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能否限制海外企業并購?聽起來似乎不可能,但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中國或許可以用法律手段來尋求公正。
昨天,商務部副部長傅自應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對一位外國記者就“中國政府是否會運用《反壟斷法》來阻撓兩拓并購”的提問沒有正面回答。
傅自應說:“中國政府是否會運用反壟斷法來阻撓這兩大礦業公司的并購和重組,現在從我得到的信息來說,還不知道有這么回事,也就是說無可奉告。”
這是商務部高官第一次就此事公開回應,措辭也頗為謹慎。但在政界、法律界和對外經貿研究領域,這個話題近期正被熱烈討論。商務部和工信部官員此前先后表態,要求兩拓合資必須符合《反壟斷法》。
轉變觀念?
不爭的事實是,中國整體鋼鐵行業長期以來受國際上游資源企業壟斷價格之苦,如果“兩拓”合并,中國作為全球鐵礦石第一需求國議價權會再次削弱。
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輪值主席斯偉江昨天在接受CBN采訪時表示,中國應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在全球經濟體中的利益。
“我們可能沒有這種思維習慣,也沒有經驗和經歷建立運用法律的信心。”斯偉江說。他還表示,在《反壟斷法》出臺之前,法律界就曾經意識到中國的《反壟斷法》應該可以對境外企業并購起到作用的。
“別的國家反壟斷法可以影響我們,我們也一樣。”斯偉江說。
有法可依
事實上,就法律層面而言,中國的《反壟斷法》中已經有法可依地提出了對境外企業并購的管轄權力。
我國《反壟斷法》第二條對這類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申報”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梅新育認為,2008年8月3日公布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第一項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全球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年度在中國境內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兩拓”的規模和在華銷售額都遠遠超過上述申報標準。
但梅新育認為,我國實施反壟斷法域外管轄制度的能力在于我們的進口能力。只要規模足夠大,一般貿易進口的增長通常會給一個獨立自主的進口國創造對外界施加影響的工具,這種影響甚至包括其國內法的域外管轄,這一點在競爭法規的域外管轄中體現得相當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