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新華社報道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修訂后的統計法規定,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布。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統計法對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進行了分工,明確了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地方統計的工作職責和程序。
修訂后的統計法另一個顯著特點,是從防止行政干預、強化統計責任、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規定,大大提高了違法成本,嚴懲統計工作中的弄虛作假違法行為,維護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
統計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統計法對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要求統計機構篡改統計資料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統計資料的重要性人人皆知。近幾年,為維護統計工作秩序,保證統計數據質量,國家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加大打擊“數據注水”。但是,統計資料失真問題仍屢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門片面強調經濟增長指標,并將其作為評價考核領導干部的主要標準。
“新統計法的出臺,再次體現了黨和政府維護統計資料真實性的堅強決心。”專家認為,要使修訂后的統計法發揮效力,關鍵是要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實這部法律的有關規定,嚴肅懲處每一起統計違法行為,不但讓造假者的企圖落空,而且要讓他們因違法而失去得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