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18日訊 記者吳佳佳報道:衛生部等9部門今天公布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明確指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
根據管理辦法,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可適時組織調整。決定調整品種和數量的因素主要包括: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我國疾病譜變化;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國家基本藥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已上市藥品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等。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并非“一勞永逸”,在五種情形下,藥品將被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藥品標準被取消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以及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管理辦法明確,國家基本藥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并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范圍的藥品包括: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主要用于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非臨床治療首選的;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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