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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21日電 根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20日發布2009年第92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
商務部調查機關認為,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并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決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繼續對原產于上述國家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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