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實習記者 賈雪鳳
首例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ST九發(600180)案8月17日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這是該案自2008年9月11日立案以來首次開庭。
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武峰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介紹,此次開庭進行了證據交換,并初步確定了損失計算基準日和虛假陳述揭露日。
此次開庭審理的為首批立案的33名投資者的訴訟,被告為*ST九發,訴訟標的金額為855.8萬元。除進行證據交換外,此次開庭還初步確定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08年6月14日,即*ST九發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當日;損失計算基準日為2008年7月24日,即揭露日后*ST九發成交股份累計達到公司可流通股本100%之日。
據武峰介紹,由于此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方對此案的基本事實認定基本無異議。但他表示,鑒于本案有一定復雜性,涉及到賠償方法、賠償比例的確定以及系統風險的剔除等因素,仍有許多問題需待下次開庭解決,開庭時間將由法院另行通知。
此外,武峰代理的另外105位投資者由于管轄權存在爭議至今尚未能立案。據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該案應當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重整程序中有關*ST九發的訴訟應由煙臺中院審理。然而青島中院認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指定該案由煙臺中院受理,不肯受理;煙臺中院則以破產重組程序已經完成為由,認為這105名投資者應在青島中院起訴。這105名投資者最終能否立案仍有待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