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媛 童蒙
誰屬于應盡轉持責任的國有股東?
上周頒布的《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要求上市公司首次發行的國有股權必須有10%轉持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本辦法頒布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有權確認到底是不是國有股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包括中央和省級國資委、負責監督金融類國有資產的各級財政部門。
一家中央大型國有控股集團的產業基金管理人士昨日對CBN表示,希望能夠盡快出臺規則,詳細闡明如何確認應盡轉持責任的國有股東,尤其是混合所有制企業。“我們認為自己無需向全國社保基金轉持股份,但目前還在和有關部門溝通此事,因為細則不明確。”
一些產業基金認為“不必轉持股份”的理由有二:資金來源廣泛,有國企、有民企,并非自有資金;所投資的股權已經支付溢價,是商業化、市場化運作的產物,承繼、無償劃撥的股份應盡轉持責任,而新投資的股份“不應盡轉持責任”。
“雖然我們是國有企業,但我們是進行股權投資的資金,是向投資者募集的,并不是自有資金。投資資金的出資人中,即包括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同時也包括個人投資者。”一位國有產業基金投資人士對CBN表示,“因此產業投資基金所持有的股權,應該不會因其基金管理人的國有身份,而需要向社保基金轉持股份。同樣的道理,國有信托公司通過信托計劃所募集的資金,應該也不會受到國有股轉持規定的限制。”
“我們第一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有金融機構大型國企,國家電網、華聯、歌華有線,國內比較有影響的民企有中國泛海集團。”一位產業基金管理人士說。
對于轉持責任的商法法理基礎,有產業基金運作人士認為:“老股份可以轉持,因為這部分國資享受市場溢價;而新股份不應該一視同仁,我們去做股權投資時已支付溢價,不應該再轉持,否則要打擊我們積極性。”
對于《辦法》涉及的操作問題,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呂良彪提出:“對于改制后的國有資產,什么標準下能夠堅持國資待遇而被確認為國有股東?”
“我們預計將會有進一步的細則出臺,規定什么樣的投資者才算是國有股東。”一位國有信托公司投資經理表示,“我們估計這一身份界定,可能以財務投資者和產業投資者來區分。前者只是出資入股,或者參與企業的融資活動,而不干涉實際業務的運營;產業投資者則會參與企業實際運營管理工作,最有可能被認定為國有股東。當然,這樣的界定也不是特別明確,不排除有的投資者會謊報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