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國家間協作減排計劃”,簽“國際減排公約”
東方早報記者 羅晟 發自北京
昨日,中國經濟五十人論壇學術委員會成員、中國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樊綱在北京表示,美國國會已基本放棄在氣候變暖方案上加緊實行邊境調節稅,即征收“碳關稅”的企圖。
樊綱是在“走向低碳發展:中國與世界-中國經濟學家的建議”研究報告發布會上做上述表示的。
該報告率先倡導“國家間減排計劃”(ICP)及建議推出一個全新的國際行動方案即“國際減排公約”。
這是中國經濟學家首次向全世界系統、完整地表達對全球氣候變暖和減少碳排放問題的觀點和建議。
該報告由中國經濟五十人論壇課題研究小組完成。參與該課題小組的專家有中國經濟五十人論壇的10位經濟學家,其中包括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劉鶴、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謝平、世界銀行副行長林毅夫等人。
中國經濟五十人經濟論壇由中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有中國經濟“智庫”之稱。
“清潔發展機制”的不足
樊綱介紹說,當前國際減排協作機制僅有兩個渠道:清潔發展機制(CDM),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碳市場交易制度以及多國基金(MF)機制,缺乏國家層面的國際協作減排制度,也沒有一個國家之間資金支持和技術轉讓的制度性方案。
此外,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太少。CDM中每年資金轉讓額度僅為8000萬美元,而多國基金當前累計也僅有10億美元。CDM中的碳交易是一個市場機制,其資金和技術轉讓均發生在私人部門之間,但是減排是一個全球公共物品,需要大量公共設施以及國家層面的研發和實驗計劃的投資,而這些是市場機制難以有效實現的。
多國基金主要支持研發及實驗項目,而CDM主要是“事后支付”機制。但是發展中國家要成功實現大規模的減排,需要大量前期的基礎設施和技術設備更新的投資。只能進行“事后支付”的機制等于是沒有支付的機制,許多減排行動根本無法在發展中國家展開。
在目前的機制下,發展中國家作為重要的當事人之一是被排斥在外的。即使是CDM這個狹小的平臺,也是由很可能與當事人利益不一致甚至有沖突的“中間人”主導的。
“國家間協作減排”的內涵
樊綱指出,報告建議的“國家間協作減排計劃”(ICP),同CDM機制一樣,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開展,并遵守“可測量”、“可核證”、“可報告”的原則。但ICP機制更注重國家間的協作,強調發達國家在國家層面的技術轉讓和資金配置承諾,以及發展中國家實施漸進減排策略的承諾,與CDM又有本質區別。
報告強調,ICP機制的價值還在于它提出的氣候變化減緩方案出自于東道國的國家可持續發展目標,因而對發展中國家國有長遠的正面影響。這個目標在中國就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社會”。
首先,目前尚不參加限量減排的發展中國家,既可以繼續參加基于CDM的國際碳交易,也可以制定自己的國家減排規劃,參加ICP機制,接受發達國家的技術轉讓和資金配置,來完成減排。減排量計算發達國家的“外部減排”額度。
第二,發達國家參與ICP機制,將成為發展中國家的“減排協作伙伴國”。對于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減排計劃,幾個發達國家可以組成“減排伙伴國團”共同參與。
第三,與CDM一樣,ICP機制下由發達國家通過技術轉讓和自己配置實現的減排計入發達國家“外部減排”的額度。這將有助于發達國家降低減排成本,有效促進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轉讓和資金配置。
第四,參加ICP機制的發達國家需承諾:減排所需技術的轉讓,取消任何技術限制或封鎖;根據其外部減排需要進行國際資金配置。承諾資金可用于兩個方面,一部分用于建立一個國際減排基金進行國際間的戰略性、試驗性項目,而主要部分用于ICP機制。
第五,對于參加ICP機制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可承諾進入“門檻通道”,一旦本國排放達到事先規定的“門檻”標準,即加入限量減排協議;如果一國獲得了充分的國際技術轉讓和國際資金配置,則該國家應該根據排放相對減少的程度,將“門檻”適當降低。
建議簽《國際減排公約》
昨日發布的報告認為,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讓所有國家均等參與的減排協議,以及有效的國際合作特別是南北雙方的合作減排機制,發展中國家無法進行自愿、有效的減排,控制全球排放的總量目標也成為空談。
因此,報告建議了一個新的國際行動方案——《國際減排公約》。其要點包括按“歷史累計消費排放”計算各國的“責任”;按各國的人均收入和有支付能力人群的大小測定各國的“減排能力”;根據以上兩個指標測算的標準,知名各國都應在減排的問題上進行努力,但是并不一定由此來認定每個國家都應立即加入“‘限量目標’減排貢獻”指標協議,落后國家可以“自愿減排”;以《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附件一”國家1850年至2005年“人均累計消費排放”最低國家的值(即羅馬尼亞的144噸二氧化碳)作為“進入門檻”;在該“進入門檻”之上的為應該做出“‘限量目標’減排貢獻”的國家,尚未達到該標準的國家,實行自愿減排,自愿減排越多,就可以越是推遲其加入“限量目標”減排協議的時間。
展望中國未來的減排行動,報告建議中國應繼續開展“無悔”減排,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和改革規制手段;加快能源結構調整,降低化石能源比重;實施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制度和政策激勵措施,例如開展碳交易,征收能源稅或碳稅以及采取各種財政政策;加大新能源及節能技術的研發政府扶持力度;積極參與國際節能減排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