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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能煤電項目環保違法調查:不僅是程序問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3日 05:21  21世紀經濟報道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王世玲

  6月17日中午11時,26歲的李家田在工棚屋里看著電視。這是他去年從家鄉山東來到內蒙大草原后第一次有大把時間來看電視。

  在他住宿地半公里外,湛藍的天空下一座高60米(設計高度是120米,建了一半)的雙曲線冷卻塔矗立著,周圍的工程腳手架上空無一人。

  “已經停工5天了。”李家田對本報記者說。他所不知道的是,其所在的項目建設單位日前收到了環保部的一張禁令。

  6月11日,環保部對外通告,由于華能伊敏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建設的華能伊敏煤電聯營三期工程,不顧當地水資源匱乏,擅自將環評批復的直接空冷方式變更為水冷方式,對當地生態環境具有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對此,環保部責令該工程停止建設,在重新完成環境影響補充論證和整改(包括華能另一項目——龍口水電站建設)之前,暫停審批華能集團(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

  6月17日,環保部督察組趕赴伊敏煤電聯營三期工程的所在地,即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對被暫停審批的企業進行現場督察,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本報記者也隨同該督察組前往現場,參加了全程督察活動。

  督察組初步意見是,華能伊敏煤電三期項目違反了《環評法》第24條的規定,違法事實是存在的。

  而對華能伊敏提出的“當地水資源豐富、該項目采用水冷方式更合理”的理由,督察組表示,需要相關專家進一步論證。

  違法代價:“錯過了黃金施工期”

  “按照國家環保部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伊敏電廠三期項目部立即召開緊急會議,即刻進行停工整改。”督察現場匯報時,華能伊敏煤電三期項目部主任于乃士表示,11日當日,項目就停工了。

  伊敏電廠是伊敏煤電公司的下屬企業,伊敏煤電公司是我國第一家大型煤電一體化企業,下轄移民電廠和伊敏露天礦,伊敏電廠三期工程計劃建設2臺60萬千瓦燃煤發電機組。

  “在未經環境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將機組冷卻方式變更為水冷并付諸實施,違反了國家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于乃士表示,該項目違反了環保法規,造成了極其不利的影響,此次事件對該企業的教訓極為深刻。

  “作為一家上市公司,此次事件造成的影響可能是無法挽回的。”督察現場,華能伊敏煤電公司總經理姚常明對記者表示,現在只能盡快完成整改和重新申報工作。

  違法造成的代價是慘痛的。

  “呼倫貝爾地區冬季寒冷,可利用的施工期也就5個月。”據于乃士介紹,由于停工,該項目錯過了現階段的黃金施工期。由此,也影響了主廠房未暖封閉的實現,直接制約整個工期,并無法保證提供魯能電廠及國華電廠啟動電源。“直接影響到給東北電網供電。”呼倫貝爾市副市長劉楊明對記者表示。

  另外,由于停工,該項目近3000名施工隊員都“歇著”,“每個工人每天工資100元,是從全國各地來的,現在發工資和維持施工隊伍穩定等都成了問題。”在華能伊敏三期施工現場,一位施工隊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空冷”與“水冷”選擇:

  僅是程序問題?

  此次華能伊敏煤電環保違規行為主要集中在,“空冷”和“水冷”兩個專業詞匯的轉換中,即擅自將環評批復的直接空冷方式變更為水冷方式。

  所謂“空冷”、“水冷”指的是電站的一種冷卻方式。對于兩種模式的特點,簡單而言是“水冷”比“空冷”(也要用水)更耗費水資源。據業內人士測算,水冷方式中循環水的80%都無法利用。因此,在北方干旱地區,一般建議用空冷機組方式。而“空冷”方式前期投資比較大,且對技術要求更高,而且空冷方式要消耗煤炭資源。

  據于乃士提供的整改方案顯示,2003年伊敏電廠三期工程前期工作開始啟動,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機組冷卻方式均采用水冷方式,供水方案是采用紅花爾基水庫水源,2005年內蒙古自治區批準了《取水許可預申請書》,2006年國家環保總局以《關于華能伊敏煤電聯營三期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批準了機組采取水冷方式。

  “當參與國家組織的發改委項目招標時,要求采用空冷機組。”華能伊敏煤電公司副總經理王書杰對記者表示,2006年,伊敏電廠三期工程參加國家發改委組織的呼倫貝爾煤電基地電力項目評選,“空冷”成為競標項目的前提條件。

  呼倫貝爾市環保局副局長吳鎖柱對記者表示,按國家發改委競標“門檻”,該企業把設計方案,從水冷機組改為空冷機組。

  改“空冷”后,華能伊敏煤電公司編制了三期工程環評補充說明報告,上報了原國家環保總局。2007年,國家環保總局以“關于同意伊敏煤電三期工程2×600兆瓦發電機組冷卻方案變更申請的函,批復同意三期機組水冷方式變更為直接空冷方式。”

  2008年3月14日,國家發改委以《關于內蒙古華能伊敏煤電聯營三期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對項目進行了核準。

  然而,華能伊敏煤電三期并沒有按照國家發改委和原國家環保部批復內容執行,在建設中,仍就采取了水冷方式。

  按項目建設和環境影響評價法規,更改批復內容要及時上報主管部門,需要獲得重新審批。而直到接到環保部“禁令”,該項目未通過國家發改委重新批復,而環保部也沒收到該項目的申請報告。

  對此,華能伊敏煤電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原計劃向國家發改委請示方案變更事宜,但此時恰逢發改委體制改革組建能源局,方案變更報批事宜延誤。

  “呼倫貝爾市和鄂溫克自治旗環保局未收到華能伊敏煤電公司三期工程冷卻方案由濕冷變更為空冷的批復文件。”吳鎖柱對記者表示,此前并不知道該項目建設與環評要求不符(編者注:此項目屬于環保部審批和監管)。

  從現場督察會上,華能伊敏煤電公司提供給環保部的整改方案中,并未看出“為何沒有及時上報更改機組方式的申請報告給環保部”的直接答案。但從一個表述中看出了華能當時的考慮。

  “我們簡單地認為水冷、空冷方案均已獲得過批準,無論按哪種方案建設,在環境保護方面都不會造成負面影響,而且水冷方式在環保方面更有優勢。”于乃士稱。

  和于乃士一樣,華能伊敏煤電三期的設計者們認為,未經環保部審批,改變之前批復的機組模式,只是在法規程序方面存在問題,而對環境本身并不存在潛在的危害。

  爭論:呼倫貝爾不缺水?

  如果拋開是否違反環保法規,單從技術上看,機組選用“水冷”還是“空冷”,哪個更合理,第一需要考量的是當地水資源狀況。

  “就我們這個項目,水冷機組在水資源利用,節能減排,成本效益,資源配置等方面有優勢。”于乃士向督察組例舉了若干理由。

  在該項目整改方案中提到,呼倫貝爾市水資源十分豐富。整改方案中引用例證說,2006年3月,水利部松遼水利委員會專家就“關于內蒙古呼倫貝爾市能源基地建設機組冷卻方式選擇的建議”曾致信中央:“呼倫貝爾市海拉爾河及呼倫湖流域水資源豐富,該流域現狀水資源開發利用率極低,我認為發展坑口燃煤電站應該采取濕冷(水冷)機組,不應該采取空冷機組。”

  華能伊敏煤電公司表示,在水資源充沛下,“空冷”還具備節能減排優勢。

  除此,整改方案也顯示了成本及效益的考慮。經初步測算,采用水冷方案較空冷方案可降低工程造價3.8億元,空冷機組的發電單位成本為113元/MWH,水冷機組的發電單位成本為105/MWH,每年可節省運行成本5280萬元。

  既然存在上述充分理由,為何國家發改委招標項目時要求“空冷”方式?對此問題,在本報記者的追問下,王書杰對記者分析,原因之一可能是由于內蒙整體上屬于干旱地區,發改委在內蒙的項目招標審批方面,都要求上“空冷”機組。而最重要的緣故可能是:“當時紅花爾基水電站(也是華能集團投資建設項目)還沒有正式報批下來。”

  也就是說,發改委招標時,華能伊敏并不能給出水冷方式所需用水的保證。按華能伊敏的規劃,紅花爾基水利樞紐及供水工程建成后,可以滿足伊敏煤電三期“水冷”機組的用水需求。而該水電站于2007年4月16日才開工建設,項目總投資15億元。(伊敏煤電項目招標是2006年)。

  “空冷和水冷相比較,一個節水一個節能,各有利弊。具體到該項目,還需要相關專家進一步論證。”華北督察中心一位官員對記者表示,鑒于內蒙屬于北部干旱地區,且華能提供數據均為2005年的,對于上述華能提出該項目有充足水資源支撐的理由,督察組持有“保留”意見,還需組織有關專家對其進行全面的進一步論證。

  對此,盡管還有待專家進一步給出論證意見。但從之前各方信息看,呼倫貝爾水資源狀況并不樂觀。

  而據2008年4月《法制日報》報道,呼倫貝爾市由于森林面積銳減造成嚴重的水土流失,水侵蝕溝隨處可見,土壤風蝕加劇,造成土壤養分逐年減少、土層越來越薄,幾乎年年發生旱、澇、風災。近年來呼倫貝爾境內許多河流水量也明顯減少,有些河流幾乎斷流。

  在紅花爾基水電廠現場,本報記者也看到,即將被截流的伊敏河水量很小。據當地人士稱,今年天氣干旱,該河一直水量不足。

  ·記者手記·行政風暴后的下一步

  “沒想到華能伊敏企業會觸犯環保法規。”

  這是本報記者在跟隨環保部督察組在位于內蒙呼倫貝爾市的華能伊敏煤電三期現場時,聽到的最多的聲音。

  作為我國第一個煤電一體化企業,華能伊敏一直是各路媒體報道中的環境友好型企業、循環經濟示范項目。

  采訪中,環保專家表示,盡管如此,也并不能抹去此次違法事實。當企業擅自改動批復內容時,在工程建設的長達1年的時間內,并未向環保部門申請重新報批。由此可見,企業的環保法律法規觀念仍不強。

  企業環保法規意識背后,有其深刻的制度背景。

  在督察組離開呼倫貝爾當天,姚常明對本報記者表示,從目前看,他們還會向環保部申請用水冷機組方式。而重新獲批的可能性非常大。

  從2005年起,每次環保風暴都是重重落下,輕輕收起。每一次發給違法企業的禁令后,最終多為“補辦手續”后繼續施工建設。

  追其緣由,環保專家認為有兩點:一是總體看,環境立法還比較原則,不能適應復雜的形勢。

  例如《環境影響評價法》本身在立法技術方面存在不足。如沒有規定戰略環境評價,導致現在對戰略環境評價的無視,而公眾參與目前更是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規定,流于形式。

  二是項目的各種審批制度之間缺乏協調。動輒上億的前期投資,造成既成事實,先上馬再補辦手續,步步為營的建設策略,已成為項目開發者與生態環保博弈的利器。如水電項目在截流之前的“三平一通”等基礎設施建設已形成,而標志正式開工是截流,此時再追究“開工”需要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已成了最后的補辦程序問題,而不是事先把關的“一票否決”的環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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