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桓
“政府采購只買貴的,不買對的。”格力廢標案法院判決未果,而政府采購卻早已被草率地“株連九族”了。
筆者不免質疑:假設在格力廢標案中,排名第二的企業報價比格力低,或者與格力公司報價基本相似,那么當格力失去中標資格后第二名中標,還會有如此的非議嗎?如果這個假設成立,政府采購制度又何罪之有?
本案中的價格反差固然讓人覺得刺眼,可單純糾纏于價格問題而忽略了對案件本身的探究,這似乎有一葉障目之嫌。從相關報道來看,本案的焦點不在價格,而在于格力投標的那一款型號是否能滿足采購人的實質性要求。滿足與否姑且存而不論,先講一個高考的故事:
有一個高中生,平時學習特別好,恰恰在高考時因為馬虎,將一道平時做100遍都不會錯的題目答錯了,那么,即使全校的師生都能證明他會答這道題,也不可能改變分數,因為這樣就違反了高考的評分制度,也是對其他考生的不公平。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與高考極其相似,一個企業,不論規模多大,如果因為其所投產品型號沒有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不取消其中標資格才是違法的,才是不公平的。
簡單地說,招標文件就是告訴賣者“我要買什么東西”,投標文件就是要告訴買者“我要賣給你什么東西。”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和供應商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都要維護自己的利益。采購人有兩個渠道:一是制定采購需求;二是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進行核驗。供應商也有兩個渠道:一是如果采購人實質性條款設置不合理,供應商可以提出質疑,要求采購人修改;二是如果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可以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如果供應商沒有質疑就參與了投標,就等于認可了采購人的需求,也就必須承擔未響應實質性條款的后果。
以買水杯為例,采購人想買新的玻璃水杯,那么,實質性條款就是:一、材質是玻璃;二、用途是喝水;三、還得是新的。如果供應商認為采購人沒有必要非買新的水杯,可以在招標開始前對采購需求進行質疑。如果沒有質疑,而直接提供了一個新的塑料杯,或者一個舊的玻璃水杯,采購人當然可以拒絕。換做我們老百姓,不管對方是家樂福還是街邊的一元店,明明有玻璃杯卻非拿出一個塑料杯,我們也會拒絕。
也許有人會問,如何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保護像格力這樣的知名企業呢?還是以高考為例,我們姑且把格力當作一個三好學生。眾所周知,在高考開始前,三好學生會預先得到5分的高考加分。但是,一旦高考開始,面對同一張考卷,不管你是三好學生還是普通學生,大家就都是平等的,因為分已經加過了。同樣的道理,在政府采購中,具備良好的履約能力和信譽的企業都會在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獲取一定的“加分”,分加過之后,所有參加投標的企業就都是平等的。此后,不管是什么企業,只要專家認定該企業沒響應實質性條款,就不能接受其投標。
值得說明的是,我國政府采購所采用的招投標程序,與世界各發達國家以及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在程序上是基本一致的,包括密封投標、隨機抽取專家進行評審等,這也是目前世界上公認的最有效保障充分競爭的程序。中標結果出來后,供應商不滿,可以提出質疑投訴;采購人不滿,可以提請監督檢查,各方都有合法的渠道去維護自身利益。
那么,回到本案,如果制度沒錯,為什么還會貴出400多萬元呢?我想問題主要是本項目沒有形成充分的價格競爭。招標投標的生命力,在于引入充分的競爭,而充分競爭的前提有兩個:一是信息對稱,企業能及時知道政府要買東西;二是企業愿意來參與投標。我們國家目前有4級招標采購體系,中央一級、省一級、地市一級、區縣一級,采購規模也是依次變小。本案的采購人就是區縣一級的醫院,很多企業因缺乏獲得相應信息的渠道,對區縣級的政府采購項目關注不夠,或者因為生產計劃安排和售后服務網點分布等原因未參加投標,都有可能導致無法形成充分的競爭,也就難以在較低價位形成密集的報價區間,從而導致本項目順序中標的第二名價格高出第一名較多的現象。
2008年,國家某部委采購一批電腦,因競爭充分,某國內知名品牌以2500元一臺的價格中標,而其成本為4000元,當時市場價格為6000元。諸如此類的案例比比皆是,有據可查,若非如此,政府采購何以從實施之時起到今日累計節約3000億元?
人人有權爭勝負,無人有權定是非。制度有瑕疵,就去完善制度,權利受侵害就去打官司,武斷地說些買對了買錯了的話,如果只是為了吸引眼球就沒意思了,畢竟不是娛樂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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