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
吸引中長期資金
放寬投資限制
根據《規定》內容,單家QFII機構申請投資額度的上限由8億美元增至10億美元;將養老基金、保險基金、開放式中國基金等中長期QFII機構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縮短至3個月,其他機構投資者的本金鎖定期設定為1年。
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司一位人士表示,單家投資額度的上調是為了鼓勵優秀的QFII機構進入境內的證券市場,提高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效應;而鎖定期的縮短則是為了與目前開放式基金的運作方式更加吻合,進而保證資金的流動性。
在賬戶管理方面,《規定》明確了QFII機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及支出范圍;原已獲得額度的QFII機構,可以向外匯局提出分別開立賬戶的申請以滿足區分不同性質的資金來源的要求。但上述兩類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證券投資以外的其他目的。
而合格投資者的自有資金賬戶、客戶資金賬戶及其開放式中國基金資金賬戶之間不得進行資金劃轉,同一合格投資者多只開放式中國基金資金賬戶之間也不得進行資金劃轉。為確保獲得投資額度的機構與額度實際使用人一致,合格機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
明確QDII余額管理
禁止額度轉讓轉賣
在鼓勵QFII在境內進行中長期投資的同時,境內資金的境外證券投資行為也進一步得到規范。《通知》簡化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明確了對證券經營機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余額管理原則。
《通知》顯示,證券經營機構境外證券投資凈匯出額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對于已取得投資額度的證券經營機構,如兩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外匯局有權對其投資額度進行調減。而《通知》也明確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使用。
外匯局有關人士指出,QDII制度的實施,拓寬了境內機構和個人境外投資的渠道,與QFII制度配合,共同發揮了調節資金雙向流動的作用,有利于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改變目前我國境外金融資產中官方儲備占主體的格局,逐步提高民間持有境外金融資產的比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