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媛
證監會5年來首次對保薦代表人開出罰單,3名保代因對執業經歷進行虛假陳述或隱瞞任職情況,昨日被“紅牌”罰下。
根據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東方證券的林霖、平安證券的王志妮、國盛證券的張慶升等3名保薦代表人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且證監會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保薦項目。自2004年實行保薦代表人制度以來,證監會首次對違規保薦代表人進行處罰。
一位正在打算參加保薦代表考試的北京券商投行人士對CBN表示:“這三名尤其是王志妮在業內被舉報多次,圈內比較有名,他們最終被處罰,我們也覺得警戒效果很好。”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舉是為了加強對保薦代表人的監管,提升保薦代表人的誠信意識,督促保薦機構加強對保薦業務的管理。
根據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注冊保薦代表人的條件之一是要有三年投資銀行業務經歷,證監會查實王志妮和林霖都對個人經歷作了虛假陳述,以滿足保薦代表人注冊條件。
王志妮于2008年3月12日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注冊登記申請文件顯示其2004年7月開始在保薦機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有三年投資銀行經歷。但是經證監會核實,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王志妮在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金融系讀研究生,2006年7月研究生畢業后方開始到保薦機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注冊保薦代表人時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不足三年。
林霖于2008年3月28日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注冊登記申請文件顯示其2004年12月開始在保薦機構從事投行業務,有三年投行業務經歷。但是經證監會核實,2006年8月林霖開始在保薦機構工作,注冊保薦代表人時投行業務經歷不足三年。
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撤銷林霖、王志妮保薦代表人資格。“他們之前的考試是否繼續有效,我們還在研究。”上述官員表示,“此外,即使有效,他們在三年內也不能再注冊保薦人了,因為我們對保薦人要求必須是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為何沒有查處平安證券、東方證券等應負責任的相關保薦機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已經會同機構部、法律部對上述保薦機構進行調查,認為他們有充足的理由證明已經勤勉盡責地履行核查義務。上述官員沒有進一步解釋充足的理由是什么,但表示證監會核查過程很復雜。
保薦機構對于保薦代表人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保薦代表人能否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與保薦機構的管理工作息息相關。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雖然上述幾家保薦機構已經履行了對保薦代表人注冊和變更文件的核查工作,但也反映出上述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管理工作存在著不足和漏洞。他要求保薦機構今后應切實加強對保薦代表人的管理,認真履行核查和管理責任。
對于疏于管理,放任保薦代表人弄虛作假、違規任職的保薦機構,證監會將結合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張慶升在2006年和2007年兩次變更保薦代表人資格時,沒有說明其同時在其他商業機構任職,違反了誠實守信義務。經核查,2005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間,張慶升同時在保薦機構和其他商業機構任職,上述任職行為對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有直接影響。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證監會12個月內不受理其具體負責的推薦。“張慶升在銀河證券、國海證券、國盛證券都做過,還在招銀國際做過。”上述官員表示。
據證監會介紹,自2004年保薦制度推出以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發揮了專業把關作用,提升了上市公司質量。與此同時,市場也反映少數保薦代表人利用其在發行上市環節具有的特定角色和獨特作用,放松了勤勉盡責要求,甚至有極少數保薦代表只簽字,不實際參與項目。
證監會指出,個別證券從業人員為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偽造投資銀行從業經歷,在保薦代表人注冊申請文件中弄虛作假;個別保薦代表人利用在保薦業務中的特殊身份,將保薦資格與自身執業行為分離,違規在其他商業機構任職,這些行為都給市場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必須加以嚴格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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