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木
上半年全國GDP同比增長7.1%。而各地數據顯示,只有5個省份低于全國速度,1個持平,1個未最后核定,24個省份高于全國速度,其中15個省份的增速超過10%。各地數據加總后,高出全國數據接近一成,地方GDP之和高出全國核算數據約1.4萬億元。
地方GDP之和高出國家核算數據已經是個頑癥,比如2004年高出19.3%,2008年高出8.8%,今年上半年高出接近10%。按照概率原理,如果說地方GDP加總數偶爾與全國核算數有些出入本是正常的,但地方統計數據長期并且普遍高于全國核算的數據就不正常了。
眾所周知的是,根據我國現行國民經濟核算制度,中央和地方分級核算GDP,也就是說,國家統計局根據掌握的基礎數據,獨立核算全國GDP數據,各地則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核算本地GDP。但這并不是說地方GDP虛高甚至吹牛皮就對全國GDP沒有影響,原因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地方上報的GDP是核算全國GDP的重要參考,只有當國家統計局認為全國核算的和地方上報的GDP數據不匹配或者有問題的,才會要求地方重新核實;其二,GDP數據是判斷當前經濟形勢,出臺全國和當地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依據。特別是當前還處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各地GDP數據的真實與否、準確與否,不僅直接關系到包括擴大內需、進出口政策調整和物價控制在內的一系列政策出臺,而且還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著未來一段時間地方甚至全國的經濟趨勢,意義非同小可。
在許多報道中,筆者發現地方多報最典型的是投資,而投資規模與投資增長率歷來是估計經濟是否過熱的最主要指標。如果地方投資的統計數據失真,則高層對宏觀經濟的判斷和決策就將陷入險境。在這方面,有報道稱,某省一家商業銀行高管已經表達擔憂:前段時間由于迎合宏觀政策而瞞報、少報的項目,在這段時間又為了迎合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導致回暖的預期復而上報,造成統計數據上的回暖跡象,這很可能生成一種經濟復蘇的幻象。就商業銀行來說,經濟進入復蘇通道會使得它們對大規模投放信貸更加樂觀,這可能對信貸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
我們常說,“崇拜GDP”是造成統計造假的根源,而正是因為我們一門心思地鉆進了“GDP增長至上”的牛角尖里,才讓我們忽視了責任追究對于GDP造假的重大意義。據調查,統計法實施20多年來,處罰官員的最高級別是縣級,事實上,GDP造假豈只出現在縣一級?
改變GDP至上的發展觀和政績觀是個長期命題,而虛假的統計數據,則不僅是牽動千家萬戶,而且是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容不得半點大意和怠慢。也就是說,我們不能等到地方的“GDP增長至上”觀念改變以后再去追求客觀真實的統計數據,而必須從現在做起,把統計造假的責任追究落到實處。
我國統計法第26條早就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很大程度上,統計法的懲戒性規定無異于一紙空文。
進一步講,按照風險與收益的關系對稱性原理,即使是依法追究了統計數據造假者的責任,也是權責不對稱的。比如,在一般情況下,地方或單位領導及統計人員即使編造了虛假數據,最重的處罰也只是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而根據《公務員法》規定,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也就是說,統計造假的最輕處分只是警告。試想,這樣的處罰對統計造假能有多少威懾力呢?甚至可以這樣說,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處罰過輕縱容了統計造假肆無忌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