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麗麗
紐約時間10月16日,輝瑞公司正式宣布,已于昨日(10月15日)完成對惠氏公司的收購,新公司已在第一天進入“有效運營”,輝瑞公司總裁杰弗里·金德勒(Jeffrey B. Kindler)出任新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值得注意的是,從2009年1月份輝瑞、惠氏董事會通過收購決議,到10月15日完成收購,這兩家全球藥企巨頭的并購經歷了非常復雜的跨國反壟斷審查,先是歐盟,再是中國、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輝瑞的收購提案基本上都是被有條件放行。
“這意味著,對于輝瑞存在競爭問題的業務和產品(如動物疫苗等),在未來一年內幾乎面臨全球性的業務剝離。而業務剝離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特定要求將極大地考驗并購雙方最早的評估基礎及結構設計。”并購專家Peterson 評價說。
跨國并購案的看點并不止于此,對于更多中國企業來說,善用“反壟斷審查”有時也是保持國際競爭力的有效方式。
中國對跨國并購的影響在增加
在對原定30天的審查期有所延長的情況下,9月29日,中國商務部對美國輝瑞公司收購美國惠氏公司經營者集中案做出了附條件通過的決定。
“這是中國《反壟斷法》正式實施后第三起涉及兩大跨國公司(不包含一家中國公司)并購案的審查,前兩起分別是英博收購AB(啤酒業)、三菱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Mitsubishi Rayon Co., Ltd。)收購Lucite International Ltd. 璐彩特國際有限公司,兩起并購案均被通過。”Peterson告訴記者。
隨著中國在國際經濟領域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跨國公司不得不額外重視來自中國監管部門對并購案的審查。
反壟斷專家,美邁斯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合伙人布內森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在中國《反壟斷法》的制訂還處在草稿階段時,很多跨國公司就開始向其咨詢對未來國際并購的影響。而在《反壟斷法》正式實施之后,由于缺少進一步的操作細節,很多跨國并購的商務決策也不得不因此變得更為謹慎。
“因為跨國并購案一旦被一國否決,并購企業必須做出抉擇,或者放棄這個國家的市場,或者放棄本次并購。”布內森說。現實中,由于中國市場對這些跨國公司來說越來越重要,不可能放棄,而從并購本身來講,從做出并購決策到反壟斷審查出爐,企業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一旦放棄則會功虧一簣,造成大量的投資浪費。
“雖然跨國公司對來自中國監管部門的意見越來越高度重視,但是,很多中國本土企業并沒有意識到《反壟斷法》所提供的保護作用,一個典型案例即是兩拓合并案。在該合并案中,大部分作為消費者的中國鋼材企業還沒有將其上升到反壟斷的高度。”Peterson說。
中國附條件通過
輝瑞收購惠氏案發生在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被否決之后,從國際輿論來看,人們也曾一度擔心中國在反壟斷審查方面正在緊張起來的神經可能會影響并購的進程。
區別于英博收購AB案的附條件通過,輝瑞收購惠氏的附條件通過帶有明顯的進步色彩,實現了從“結構上”的有條件到“技術上”有條件的飛躍。
布內森解釋說,“對于反壟斷審查案件給予結構上的有條件通過是上世紀60年代西方國家普遍使用的方式,一般是對收購公司做出持股比例或者市場份額上的限制,但是這種條件要求往往給反壟斷審查機構增加大量的行政負擔。”
“最近幾十年來,西方國家普遍對反壟斷審查案件采取‘技術上’的有條件通過,即只要求對涉及競爭問題的業務或產品進行剝離,這種方式無論對并購企業還是審查部門來說,在操作上都會相對簡單。”
查看中國商務部一年來做出的公告,很容易就會發現,在英博收購AB案中,商務部主要做出了對于英博在相應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限制,而輝瑞收購惠氏案中,則主要集中于對影響競爭的業務進行剝離。
“其實,對于輝瑞公司來說,如果早期公司內部評估做得較好的話,‘技術上’的有條件將比‘結構性’的有條件更容易實現,且更容易控制,不至于給并購本身增加更多的變動因素。”Peterson說。
而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前首席顧問比爾·布魯門索(音譯:Bill Blumenthal)看來,“除了獲得通過,我并沒有其他預期,但是中國監管部門在進行反壟斷審查時使用的是一套有待成熟的游戲規則,所以,我們必須認識到,各種不同的利益考慮很有可能會影響到標準上的差異性。”
需要說明的是,比爾·布魯門索擔任本次輝瑞并購案的顧問,他的職責就鎖定在減少并購審查中的障礙因素,包括上述標準的潛在差異。
為并購審查進行的準備
10月16日,就在輝瑞完成收購惠氏的第一天,負責領導整合工作的輝瑞公司首席財務官Frank D Amelio指出,“我們如此迅速地完成了此次交易并在‘第一天’就開始了有效運營,這證明了兩家公司整合工作團隊的工作成果。”
不過,Frank沒有提到的一點是,在整個并購過程中,輝瑞要為其面臨的多個國家監管部門的審查做足準備,這種準備不僅僅是要考慮到如何通過整合凸顯優勢,彌補不足,還要充分考慮到正在構建的優勢鏈條是否會涉及到影響競爭的內容,由于各國競爭法在規則上的差異性,對各國市場的具體評估及標準的適用就顯得極為重要。
“如果預期不足,各國在反壟斷審查通過時的所附條件就會成為影響并購質量的變動因素。”Peterson說。雖然輝瑞對此并未特別加以強調,但是邀請比爾·布魯門索出任顧問恰恰說明了問題的關鍵所在。
輝瑞的做法值得中國企業仔細地研磨,畢竟中國企業在跨國并購的反壟斷審查方面還缺少太多經驗。
輝瑞&惠氏并購案歷經的反壟斷審查
歐盟:7月20日,在輝瑞做出“將剝離部分業務”等承諾的基礎上,歐盟執委會通過了輝瑞與惠氏的收購案。
中國:9月29日,中國商務部有條件通過輝瑞與惠氏的收購案。所附條件主要為“剝離在中國境內(指中國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輝瑞旗下品牌為瑞倍適(Respisure)及瑞倍適-旺(Respisure One)的豬支原體肺炎疫苗業務”。
澳大利亞:9月30日,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附條件通過了輝瑞與惠氏的并購案,要求剝離并整合特定的有關動物健康方面的資產。
美國和加拿大:10月14日,輝瑞通過了美國和加拿大的反壟斷審查,獲準收購較小的競爭對手惠氏。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