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宋怡青 發自北京
保險機構在資本市場的話語權舉足輕重!
保險機構在2009年完成監管制度完善之后,在2010年將會把哪個市場定位為主戰場呢?對于股市和債市的投資策略又是怎樣的呢?同時,保險機構的不動產和未上市公司股權兩條新投資渠道建設的最新進展又如何了呢?
2009:保險以監管尋求發展之道
2009年,完全可以稱之為保險業的“監管年”!
醞釀已久的分類監管制度,在這一年里正式推行。為了配合新《保險法》實施,保監會又下發了多個文件,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業務等也加強了監管力度。2009年的以監管尋求發展之道,在中國保險業史上書下了濃重的一筆。
保險公司分類監管
2009年1月4日,保監會下發了《關于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險業的分類監管正式開始實施。
自此,保險公司將根據償付能力狀況被分為三類,即不足類公司、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對于不足類公司,保監會將對其采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等九項監管措施。而充足I類公司,卻只需向保監會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對于該《通知》的定位,一位來自保監會的人士解釋,分類監管是以風險控制為著力點的重要監管措施,通過對保險機構綜合評價指標的動態監測、分析和處理,考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財務風險、資金運用風險和業務經營風險等方面的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據了解,在實施分類監管以后,保監會一方面繼續緊抓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采取了停止批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規模等措施;另一方面,保監會還先后推動一些保險公司進行增資,以改善償付能力狀況。
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在上海舉行的中國壽險發展與監管高層研討會上表示,截至9月底,國內償付能力不足的壽險公司已由此前的8家減少為5家,保險業的分類監管已經成效。
從現在情況來看,2010年的分類監管將會更上一層樓。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日前表示,未來將以保險公司的分類結果與產品、高管、資金運用等監管政策相掛鉤,采取差異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更大地發揮分類監管的扶優限劣作用。
保險公司股東門檻提高
在全面推進保險業分類監管的同時,中國保監會9月27日還推出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高了保險公司的準入門檻,把一直游離在監管之外的營銷服務部納入管理序列。
《規定》依照新《保險法》提升了保險公司股東的門檻,要求保險公司的股東需要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
首都經貿大學金融學院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表示,目前國內保險市場有很多投機的現象出現。一些投資者不了解保險行業的發展規律,在利益的驅使下,短期內就把所投資的保險股權賣掉,嚴重影響了保險行業的穩定發展,這對保險公司的經營也很不利。
“《規定》出臺后,保監會可以全面了解到保險公司的股權變更情況,有效防控風險,防止投資資本過分進入保險市場。”上述大型保險公司高管對記者表示。
《規定》還強化了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管控和外部監管。對保險公司頻繁撤銷分支機構和頻繁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情形,監管部門有權采取各項措施。保險營銷服務部也首次被納入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序列進行統一的監管。
中介業務違規處罰加大
中介業務一直是保險業務鏈條中的重要一環。保險中介為保險公司虛開發票、在業務操作過程中賺取費率差等做法,在業內已是公開的秘密。目前,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通過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謀取集體和個人利益,也是中介市場混亂的主要原因。
為了促使保險中介業務的有序發展,2009年9月份,保監會出臺了《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要求,保險公司要建立、健全中介業務管理制度,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財務數據真實客觀,嚴厲打擊利用保險中介套取費用,串通保險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險費等違法行為,對違規嚴重的,保監會將處以5萬元至50萬元金額不等的罰款。
其實,保監會在2009年一直在加大對保險中介業務的整頓。早在2月,保監會就曾下發了《關于遏制保險中介機構挪用侵占保費違法違規行為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遏制保險公司通過虛開中介發票非法套取資金行為的通知》兩個監管文件。
保險專家郝演蘇認為,以前保監會注重的是對保險中介業的處罰,現在《辦法》的出臺加大了對保險公司參與違規中介業務的處罰,有望從上下兩頭把中介業務違規現象徹底杜絕。
保險中介準入標準抬高
在加強對保險機構監管的同時,保監會對保險中介市場也打出重拳。
2009年9月,保監會修訂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以下簡稱 “三個規定”),對保險中介機構市場準入、經營規則、市場退出、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重新做出了規定。
同時,“三個規定”中對保險中介的準入門檻也作了大幅的提高。其中,保險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提高幅度最大,從50萬元提升至1000萬元。而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則從500萬元、50萬元分別提升至1000萬元、200萬元。此外,保險中介的股東資質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必須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一位保險經紀公司董事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以前由于準入資本過低,不少投機資本都非常看重保險中介牌照,炒牌行為很踴躍。保險中介魚目混珠的現象嚴重。中介門檻的提高是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選擇,有利于保險中介市場的規范。
記者發現,門檻有所提高,保險中介業的發展態勢更加有序和 “健康”。僅2009年10月份,就有7家保險中介獲得批復設立。保險專家郝演蘇表示,“新《保險法》拓展了保險中介的發展空間,北京、上海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對保險中介的需求越來越大,此番資本進場已不再是盲目的炒牌,而是瞄準了保險中介的發展前途。”
保監會一位人士對記者表示,“未來保監會還將加強對保險中介業監管,促使其規模發展,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