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犇犇
進口鐵礦石“統一指導價”是中國鋼協為整頓進口鐵礦石流通環節的“混亂局面”而祭出的一張王牌。但我認為,這一主張不合法、不合理,也不可行。
不合法表現在定價主體,定價對象和限制競爭、違規壟斷等3個方面。
不合《價格法》
首先,我國《價格法》第三條規定:“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其中明確規定了“指導價”的定價主體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請注意,這里的“其他有關部門”是政府的有關部門,并不包括行業協會。法律上行業協會沒有制定“指導價”的授權。
其次,《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五大類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第十九條規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2001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11號令公布了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查遍其中13類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清單,根本找不到“鐵礦石”3個字。鋼協在提出要制定“統一指導價”時,是否想過應該先去查一查國家的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批準的定價目錄?
第三,鋼協試圖制定“統一指導價”限制競爭,違反《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為配套《反壟斷法》,前不久國家發改委公布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九條更明確指出:“禁止行業協會從事下列行為:(一)制定發布行業協會規則、決定、通知等,固定或者變更價格;(二)召集本行業的經營者討論并形成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只要認真讀一讀上述文件,鋼協試圖對進口鐵礦石制定“統一指導價”是否合法就一清二楚。我感到非常奇怪,公民和任何組織都要遵紀守法現在早已成為常識,上述法律法規公布時間還不算太長,中國鋼協的有關人士在講“統一指導價”時,就沒有想過先去查一查這些法律和規定嗎?如果他們覺得上述法律和規定不合理,那最好是先提議修改相關法律和規定,然后再提出自己的主張。
“統一指導價”不合理
鋼協一些人士認為,由一兩個大企業做代表來談定進口長協礦的價格,不能很好代表全國鋼鐵企業的共同利益。這里本身就存在一個對象混淆的問題。長協礦本來就只是國內少數大型鋼鐵企業同國外三巨頭礦山簽訂的企業間的協議,并不涵蓋全部進口礦石,那么,為什么談判代表要考慮和供銷協議無關的當事人的意見和利益呢?
可能那些人士是想說長協礦價格波動會影響現貨進口礦的市場價格。但我們從近年的歷史上可以大量看到的卻是相反的現象——長協礦不漲而現貨價猛漲,或者長協價上漲而現貨價不動或少動。這是因為兩種價格體系完全是由兩種不同的機制和力量所決定的。在我看來,與其說是長協價的變動影響了現貨價,還不如說是中國市場鐵礦石現貨價引導和最終決定了長協價的變動方向更為確切。因此,想通過壓低長協價來解決長協價和現貨價的雙軌制,在過去不可能,今后幾年實現的可能也很小。
鋼協一些人如果真認為現貨價和長協價差價過大,可以去試一試真正采取措施壓低進口礦現貨價。他們曾經嘗試過但沒有成功,今后還可以繼續試。但是用現在的辦法能解決價格的雙軌制嗎?我看是不可能的。
鋼協一些人口口聲聲說他們實行“統一進口價”是為了國內廣大鋼鐵企業,尤其是小企業、民營鋼鐵企業的利益。但他們忘了首先要回答一個問題:他們希望達到的低價能保證鐵礦石的充分供應嗎?我們都知道價格是調節供求最有效的工具。假設真能如他們所愿,高價鐵礦石不能進口,那么,處于較低價位的國外礦石還能有足夠的數量保證國內需求嗎?我們不要忘記歷史上較高價格現貨進口礦的出現,正是因為原有相對低價的長協礦不能保證充分供應,而中國快速發展的中小鋼企和大企業增加的產能可以并愿意接受這些相對高價的礦石。
我們面臨的問題從來不是礦石資源可以無限供給條件下高價和低價的比較,而是高價有資源與低價無資源保證的比較。在這種情況下,我相信絕大多數鋼鐵企業都寧愿會選擇高價有資源,而不會去選擇低價無保證。假如鋼協的主張真正能得以實現,那么受損失最大的可能剛好是他們聲稱要保護的沒有長協價供應的中小民營鋼鐵企業。
鋼協一些人不愿提及的另一個事實是,相對高價的進口現貨礦價格基本上是緊跟國內現貨地礦粉的市場價格的。他們從來不提國內現貨礦和長協價的差別,從來不提也要“解決”國內地礦粉和長協價的雙軌制(因為他們知道也做不到),在這種情況下,進口現貨礦賣和國內市場價大體一樣的價格有什么錯呢?如果他們覺得這也不對,那我建議他們還是先重新學習一下我國在加入WTO時都做過什么承諾。
關于貿易商只能按規定加價率銷售也不合理,首先,考慮到運輸成本、批量、時機、交易條件等各種因素,貿易商購買的現貨礦到岸成本根本不可能一致,那么,如果要求售價“統一”,加價率就不可能統一;要求加價率統一就不可能售價統一。鋼協既想統一售價,又要統一加價率,是自相矛盾。
“統一指導價”不可行
鋼協想實行進口礦“統一指導價”,但他們從來也沒有想過他們手中有沒有實施“統一指導價”的必要條件——他們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來制定恰當反映市場供求形勢的“統一指導價”嗎?他們有必要的執法隊伍和人員嗎?有保證指導價能實施所必需的國家儲備資源和相應資金嗎?更不要說如何應付交易各方躲避價格管理的各種層出不窮的手段了。鋼協自己都知道單一價格手段行不通時還可以通過提供大規模融資來實現自己的要求,那么,貿易商和鋼企之間難道不可能出現類似情況嗎?在這種情況下,單純追求一個“統一指導價”在經濟上有什么意義呢?
我認為,鋼協貿然提出對進口鐵礦石實行“統一指導價”,不是深思熟慮的結果。我堅決反對這種做法。
作者系鋼鐵業資深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