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產經 > 有色金屬業振興規劃通過 > 正文
實施技術改造和技術研發專項,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按規定核準或備案建設的骨干企業,以及國防軍工、航空航天、電子信息關鍵材料生產企業。加強對銅鉛鋅冶煉短流程工藝、共伴生礦高效利用、尾礦和赤泥綜合利用,高性能專用銅鋁材生產工藝,再生金屬保持性能,噸鋁直流電耗低于12000千瓦時的電解鋁關鍵工藝等前沿共性技術的研發。支持填補國內空白、滿足國民經濟重點領域需要的高精尖深加工項目。采用先進適用的冶煉技術改造和淘汰落后產能,提高工藝裝備水平。
(四)促進企業重組,調整產業布局。
鼓勵有實力的銅、鋁、鉛鋅等企業以多種方式進行重組,實現規模化、集團化,提高產業競爭力。支持大型骨干企業實施跨地區兼并重組、區域內重組和企業集團之間的重組;支持鋁企業與煤炭、電力企業進行跨行業的重組;鼓勵再生金屬企業間重組。
嚴格控制資源、能源和環境容量不具備條件地區的有色金屬產能;在能源豐富的中西部,特別是具有水電優勢的地區,推進鋁電聯營方式;在資源、能源和環境容量好的地區經核準建設的鋁工業基地,要延伸產業鏈,發展高水平深加工,增強競爭力。抓緊實施汶川地震災區重建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專項規劃確定的有色金屬項目。
(五)開發境內外資源,增強資源保障能力。
加大國內短缺的有色金屬資源地質勘探力度,增加資源儲量及礦產地儲備。鼓勵大型有色金屬企業投資礦山勘探與開發,提高資源自給率。
加大境外資源開發力度,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到境外獨資或合資辦礦。引導企業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尊重所在國的文化傳統和生活習慣,履行必要的社會責任,促進當地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互利共贏。組織實施好有關境外投資項目。
(六)發展循環經濟,搞好再生利用。
支持采用先進適用工藝技術,開發利用銅、鉛鋅低品位礦、共伴生礦、難選冶礦、尾礦和熔煉渣等,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制定煤鋁共生資源利用專項規劃,抓好高鋁粉煤灰利用示范工程;搞好銅、鉛、鋅冶煉余熱利用;推廣廢渣、赤泥等固體廢棄物的應用,實現生產“零排放”。
加快建設覆蓋全社會的有色金屬再生利用體系,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建設有色金屬回收交易市場、拆解市場。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采用高效、低耗、低污染的工藝裝備,建設若干年產30萬噸以上的再生銅、鋁等生產線,促進資源化利用上規模、技術上水平、產品上檔次,減少礦產資源消耗。
(七)加強企業管理和安全監管,注重人才培養。
有色金屬企業要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增強對市場的預見和判斷能力,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增強國際競爭能力;加快推進管理創新,加強質量管理,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范;加強節能管理和成本管理;加強企業文化和人才隊伍建設,注重培養高素質的經營管理和技術人才,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出口稅收政策。
在繼續控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同時,進一步調整有色金屬產品出口退稅率結構,研究適當調整技術含量高、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二)抓緊建立國家收儲機制。
根據形勢需要,研究進一步擴大有色金屬國家收儲規模的方案,抓緊建立和完善國家收儲機制。
(三)加大技術進步及技術改造投入。
在新增中央投資中安排專項資金,以貸款貼息形式支持有色金屬產業技術研發和技術改造。加大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支持力度,鼓勵、引導企業積極推進節能技術改造。
(四)推進直購電試點。
抓緊推進直購電試點,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環保、土地法律法規以及投資管理規定,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的骨干電解鋁企業降低生產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情況,逐步擴大直購電試點企業范圍。
(五)完善企業重組政策。
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妥善解決人員安置、企業資產劃轉、債務核定與處置、財稅利益分配等問題,推進企業重組,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對大型企業跨省區聯合重組的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六)支持企業“走出去”。
支持骨干企業通過多種方式,按照互利共贏原則,加強國際合作,提高資源保障能力;簡化境外項目審批程序,完善信貸、外匯、保險、財稅、人員出入境等政策措施;加強境外資產的經營管理,切實防范和化解風險;嚴格境外資源開發企業準入條件,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骨干企業,在境外資源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注入、外匯使用等方面給予支持。
(七)修訂完善產業政策。
根據產業發展狀況,修訂完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產業發展政策,重點提高技術裝備、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資源利用率等準入條件,嚴格用地標準,制定深加工產品分類細則等。
(八)合理配置資源。
進一步規范礦權市場,制定礦權人資質條件,提高礦權市場準入標準。明確礦山資源配置的具體要求,大型礦區要列入國家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優先配置給重點骨干企業,確保礦產資源的合理、集約、高效利用。
(九)繼續實施有保有壓的融資政策。
加大對有色金屬骨干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對符合產業政策與環保、土地法律法規以及投資管理規定的項目,以及實施并購、重組、“走出去”和技術改造的企業,在發行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以及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對違法違規建設、越權審批的項目和產能落后企業,繼續實施限制融資等措施。
(十)嚴格執行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問責制。
進一步研究完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妥善解決好職工安置、企業轉產、債務化解等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嚴格執行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問責制,對未完成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暫停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審批。地方各級政府要對限期淘汰的落后裝備嚴格監管,禁止擅自擴容改造和異地轉移。對擅自擴容改造或異地轉移落后裝備的,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手續。
(十一)建立產業信息的交流和披露制度。
建立部門聯合信息發布制度,適時向社會發布有色金屬產業政策、項目核準、生產銷售庫存、產能利用、淘汰落后產能、企業重組、污染排放、貸款、產業損害預警等信息,為企業投資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及時反映行業存在的問題與企業訴求,積極為企業提供服務,引導企業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推廣運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五、規劃實施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劃》分工,加強溝通協商,密切配合,盡快制定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并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適時開展《規劃》的后評價工作,及時提出評價意見。
各地區要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方案,確保取得實效。具體工作方案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