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據媒體報道,北京住建委日前約請10多家著名房企召開座談會,要求其加快項目開工建設和上市銷售的速度。
開發商獲得土地之后遲遲不開工建設,或者推遲已建成房屋的上市銷售速度,會造成市場上房源緊張,從而加劇房價上漲。不難看出,北京住建委約談開發商意在平抑房價。但問題在于,有意推遲開發和銷售是開發商獲取暴利的主要手段之一,通過約談方式來推動開發商加快項目開工建設和上市銷售速度,顯然不現實。
其實,對政府部門來說,敦促開發商加快項目開工建設和上市銷售的速度,并非僅有“約談”這一種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樓盤上市銷售日期,國家幾年前也曾出臺規范性文件規定,樓盤需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10天內開始銷售。所以,對于部分開發商推遲項目開工建設與上市銷售行為,政府有關部門完全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與規范性文件規定,予以包括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在內的嚴厲處罰,事實上也唯有依法作出嚴厲處罰,開發商推遲開工和捂房不售行為才可能得到有力的遏制。
此外,開發商的這種行為還明顯涉嫌到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秲r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有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行為,違反該規定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所以,對于部分開發商推遲項目開工建設與上市銷售速度以哄抬房價者,政府有關部門完全可以也應當依法作出必要的制裁,而不能僅僅是找開發商進行“約談”。
在完全存在法律依據對開發商推遲項目開工建設與上市銷售行為進行制裁與處罰有情況下,卻舍棄經濟手段與法律手段不用,而僅僅是對開發商進行“約談”,這不能不讓人感嘆其對于開發商“心太軟”。而對開發商“心太軟”現象的背后,顯然不能排除部分地方政府與開發商存在著緊密的利益關聯的因素。正是這種與開發商“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系,才使它們很少對開發商違法、違規行為“動真格”,而這事實上也在很大程度上對部分開發商的違法、違規行為起到了縱容作用。唯有堅決斬斷地方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利益關聯,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才能得到切實遵守,開發商的違法違規與哄抬房價行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房屋價格才可能真正實現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