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新
年底績效工資的核算標準即將發生變化。
8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通知》停止了此前執行的“雙薪制”計稅法,并對分屬于勞務報酬所得的董事費,以及華僑身份界定和適用附加費用扣除問題、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多位財稅專家對記者表示,此次個稅調整主要側重在規范和明確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執行口徑,并不涉及個稅改革的方向,即由分類稅制向綜合稅制轉變。
操作層面的修改
此次調整,取消“雙薪制”計稅法最為引人注目,因其與每一位公司員工的年終績效工資的多寡密切相關。
《通知》中第一條即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
“雙薪”,即用人單位發放的第13個月的獎勵工資。作為人才激勵的一種形式,近年來,“雙薪制”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陸續開始推廣。但對于這第13個月的工資應該如何計稅,各地區、各公司計算方法也各不相同,究其原因,均出于對相關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的規定,“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家軟件公司的財務部工作人員張莉為記者算了一筆賬:如果作為單獨的一個月計稅,10000元的雙薪收入應繳納所得稅1225元。
如果把雙薪當做年終獎,按照有關規定,仍以10000元的年終獎來計算,則需要交納925元的稅金,比按照雙薪計算少300元。
記者查閱各種資料發現,雙薪和年終獎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公司分開核算,有的公司則合并到年終獎中一并核算。
然而,對于“取消雙薪制單獨計稅”后,接下來應該如何計征,《通知》中并未進行明確規定。
張莉告訴記者,如果將第13個月工資合并到第12個月計算,還是按照10000元算,所應該交的稅金為2825元,與雙薪制計稅相比,還需要多交375元。
“根據以往工作經驗判斷,年底獎金發放之前肯定會出臺雙薪的具體核算細則。”另一位負責公司稅務核算的張先生說,如果將這部分取消單獨核算的雙薪并入年終獎一并核算,可能會相對“劃算”一些。
除雙薪的規定之外,國稅總局在《通知》中還對“董事費”、“華僑身份界定”及“適用附加費用扣除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特別對華僑的身份認定規定了相應的硬性條件,并對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進行了劃分,明確了“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轉讓的各種不同情況也作出了明晰的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楊志勇表示,以上幾個方面的稅制調整均體現了“稅收精細化管理”的思路。“現在稅收收入的任務比較緊張,哪個地方有漏洞就去堵上。”楊志勇說,以上數項稅制調整均屬于具體操作層面的問題,修改后的規定更加人性化,并非為了多收稅。
仍有不明確
由于此次個稅新規實施所引發的稅賦有增有減,學界認為其中難見“國家減輕個人稅負”的稅制改革思路。
在金融危機之下,經濟復蘇需要減稅,財政增收需要增稅。但稅收是個“大盤子”,有利于經濟復蘇、產業升級的可以減,有利于結構調整以及跑冒滴漏的則需要增。
個人所得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收入增長最為強勁的稅種之一,以年均34%的增幅穩步增長。2008年,個稅的稅收收入占國家稅收總收入的6.4%,目前已成為國內稅收中的第四大稅種。在部分地區個稅收入已躍居地方稅收收入的第二位,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而我國的個稅改革方向已經明確,要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但由于征管及配套條件尚不完善,我國目前采取分類稅制,即將個人各種來源和性質不同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
對于此次個稅相關規定的一些調整,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對記者表示,這些只是國稅局進一步明確個稅征收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以便在個稅征收過程中更加合理,不屬于統籌考慮的征收模式的問題。
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孫鋼則提出,按照正常的邏輯,在否定一種計稅辦法后應該有相應的新辦法。而此次在否定雙薪單獨計稅后,國稅總局并未同時給出雙薪的具體計稅辦法。“有些摸不清稅務部門的意圖”,孫鋼說。
“現在國家稅收方面吃緊,肯定會通過各種辦法來加強征管。企業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基本沒有什么影響,關鍵是對個人的收入可能會有影響。”某科技公司財務部負責人汪寒認為。
楊志勇則表示,就大的方面來說,在經濟尚未企穩的時候,出臺任何加重民眾稅賦的規定都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