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注:根據國家立法計劃的安排,《廣告法》的修訂工作已經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近年來所做大量準備工作的基礎上,形成了“《廣告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并委托中國廣告協會向全行業征求意見。
現將該意見稿有關戶外廣告管理的部分條款和受行業協會委托整理的初步意見公布如下,歡迎行業更多寶貴意見。(因該稿尚處于內部征求意見階段,故未能全文轉發。)
意見反饋請聯系《亞洲戶外》,聯系人:谷軍昌,聯系電話:021-63518150轉818,Email:goodluckg@163.com。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施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不得影響公共設施使用,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安全,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生活、學習或者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影響公共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或者媒介形式設置的。
應當采用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分配戶外廣告公共設置空間,招標、拍賣收入應當上繳地方財政。具體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鄉建設、交通、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關于“《廣告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的意見和建議
尊敬的中國廣告協會領導:
《廣告法》的修訂事關廣告行業的正常經營和未來發展,是行業健康成長和不斷提升的法律保障,科學地進行修訂是行業之福。
“《廣告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發出之時,適逢第六屆中國戶外廣告大會召開,會上我們向與會的廣告主、專業策劃購買機構、各地戶外廣告行業協會以及各地戶外經營企業,針對“《廣告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全文征求了意見。
與會人士對“《廣告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整體上給予了充分的肯定。但對于第三十六條中的下述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分配戶外廣告公共設置空間”存有較大異議。根據各地戶外廣告企業經營的現狀,大家普遍認為除了公共資源(應舉例說明,例如道路、橋梁、城市公共建筑物等)的招標、拍賣方式之外,對于設置在非公共資源(如私有物權、股份制物權、集體物權、國有資產完全市場化運作的物權等)位置上的廣告,“協議取得”也應當是公平競爭方式分配戶外廣告設置空間的重要途徑之一,在上述物權《物權法》沒有做出明確界定之前,《廣告法》不宜做出存在爭議的規定。故建議增加“協議取得”一項,并對招標、拍賣方式以及“協議取得”方式各自的適用范圍做出明確界定,以此解決長期困擾行業的戶外廣告媒體財產所有權問題。這一界定的更加清晰和明確,有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主管部門的科學管理。
具體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應該由行業組織參與,并召開主要由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參加的聽證會。為確保設置規劃與管理辦法的權威性,建議提交本級人大審議。
以上初步意見和建議,請予轉達有關方面。我們正在更廣泛范圍征求意見,如有進一步反饋我們再報。
上海市廣告協會戶外廣告委員會 裘東明
廣州市廣告行業協會 金培武
江蘇省廣告協會戶外廣告委員會 蔣 明
南京市廣告協會戶外廣告委員會 張 健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中國戶外廣告大會秘書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