李晶
年報披露工作即將展開,上證所規定,相關上市公司應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2009年年報披露工作。近日,上證所向滬市各上市公司下發通知,強調上市公司在“現金分紅”事項上的披露要求,明確在年報中以列表方式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
同時,上市公司大股東曾提出但尚未完成并持續到報告期內的各項承諾事項,上證所也要求在年報中必須披露。
2009年年報是《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實施以來的首次年報披露。對于2009年度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潤為正,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審議通過本次年報的董事會決議公告中說明原因,并說明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另外,上證所對于大股東對承諾的完成情況依然非常重視。要求“上市公司股東、交易對手方對公司或置入資產2009年度業績曾作出承諾的,董事會應關注業績承諾的實現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專項審核意見的,公司應在披露年報的同時在指定網站披露該專項審核意見。”
“公司或相關資產2009年業績未達到承諾的,公司在審議通過本次年報的董事會中應對公司或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承諾數據的差異情況進行單獨審議,詳細說明差異情況及上市公司已或擬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關股東、交易對手方履行承諾。”
另外,“上市公司應當清理首次公開發行以來,公司大股東曾提出但尚未完成并持續到報告期內的各項承諾事項,根據《年報準則》的要求,在2009年年報中進行披露。大股東曾提出的承諾確已無法實施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督促大股東提出新的承諾或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