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價改革應著眼“兩個根本”
徐煒旋
2009年福州全國煤炭訂貨會(下簡稱“福州訂貨會”)在經過了長達將近一年的發酵、沸騰直至靜默,相關部門亦未公開干預后,歷史上第一次真正“無果而終”。
開還是不開?又是臨近一年年終時,全國煤炭訂貨會面臨著哈姆雷特式的艱難選擇。
11月5日,本報就此專訪了中電投黨組書記、總經理陸啟洲。他表示:“煤炭訂貨會已很難再發揮作用,現在國家發改委鼓勵發電企業與煤炭企業改簽長期合同,而要推動長期合同的訂貨形式,就應該根據長期合同價格來合理核定上網電價,以保障發電企業合理盈利空間和合同的執行。”
“煤電頂!本売诿弘娛袌龅匚徊粚Φ群兔弘妰r格未能完全理順,近期國家也將出臺電價調整方案,解決部分地區上網電價過高或過低問題,以進一步理順煤炭價格變動對發電企業所造成的盈利影響。
而9月底,國家發改委和電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電價改革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也指出要完善政府定價,燃煤電廠繼續實行標桿上網電價政策,并根據當前機組造價、煤價、設計利用小時對各地區標桿電價進行校核,適當調整。
訂貨方式面臨改變
《21世紀》:福州訂貨會后,煤炭企業與五大發電集團就重點合同電煤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最終無果而終。業界對這種訂貨模式進行了一些反思,您認為是否有必要改變這種模式?
陸啟洲:煤炭訂貨會可以說已經不起什么作用了,去年的福州訂貨會就很典型,證明這種訂貨模式已無法發揮作用。今年的煤炭訂貨會開不開到現在還不知道,沒有人說開,也沒有人說不開。
現在發改委鼓勵煤炭企業跟發電企業簽訂長期合同。我認為這種思路是正確的。簽訂這樣的長期合同有利于煤炭企業與發電企業形成長期穩定的供貨關系,也不用一年一談。
《21世紀》:您認為應該如何推動煤電雙方長期合同的簽訂?
陸啟洲:政府部門鼓勵煤電企業簽訂長期合同,發電企業愿意,煤炭企業也愿意,是兩廂情愿的事情。但要保證長期合同的執行,就必須有與煤價相對應的上網電價作為保障,否則很難保證長期合同的執行。這就要求國家相關部門按照煤電雙方簽訂的長期合同價格合理核定上網電價,保障發電企業的合理盈利空間,這樣也能保證煤電雙方穩定的盈利預期。
《21世紀》:對于長期合同的簽訂,中電投是否做一些相關準備工作?
陸啟洲:都有在聯系,實際發電企業跟煤炭企業有些甚至是幾十年的合作關系,都愿意這么做。但是有一條,還是看國家有沒有配套政策作為保障。政府不能光提出一個建議,而是要用體制和機制來保障實施,否則這個市場就是個無序市場。
電價體系理順需要時間
《21世紀》:實際上,由于國家需要考慮到各種各樣的因素,導致完全理順煤電電價體系一直存在困難,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提高火電的競爭能力?
陸啟洲:還是得加大對一次能源也就是煤炭的投資比重,盡管這并不符合社會化分工原理,但在市場機制未健全、煤電價格沒能及時得到理順的情況下,如果發電企業不占有一定的一次能源,經營火電風險太大。同時這也是提高火電板塊競爭力的必由之路。
以去年為例,煤炭價格上漲這一項就增加中電投104億成本支出,但煤電聯動政策卻無法執行到位,最終導致巨額虧損。而在可以預見的一段時間內,這種情況不會得到根本改變,所以發電企業必須向上游煤炭一次能源延伸。這樣至少能掌握企業一部分的命運,而不是全部掌握在別人手里。
《21世紀》:這反過來是不是也說明加快電價體制和電力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陸啟洲:我認為電力體制改革難度很大,不可能在幾年內改革到位,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把煤電價格體系完全理順,所以企業在做經營決策時要在這個預期條件下權衡好,也就是說一方面有賴于電力體制改革到位,有賴于國家把電價形成機制理順,同時也有賴于發電企業自身的發展,這兩點都必不可少。
比如大力發展水電,水電是清潔能源,水電價格將逐步向火電價格靠攏,這個價格預期是存在的;發展核電符合國家大力發展核電的政策,而且現在核電的電價是完全可以和火電競爭的,所以它的電價預期也是比較穩定的;唯有發展火電得小心,在沒有資源作保障的情況下,不能說一個項目也不能搞,但至少不能一味為了追求裝機容量而盲目上馬。
《21世紀》:您剛剛提到水電與火電同價的趨勢,近期國家能源局也提出要推進這項改革,您認為具體應該如何改?
陸啟洲:按照價值規律來講,水火電同價是一種大致趨勢,但我認為水火電具體到個別狀態是不應該簡單講同價的,而應該根據水電的屬性來劃分:如果是徑流電站,電價就應該比火電要低一點,因為是有水就發,也就是擁有優先發電權,火電機組用來配合你調節,成本肯定比你高,所以徑流電站的電價應該低一點。相反調節型的水電站電價是應該高于火電的。
電價改革的兩個根本問題
《21世紀》:國家發改委和電監會最近發文提出了電價改革的7個內容,對此您怎么看?
陸啟洲:我認為無論是電價改革還是電力體制改革,最核心的是要解決兩個根本性問題:第一是要還原電價的本來面目,也就是反映成本和供求關系,這就要求要減少乃至取消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問題。很多人不理解電網在大用戶直購電上不讓步的原因,我在電網工作過,對這個非常了解。因為電網本身不是一個生產型企業,屬于第三產業,本身不創造價值,價值只在流通中得以體現,那它靠什么去補貼低價電,如農業用電和居民用電呢?這些都是低于成本價的,就得靠工業用電和商業用電,所以如果在沒解決交叉補貼這個問題前,大用戶直購電和發電企業和用戶直接交易等改革都很難推行到位。
第二是要還原電網企業的自然壟斷屬性。要做到這一點就得取消其市場主體的職能,也要取消其政府的行政職能。它不能參加買賣,壟斷企業參加買賣,發電企業還有選擇權嗎?用戶還有選擇權嗎?而電力體制向市場化改革就是要使發電企業和用戶都有選擇權,如果電網企業參加買賣誰也沒有選擇權,市場主體沒有選擇權的市場還叫市場嗎?另外也不能有政府的行政職能在里面,包括財政轉移、交叉補貼等。這些都不該由企業做的,而應該由政府去做。
我認為如果把這兩條抓住了,電價改革也好,電力體制改革也好,也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