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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公布《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處分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
據介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統計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總體上反映著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但個別地方、部門和單位在統計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違法違紀行為,影響了統計數據質量,削弱了宏觀調控和宏觀管理的信息基礎,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為加強統計工作的紀律性,及時有效地處理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在認真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制定了《處分規定》。
《處分規定》共15條,對適用范圍、應受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及其處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對領導干部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違反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等危害性較大的行為,明確了具體量紀標準。
三部門要求,各級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依法依紀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切實維護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對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不論涉及什么人,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要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統計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要認真研究和查找統計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關部門建章立制,改進管理,從根本上防范和減少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推動科學發展觀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