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湘蓮 北京報道
賴建平律師在給記者的郵件中這樣概括他在香港荷蘭銀行的KNOCK OUT DISCOUNGT ACCUMULATOR(簡稱“KODA”或稱“ACCUMULATOR”產品)投資:“先騙后搶”。
截至2008年3月25日,賴建平在荷蘭銀行總投資被動追加至將近2100萬港元,扣除虧損,凈資產額為1500多萬港元,損失近600萬港元。
5月4日一大早,記者按賴建平律師約好的時間提前到達了他所在的創天律師事務所。這個早已不做業務的合伙人坐在辦公室對記者說:“其實我現在就是在家看看書,思考一些自己關注的社會現象和問題,但是這樁事情出現以后,我的休息計劃必須改變了。”
荷蘭銀行(中國)針對此事回復《華夏時報》記者:“ 在荷蘭銀行私人客戶部,我們嚴格遵守內控程序及監管規定,以確認客戶適合我們向他們所推薦的產品。為了保護客戶信息,我們不會發表任何針對客戶個人的評論。”
產品文件看不懂
法律界定不清難倒律師
“我最大的疏忽是相信了朋友。”賴建平這樣講述故事的開始。這對于一個40多歲,從業十幾年的律師來說,于情于理,似乎都有點說不過去。
根據賴建平的講述:2007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荷蘭銀行香港分行私人銀行職員張寧(Christy ZhangNing,女)通過雙方共同的朋友北京公民譚某介紹認識了賴建平及其夫人劉女士。
“我們在一家酒樓見面、吃飯,其間張寧游說我們到香港進行證券投資。由于我對香港證券市場、對私人銀行一無所知,張寧告訴我們說:私人銀行就是為有錢人理財,為有錢人服務的,聲稱其要擔任我的投資顧問、承諾提供優質VIP私人銀行服務、使我們的資產得以保值增值,承諾‘保底收益20%以上’,同時宣稱香港市場如何規范、法治,股票如何便宜、有投資價值,千方百計說服我在該銀行開戶做交易,并當場準備了一套英文文件讓我們簽署,包括Application For Account Opening等等。”在賴建平看來,張寧的此次造訪屬于“未獲邀約的造訪”,但是自己最大的責任則是被張寧包裝的香港“私人銀行”華美的外衣所欺騙。
“我感覺合同應該是無效的,但是香港法律更多的在乎個人責任。”賴建平這樣表述自己的觀點:KODA產品未經證監會核準是肯定的,但是尚未明確規定非專業投資者不能購買KODA產品。
“一百多頁專業性很強的英文文件我們不懂,張寧告訴我們均為銀行開戶時要求的例行日常性文件,沒有什么特別之處。”賴建平告訴記者,就這樣他飯后按照張寧的事先特別準備(每一需要簽字之處用鉛筆做上記號、貼上小黃條)簽署了上述全套空白文件。后張寧將文件帶回香港、填充有關空格內容、供銀行簽署。
“簽署文件過程中,張寧未向我們做過任何解釋、提示。更加惡劣的是張寧在開戶文件中居然欺騙性地選‘我們看過開戶文件的中文本’。實際上,我們一個中文字的文件都沒有見過。”雖然現在這些內容賴建平都知道其重要性,但是當時他卻疏忽了。
賴建平告訴《華夏時報》記者,在上述文件中,凡涉及填空、選擇內容之處,概由張寧事后單方面在未得到其授權以及征求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處理。
“其中有一處‘是否為專業投資者’的選擇項,她竟然違背事實,明知我們沒有相應的投資經驗,我們資金、能力有限、不具備有關規定的條件,但她在私利動機支配下背著我們替我們選擇了‘是專業投資者’。”賴建平說道。
命懸一線
客戶完全沒有主動權
“自2007年7月27日交易開始,我們未KNOCK OUT的KODA合約金額余額通常接近2000萬港元,我們的投資本金一直維持在420萬元未變,其間曾經賺過一些‘利潤’,賬面總的凈資產也只有500多萬元(包括自營現貨股票的利潤)。”賴建平告訴記者,在幾個月的“實踐操作”中,保證金的比例通常在不足合約金額的20%到最多30%比例之間變動。
“截至2007年11月底,我們的KODA合約金額1780多萬港元,賬面凈資產700余萬港元。自2007年12月以后,銀行開始步步進逼。”賴建平說,12月是荷蘭銀行態度轉變的一個時間點,而自己也因此掉入了可怕的夢魘。
他說,荷蘭銀行從溫和的要求增加保證金,到歇斯底里以“斬倉”、“解約賠償”相威脅,雖然理論上合約余額逐月減少,但要求的保證金卻越來越多、比例不斷增加,直至保證金超過履約所需要的理論上的最大資金總額為止。
“對于銀行的逼迫,雖然我們多次與銀行激烈爭吵,質疑銀行要求的依據、合理性,但銀行的逼迫變本加厲,從口頭催促到書面函件鋪天蓋地。”賴建平說,由于其不明真相,為避免銀行強行處理自己的資產,“保住”賴以為生的血汗錢。無奈之下,只好千方百計不斷籌款,境內外大肆舉借高利貸,在銀行不斷威逼之下不斷往里投錢。
收益34萬
需承擔4000萬風險
“虧了這么多錢,我坐下來認真算了一下,其實KODA產品對投資者來說是收益和風險極其不符合邏輯的產品。”賴建平分析,比如投入480萬港元的前期資金投資一年,那么在收益最好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獲得34萬港元的收益;但是如果在市場最糟糕的行情下,虧損的則是4000多萬港元。
比如客戶購買的某個股票市場現價是10元每股,客戶可以從荷蘭銀行私人銀行處以8.5元/股的價格購買到該股票。股價在8.5元到10元區間時,客戶需每天購買1萬股,最多購買一個月時間。但是如果股價低于8.5元/股,客戶則需購買2萬股/天,且需購買一年。240天×2萬股/天×8.5元/股=4000多萬元。
但是客戶的收益卻有“KNOCK OUT”的規定,也即每天投資者的收益達到2%時,當天的交易便“KNOCK OUT”。這樣一年的收益也就是34萬。
“其實即使我們可以及時出貨,也未必可以獲得那么高的收益。因為KODA的結算是‘T+2’,兩天之后的行情變化則是誰也無法預測的。”賴建平說道。
為什么客戶的風險在市場行情不好的情況下不可控呢?這就涉及到銀行在這場游戲中的角色扮演問題。荷蘭銀行和客戶到底是對賭關系還是僅僅是一個中介機構的承銷關系。
“銀行自始至終對我們進行欺騙,張寧始終告訴我,在KODA交易中,合約‘發行人’并非荷蘭銀行而是其他機構,銀行與我并非‘對賭’,但銀行事后多次明確聲稱‘以主事人身份行事’。”賴建平分析:實際上,KODA交易的本質是作為客戶的我與銀行“對賭”特定股票的漲跌,即一方買漲一方買跌,雙方利益是絕對對抗性的,相互之間是一種“反向博弈”的游戲,客戶與銀行之間在這樣的交易中是不可能有共同利益的,銀行和客戶追求的結果截然相反,銀行唯一的目的是要讓客戶賭輸,以便其盈利,客戶賺錢銀行一定賠錢,反之客戶的損失就是銀行的利潤。
(本報將對此事件進行追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