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麗麗
編者按/ 格力案備受關注的背后引發了人們對當前政府采購環境的反思:為何供應商屢屢受到傷害卻寧愿吃啞巴虧而不敢尋求法律救濟呢?為什么國內政府采購民事訴訟較為罕見呢?……
對于格力總裁董明珠來說,勇闖“廢標門”已不是一次單純意義上的炒作。
繼10月份應廣州市財政局的行政訴訟之后,11月23日,廣州格力再次就廣州市政府采購“廢標”事件,將采購方及其代理方廣州市番禺中心醫院、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推上了民事訴訟的被告席。
這還不算,12月2日,格力“廢標”案訴訟代理人谷遼海律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如果時間可行的話,下周或者下下周,格力還將針對‘廢標案’進行一系列新的行動,其中包括可能會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違法行為提出立案查處的申請。”
事實上,就在此前,11月12日,廣州格力已經以郵寄方式向廣州市財政局遞交一份申請書,要求作為本級政府采購活動的直接監督者和主管單位——廣州市財政局對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在該采購項目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對違法采購負有主管和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一系列擦槍走火中,格力開始了一條對抗復雜利益鏈條的抗爭之路。如果證據確鑿,格力將成為潛規則的“破壞者”,而一旦稍有缺失,后果可能不堪設想。
大法與部門規章的博弈
格力“廢標門”緣起于一年前一次簡單的政府采購。2008年9月28日,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對外公開發布了“廣州市番禺中心醫院空調采購項目”的招標信息。格力參加了其中一個空調采購項目的投標,即“門診樓變頻多聯空調器設備采購及安裝”。按照工程預算,該項目最高限價2220萬元。
2008年11月4日,該項目進行了開標、唱標,格力以1707萬元的投標報價及其他方面的綜合實力位列第一預中標供應商。11月5日,格力接到了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發出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通知函。
在格力按照中標程序提交有關投標資料原件予采購人核對后半個月,即2008年11月21日,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在其官方網站上卻發布了中標供應商是報價金額為2151萬元的廣東省石油化工建設集團公司。
“在這期間,格力并沒有收到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提出的有關原件材料與投標時的復印資料存在差異的意見,這也就是說,按照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格力的投標有效,不存在將格力從中標中出局的法定事由。”谷遼海律師告訴記者。
格力本不該出局,為什么卻出局了呢?
因為在廣州市財政局看來,如果預中標通知企業被提出疑義,那么該預中標企業就可以被否定。隨后格力提起的一系列疑義及復議程序中,均因為這一關鍵性問題未能如愿。
“只要有疑義就可以成為被否定的理由,這很容易造成程序上的隨意性,并滋生腐敗,形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谷遼海說。
然而,這種做法卻絕非廣州市財政局一家獨創,依然是有章可循,其依據便是財政部下發的文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事實上,據一位經常參加政府采購的企業高層告訴記者,“在財政部、發改委、商務部等系統的政府采購中,這種做法是很常見的。”
在廣州市財政局的答辯狀中,廣州市財政局認為,“番禺區財局作出新決定的依據正確。適用《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表明作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區財局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有法定職權。適用財政部《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表明駁回原告投訴的決定是依法作出的,符合處理決定的情形,不是區財局的主觀臆斷。”
的確,同樣是“有法可依”,那到底哪個依據才是最終正確的呢?在政府采購專家谷遼海看來,財政部的文件屬于部門規章,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部門規章與法律有沖突的,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
“在《招標投標法》關于中標的規定中,作為第一預中標供應商的企業除非法定事由(接到通知后30天內提供的企業原件與投標復印件不符)就應該是最后中標者。 這屬于強制性規定,部門規章與其不符的,就應該遵守法律而不是規章。事實上,在法院的審判工作中,也明確規定,只有國家的法律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部門規章充其量只能作為參考。”谷遼海告訴記者。
對于這樣的說法,廣州市財政局該案的委托代理人、廣州市財政局律師朱星球告訴記者,“訴訟是供應商行使權利的手段,在訴訟未來判決之前,我們不方便對外說什么,但我們相信法院的判決。”
很顯然,格力的廢標之爭已經演化成了法律與部門規章之間的博弈,其背后更是復雜的利益之爭。
6萬元索賠的意義
按照格力的民事起訴狀,格力提出的索賠要求只有6萬余元(63862.31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員工說:“番禺中心醫院是廣州市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也是該區歷史上最大的衛生公建項目,一期總投資高達9.8億元。其空調采購項目共分三個子包,我們投的是其中最大的一個包,最高限價是2220萬元。”
對于這個問題,谷遼海告訴記者,“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只有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才有雙倍賠償的規定,在政府采購中,消費一方是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和公共部門,目前在賠償方面的規定只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就是只能賠償有票據證明的直接經濟損失,而企業所謂的機會成本或其他損失還不能被納入進來。”
“獲得賠償并不是格力的終極目標。格力總裁董明珠可能也是希望借這個案件進一步推動一個公平有序的政府采購環境。”谷遼海說。
格力電器副總裁望靖東告訴記者,“隨著政府4萬億大單的出籠,格力在政府采購方面的銷售將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格力希望借助該案來規范政府招投標的環境,畢竟一個公平有序的政府采購環境對知名企業格力來說一定是有利的。”
更何況,格力一個重大的銷售來源就是政府采購的商用空調項目。據記者了解,僅在廣州市,格力中標的這種政府采購項目就不在少數。
但是,從更宏大一些的視角來看,格力案備受關注的背后引發了人們對當前政府采購環境的反思:為何供應商屢屢受到傷害卻寧愿吃啞巴虧而不敢尋求法律救濟呢?為什么國內政府采購民事訴訟較為罕見呢?……
格力案出來后,管理學博士、著名危機管理專家艾學蛟認為,“不管這次狀告案格力是否會贏,但至少讓人們看到了政府采購監管的漏洞。”
而對供應商來說,“當自己的合法權利遭遇侵害時,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也正在成為一種標示。”
望靖東表示,“很多政府采購領域的官員、專家關注這個案件,主要還是從今后的制度性規范方面進行考慮,或者是將來自己成為被告如何處理等。”“我們相信政府,”望靖東很肯定地說。
格力案對于政府工作的推進顯然也已取得了效果。在格力案爆出后不久,11月26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中就明確了,“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中標、成交結果和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并公開評審記錄等相關資料。而供應商對審查和答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審或者廢標申請。”
國際政府采購專家Jackson告訴記者,“不管是中國,還是美國,或其他國家,反腐敗總是與政府采購如影隨形,而各國的政府采購法律,無論是程序性規定,還是實體性規定,幾乎都是在圍繞著反腐敗做功課,以實現公平競爭、節約財政的目標。”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不管格力的案件是否會贏,對政府采購環境的監督將不會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