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博
據公開報道,即將推進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實施將分成三步,首先是從2009年1月1日起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第二步配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特別是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第三步從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在談到這次事業單位的工資改革時,無論是專家還是有關的官員,更多的是在談實行績效工資之后,事業單位的人員在收入上能夠得到多少實惠,舉出的例子往往是一直以來從整體上看收入偏低的、從事義務教育的教師。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對于此事的一種誤導性論述。
教師的工資收入普遍偏低確實是事實,并且與其所負擔的社會責任嚴重不成比例,為教師等事業單位人員增加收入是不會有異議的。但我們也應該看到,績效工資的本意是“成績”、“效果”之意,在談到其意義的時候,始終把這點拋開而只談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增長,會讓并非事業單位的社會大眾認為,這次績效工資改革主要的目的就是給事業單位的人員增加收入的舉動。
一直以來,事業單位也存在著嚴重的收入不均衡現象,即使是同樣的職業,因為地區或者單位的不同,也存在著巨大的收入差距。更有甚者,在某些事業單位當中,即使工資收入并不高,但其福利與各種補貼加在一起的話,其收入已經達到了社會的中高檔水平。所以,本次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改革,首先確立的基本原則就是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相結合,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嚴肅分配紀律。
但從目前對此政策的解讀來看,此原則并未被特殊提及,也并未就此發布相應的做法,而是直接把目標對準了能夠增加收入、如何穩定基層事業人員的“重大意義”上去了。從根本上說,績效工資的前提之一就是把灰色的福利收入納入到正常收入的范疇,然后根據“績效”而進行收入的分配。要是只把眼光盯在事業單位的收入該如何增長上,可以肯定地說,原本的福利以及補貼未必會被過多觸動,而基本的工資收入倒是有所增長,結果還是會變成變相的加薪。這種狀態在以往的公務員加薪中已經屢見不鮮,甚至在很多情況下,基本工資上漲了,而各種隱形的福利與補貼不但沒有轉化成為合理的績效工資額度,倒是增加了不少其他的發放名目。
如果事業單位這次的績效工資改革給予大眾最終的印象——甚至都不是效果——只是為了加薪而做,或許在穩定基層事業單位人員上確實有所助益,但對于整個社會的觀感上只能是一種失分之舉。畢竟大家現在都明白,無論是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的人員,其任何收入的增長都必須乞靈于財政,而財政的最大來源是源自稅收。在經濟環境尚未好轉的情況下,對這個人群進行加薪,雖然是解決了很多本來應該解決的問題,但予人的觀感肯定是不會好的。
所以,無論從實際上還是從理論上,不能求一個群體的穩定而在政策層面忽視了其他階層的觀感與需求,更多的是要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平與公正,使得既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問題,又不會引發階層之間的對抗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