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或者非罪?吳英的故事還沒完。
吳英庭審已過10天余,金華中級人民法院尚沒做出一審判決。 今日焦點2009年4月25日期貨外盤內地非法代理調查境外公司抓住國內期貨公司暫無法開辦境外業務的空子,通過辦事處、經紀人在內地開展業務,牟取暴利。新醫改擴容量與利益鏈 SST中華:A股不死傳奇 雙順差放緩 中國國際收支趨于平衡 受益A股反彈 機構參與增發普遍浮盈 《土地管理法》“二改” 地權年限分項設立
“本案也給經濟發達地區的資金市場再度敲響了警鐘。”金華市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許達分析說,“金融監管制度需要進一步加強,既要活躍金融,創新和研發金融產品,又要讓社會公眾樹立起金融風險意識,加強防范。同時,社會也要有預警體系,減少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
4月16日,通過8個多小時的庭審和本報一直追蹤報道所掌握的材料顯示,吳英資產,吳英與公訴方、辯護方的對答中,之前隱約可見的吳英和她的本色集團的資產與負債情況,已逐漸清晰。從另一個側面看,浙江發達的民營經濟背后的借貸鏈條以及締結“怪胎”的路徑也已清晰凸顯。
1.胡潤榜上的“黑馬富豪”
馬尾辮,黃馬甲,當吳英出現在法庭上的時候,與2006年的那個傳奇女子落差太大。在那一年,這個80后的女子毫無征兆地以36億身家躥至胡潤“女富豪榜”第6位,位居楊瀾之后。
她的財富積累于期貨投資?繼承軍閥遺產?涉嫌洗錢?諸多猜測令當時的吳英猶如大牌娛樂明星一樣,備受媒體追逐。
這是一匹資本黑馬,吳英的“躥富”主要靠的是借貸。隨著庭審的深入,暴富神話也層層剝落,吳英真實“身家”也隨之袒露無疑。
至開庭審理之日,吳英借了9億多,已經還了6億多。也就是說,除了檢方指控的3億多元外,除卻現有資產2億元,吳英還有3個來億沒還。其中包括工程款1000多萬,洗衣店、本色酒店等共300多萬等等。
吳英說,資金的這些差額都用到了公司經營。
對此,她在法庭上也做了梳理。買固定資產1.4億,期貨投資虧4700萬,投資珠寶1.4億。洗車投資1000萬,酒店投資5000多萬,員工工資2000多萬,房租1000多萬,網吧投資800多萬……
吳英的故事,始于10年前。當時技校未畢業的她輟學經商,在東陽的十字街頭開起一家美容店。從1999年到2006年,吳英的經商道路一直很平坦,美容店、KTV、千足堂足浴,雖不如后來傳的那般神乎其神,卻也賺了不少。
“大概1000多萬是有的。”吳英在庭上說。
雖然,這個1000萬的經營收益存在爭議:法庭上,公訴方指出吳英與之前警方收錄的100萬有誤。但吳英堅持,法庭上才是真實的,而100萬的供詞當時是受別有用心之人的誤導所做的假口供。
庭外,吳英的丈夫跟朋友在談論,吳英之前10萬元開美容院起家,然后實業擴展到千足堂、KTV、網吧等行業,三四年財富就累積到1000萬。
“之前的10萬能累積到1000萬, 10億的財富能累積到多少?”周洪波說。顯然,他至今還對妻子的投資謀略充滿信心。
在投資實業中,吳英稱自己還沒出現過虧損。
2.旋風式的借貸擴張
“2006年期間開公司的資金是否都來自借貸?”法庭上,公訴人士問吳英。
吳英回答:“是。”
就在2006年前后,小有成就的吳英開始改變商業策略。
回首,吳英旋風般的投資速度令人乍舌。短短三個月內,她在東陽市工商局完成了15個公司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備案事項,在注冊成立了本色商貿有限公司、本色車業有限公司、本色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本色網絡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實業公司之后,又注冊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團公司。
總共開設的公司涉及商貿、酒店、廣告、婚慶等等,“大概七八家”,連吳英自己也記不大清楚了。1
而且,其經營的理念也令人眩目。
比如本色車業有限公司免費洗車活動;布蘭妮連鎖洗衣店每天為前百名顧客免費洗衣等等,令業界轟動。吳英法庭上回答公訴方單單免費洗車一項投資多少的時候說,“1000萬左右”。
從起訴書看,吳英大部分的借款都集中在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間,那個時間段,的確是吳英經營大肆擴張的高峰。借貸金額從300萬到上億元不等,這些借款來自熟人介紹,從一個人最多的借款就有4.7億多元,至今仍有3.2億多元未能償還。
吳英的排場也越擺越大。
記者拿到本色集團的一份員工名錄,粗略統計有774位部門管理人員及正式簽約員工,其一般員工月薪為800元-1500元左右,部門總經理約年薪10萬左右,而一些技術專才則最高年薪達12萬。
或許,吳英這樣的投資謀略注定了后期的失敗;或許,失敗是另有隱情,外界還不得而知。
記者聯絡曾被吳英重用過的本色集團副總經理蔣辛幸(總經理方鴻離開后代行總經理職權)、集團副總兼財務總監吳喆、本色集團總經理方鴻等高管,要么手機停機,要么表示不認同吳英的投資策略及風格,而他們均為吳英本人或是其丈夫的同學與熟人。
對于這種失敗,吳英歸結于自己“被抓”的結果。她在法庭上大致梳理了下自己的投資計劃,但并沒說具體。
比如她說,投資的房地產都在升值,短短兩年時間就翻番。湖北有一個100畝的市政工程由湖北的投資公司在談判,投資數億元,初步估算利潤可翻四番。
布蘭妮洗衣店是吳英創立的一個洗衣品牌,免費推出每天前100名免費洗衣,當時最多的時候每天有300多人洗衣。
吳英說,“當時在聯系中的、有投資意向的客戶(連鎖的酒店)有10家左右。”
另外,吳英還分別6次從杭州某珠寶公司處購買1.4億余元的珠寶,并已經注冊了商標。
但是,事實證明,在湖北荊門,吳英上述所說的幾個項目,確實在努力促成之中。
然而,根據吳英運作的那段時間可以看出,事實并沒有如她所預料那么樂觀。在2006年4月開始談,至其被刑拘,并沒談下這個項目。
另外,“一個7000萬投資的爛尾樓收購,利潤也相當可觀”。而截至吳英出事,她所謂的這些投資項目,尚停留在口頭上。
3.吳英的“融資版圖”
吳英在短短的一年多擴張期間,投資的領域不僅局限在實業——她已經向“類金融”行業布局。
其中,“信義系”擔保公司是個代表。
在湖北荊門,2006年2月開設了信義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股東是吳英和妹妹吳玲玲。注冊資金1000萬,其中吳英900萬,吳玲玲100萬。
次月,浙江諸暨也有一家類似的“信義”公司開設,注冊資金2000萬,經營范圍包括提供短期借款、貸款、抵押和融資等擔保業務。
浙江當地的企業界人士都熟知,該類公司主要是以股權投資或者項目并購為主。法庭上,吳英也承認,湖北的一些項目主要還是當地的這家公司操作,與李天貴接觸的項目亦然。
“相對來說,民間借貸來得容易些。其實在我們義烏這樣的借貸很簡單的,只要你讓人看上去很有錢,然后開始的時候還本付息及時點。”
然而,借貸的利率更高。
吳英介紹,一般借貸1萬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費用。現在回顧,她認為,還在起步階段,其實每個項目都是虧的,因為融資成本太高。
公訴方認為,如此運轉,如果不及時控制,吳英的資金黑洞將越轉越大。
“你怎么知道以后就不會賺?”她對自己本色控股下的系列企業運轉顯得非常自信。法庭上,她如此反問公訴方,并且透露,她經營的目標是上市。
然而,一切并非都如她所理想的方向運行。
之前,曾經有傳言吳英的財富積累于期貨投資,但吳英在法庭供述顯示,其實不然。吳英承認的確炒過期貨,但恰恰相反,第一次借貸投資出現虧損的項目就是與人合伙投資期貨,總共虧損4700多萬元。
根據公訴方提問,吳英說自己投資期貨資金是分批進場。期間陸續支付合伙人大概數百萬或上千萬元。
“為什么虧了還要給?”公訴方問。
吳英說:“答應了就要給嘛。”據說,吳英的爽氣在圈內是出名的,此事也可見一斑。
除了期貨,吳英拿地也是一次失敗。
2006年8月,吳英以剛成立的本色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收購了浙江博大置業名下博大世紀公園55%的股權,并付款2000萬元。最終,由于吳英事發無力融資,該部分購房款被沒收。
炒房是吳英的另一大投資去向。從2006年7月開始,吳英在湖北荊門、浙江諸暨、浙江東陽等地購買了價值3500萬元左右的房產,尤以東陽和荊門兩地最為集中。
當時,就有媒體援引本色的法律顧問朱衛紅的話,“她詢問我如何向東陽工行抵押貸款。她對金融什么都不懂,連承兌匯票可以貼息都不知道。”
4.吳英和她的7名資金“掮客”
吳英在庭審中承認,她向林衛平等人所借資金年回報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達到100%,到了后期資金鏈出現問題,甚至出現“3個月回報期”,即三個月的利息達100%,即使不算利滾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正是在如此高額回報的誘使下,集資下線,從吳英處賺取差價。可將吳英的借貸資金進行拆解,分別形成了下述的塔式構架。顯然,吳英是塔尖的人物。
根據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金市檢刑訴【2008】114號”起訴書指控,吳英集資“詐騙”的38985.5資金分別來源于如下11處(排除已歸還本金或者本息,以發生借貸的時間為順序):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從毛夏娣處實際“集資詐騙”762.5萬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從周忠紅處實際集資詐騙262.5萬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從楊衛江處實際“集資詐騙”1036萬元;
2006年1月至9月,從龔益峰處實際“集資詐騙”387萬元;
2006年1月至10月,從葉義生處實際“集資詐騙”315.5萬元;
2006年1月至11月,從楊志昂處實際“集資詐騙”1135萬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從林衛平處實際集資詐騙32585萬元;
2006年6月至11月,從楊衛陵處實際集資詐騙1202萬元;
2006年8月15日,從蔣辛幸處實際“集資詐騙”250萬元;
2006年10月,從任義勇處實際“集資詐騙”750萬元;
2006年11月,從龔蘇平處實際“集資詐騙”30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這個榜單中,被另案處理的林衛平、楊衛江、楊衛陵、楊志昂已經被東陽法院一審判決。與之同時被另案處理的榜單外人士還有楊軍、徐玉蘭、駱華梅,與前者同時被外界稱之為吳英資金7“掮客”。
根據吳英本人在法庭上陳述,她在2005年左右開始進入借貸圈,楊軍是其引路人,林衛平之前也不認識,也是楊軍介紹。吳英否認自己給過楊軍介紹費。
證人蔣秀萍是楊衛江的下線的下線,也就是吳英借貸鏈條上的第四層。其證言,以證明2006年六七月份時,其給朱啟明450萬元。
楊衛江的證言證明2005年11月底,吳英經楊軍介紹從其處借款600萬元,應給楊軍的介紹費24萬元,從奔馳跑車的買賣中抵扣掉。
東陽市人民法院之前以非法集資罪判處他們一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這其中就包括借給吳英4.7億元的林衛平。
林衛平是吳英案的關鍵人物,他原來的身份是義烏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隊長。林衛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義烏市,漢族,大專文化,經商,在當地開有“小山賓館”。
2006年3月,經人介紹,吳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冊資金為名向林衛平借款。首筆借款金額為500萬元,支付時先扣除一個月利息60萬元,實付440萬元。
而林衛平借給吳英的錢,都是向社會非法集資得來。林衛平的借貸生態,揭示了當地這種借貸關系不僅僅是上下級黏合那么簡單,而是盤根錯節,層層交疊。
林衛平的鏈條是借貸人數最多的,有71人和1個單位。
林于2007年2月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根據一審判決書陳述,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1月,林衛平未經依法批準,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資或資金周轉等名義,向吳延飛、浙江一統實業有限公司等71人、1個單位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86,515萬元。案發前,已歸還本金41,188萬余元,支付利息6,996萬余元。而林衛平吸存的資金并非完全借給吳英,同時還高息向陳鎮等人放貸。
5.中間黏合層
整個借貸的生態,滋生了“中介層”。在吳英的借貸鏈條上,一個重要的中間層就是楊軍和駱華梅,沒經這層黏合劑,吳英可見很難跨進這個借貸圈。
楊軍,義烏人,1979年出生。根據東陽檢察院的記載材料顯示,2005年下半年,當時的吳英沒有多大名氣,汽車也是按揭購買的。
那個時段,正是吳英“投資理念”起了變化的時間。在奔波借錢的過程中,吳英認識了楊軍。楊答應充當中間人,于是介紹了楊衛江給吳英。楊衛江就這樣成為吳英進入借貸圈后第一個與之產生借貸關系的老板。
吳英通過楊軍聯系了楊衛江,三人談了借錢的事,借了600萬元。后聽楊衛江講這筆600萬元的借款,楊軍按每萬元每天10元,拿了介紹費20多萬元。
同時,林衛平是吳英案中塔式借貸的除楊衛江之外的次級層之一。
根據另一份東陽市法院判決上林衛平的供述,2005年下半年開始,他做資金生意。駱華梅是林衛平的表弟。有證言顯示,駱華梅是幫林衛平開車、跑腿的,楊軍和林衛平的相識是他在牽線搭橋。
林與吳英之前也相互不認識,這兩“大腕級”的連接中,楊軍和駱華梅在中間起到了黏合作用。
起初,楊軍介紹吳英向林衛平借錢,林沒借。2006年3月,楊軍又通過駱華梅找到林衛平,稱吳英驗資用錢500萬,面談時講好利息每萬元每天40元,楊軍要每萬元每天10元的介紹費。
吳英借錢,一般利息部分,都會在借款中預先支付一部分。以借貸林衛平的500萬為例,支付時先扣除一個月利息60萬元,實付440萬元。據說,這是民間專業借貸圈的行規。
雙方達成初步意向后,楊軍帶吳英到小山賓館與林衛平見面,并同意了上述協商的借貸資金價格。到2006年7月前,林從吳英處結來的利息四分之一給了楊軍。楊軍將所得介紹費根據約好比例分給了駱華梅介紹費。
2005年11月至2007年2月楊衛江未經依法批準,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資或資金周轉等名義,向朱啟明等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萬元。案發前,已歸還本金5,670萬元,支付利息366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楊衛江家屬代為歸還116.8萬元。
以文首的金守武產生的借貸關系為例。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間,楊衛江先后從金守武處吸收資金四筆,共計320萬元,約定月利率4分。案發前,支付利息40余萬元,本金未還;案發后,被告人楊衛江家屬代為歸還16.8萬元。
“我知道的,就有100來號人是這樣去借錢的。”4月16日,浙江東陽吳英案庭審上午休庭之際,金守武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樓門口,拉住大批記者控訴自己320萬借款追索無果后的艱辛生活。
金守武是吳英借貸鏈條上的債權人,和楊衛江(吳英資金7掮客之一,已于另案中,被一審判決)是朋友,320多萬元據說也是被楊衛江集合,借給了吳英。“2005年,我服裝廠停業后,資金一時又沒地方投資,就借給朋友賺點利息。”
6.林衛平的資金網
在這個“塔式”借貸的生態上,每個層面都已經在當地深入到各個階層,盤根錯節,層層交疊。林衛平的借貸鏈條最具代表性。
根據記者之前所得到的起訴書顯示,林衛平的借貸目標首先鎖定在親友同事之間。第一類是林在義烏市文化局的同事,其在2006年全年共向9名同事吸收存款高達2000萬元,大部分存款至今沒有歸還。
第二類是其親戚和戰友。從2006年開始,林衛平開始從自己的親戚和妻子的親戚處廣泛借貸,并向在義烏交警隊、農行義烏某鎮分行等幾處任職的戰友借款。此類借款總額高達6998萬元。
林衛平還把借貸觸角伸向義烏市環保局、交警隊、稠江街道、稠城街道、義烏市中心醫院等第三類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處,共借貸740萬元。
第四類則是一群從事資金生意者,他們在林衛平背后展開一張巨大而隱秘的資金網,從2006年2月開始,這群人向林衛平提供了總額高達6.2億多元的資金。其中還出現了一家金華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字,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胡某共向林衛平提供了7790萬元的借貸資金,目前尚不清楚該資金的來源。
對于上述部分事實和一審做出的判決,林衛平并不完全認同,其已與其他6名資金“掮客”一起提起上訴,并已開庭審理,在等待二審判決。
7.吳英的“亡命”八天
“楊志昂說有20多億美元的資金介紹給我。”庭審當天,吳英重提被資金7掮客之一的楊志昂“綁架”一事。
楊志昂,男,1973年出生,律師,吳英資金七掮客之一。同年3月16日,楊被依法逮捕, 5月8日,經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07年11月30日經東陽市人民法院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而最終導致吳英案發的,楊志昂也是因素之一。
據起訴書認定,他借給吳英3630萬元,至今仍有1135萬元沒還。
法庭上,吳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正是楊志昂跟吳英謊稱“有一筆20多億美元的業務”,將她騙至溫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簽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團的營業執照及公章。
這次“綁架”直接導致了本色集團的崩盤。重新回首,在吳英案中,楊志昂與吳英的借貸關系已經開始惡化。
這是一個民間借貸惡化追索的典型版本。
吳英申訴,“去年12月21日起因債務糾紛我被義烏市的楊志昂、楊衛林、楊志兵、高峰等十余人綁架,失去人生自由達八天之久,嚴重擾亂了本公司的正常運作,損失巨大……”
“綁架期間,先后到過杭州、溫洲、安徽馬鞍山、江蘇鎮江,對我進行搜身、猥褻,揚言要將我殺死拋入江中,并強迫我簽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將我攜帶的現金數萬元、現金支票330萬、銀行卡數張(強逼告訴密碼)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們派人到東陽將我上億元的珠寶拿走,又在同日將我公司的14處房產的全部證件、29輛汽車的全套文件及有關財務憑證全部拿走……”
“2007年1月18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又利用我強迫簽署的空白文件為依據,以(2007)荊民三初字第44號強行缺席裁定,將我荊門房產三千多萬元進行查封,涉案金額達2億元之巨。”
2007年2月,吳英被警方逮捕后,本報在吳英事發之際,獨家報道了吳英的綁架事件。差不多同個時期,楊志昂因吳英案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逮捕。三個月后,楊志昂委托律師,將湖北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與吳英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的糾紛案予以撤訴。
但東陽市檢察院一位工作人員分析,吳英案發,這起“綁架”事件并不是直接導火索,但也給有關部門的案件偵查提供了重要線索。
從吳英與楊志昂的借貸糾纏案中,折射出民間高利貸者在債務糾紛發生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情況下,其追討債務的行為一再升級,有的將直接觸犯法律,有的或會使用更為隱蔽或是曲折的手段。
據此,楊志昂等人與吳英的債務往來數額超過數千萬,根據上述該份判決書,七掮客中,除了吳英的干姐徐玉蘭吸存利率基本符合法定外,其他6名吸存或者放貸的月利率基本上達到4分以上,高者甚至超出一角。
其滋生利息驚人,遠高于2002年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所明確的定義: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8.銀行震動
2006年12月28日晚,吳英獲得自由,當日晚上8時許即向東陽市公安局報案,但當時警方并沒給予立案。而吳英因為這八天的失蹤,企業運轉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在吳英內外交困的時期,系列發生的事件顯示,吳英為了保證資金鏈正常運轉,也開始了鋌而走險。
法庭上,吳英承認,2006年10月、11月、12月,公司資金鏈快斷了。綁架事件就發生在那個時候。當時欠了4個多億,被綁架的時候,固定資產還有2億元。
其實,吳英的法庭陳述進一步透露,不管其目的如何,她購置的固定資產,目標就是想從銀行借款。當時也曾到銀行借貸,但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不僅如此,在吳英資金鏈運轉最為艱難的時刻,曾經借貸的一筆資金,銀行則提前開始了催款。
2006年12月28日,吳英經歷了“八天”重獲自由當天,某媒體報道,吳英所有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指資金鏈緊張,工商銀行東陽市支行“正在對本色集團催要一筆約1000萬元的貸款”。
“吳英其實還是個小女孩,她很能干,但她創業選錯了地點。”這是吳英爸爸吳永正見到記者說得最多的一句話。
“吳英的高調也是她迅速滑落的最重要因素。”當地一名一直關注吳英事件的企業家認為。而且,做企業的都明白,唱盛不唱衰的道理。一旦傳出資金鏈緊張的事,再有實力的企業也難逃被拉垮的命運。
本色的確在當地銀行有一筆1550萬元的3月期貸款,但還款日期為2007年1月8日,當時,有銀行人士介紹,本色在12月28日下午,就提前還了這筆貸款。
其實,這時的本色資金的鏈條已越轉越緊,吳英后期幾乎在為資金的借貸而奔命。在這樣的一種資金逼迫下,開始鋌而走險。
銀行的“冷漠”使吳英將融資矛頭轉到了上海等地。
根據吳英當庭陳述,當時,上海一家公司答應借吳英5億的(但具體公司并沒透露)。然而吳英融資所得的是一張假票據:當時吳英將票據拿到相關銀行查詢,銀行行長電告她,這是一張假票據。
此時,吳英遭遇的“假匯票”事件正如她當時的高調一樣,迅速向外界擴散,加速了其資金鏈斷裂。
4900萬元假匯票被銀行沒收,銀行還是工商銀行東陽市支行。2007年1月6日,在東陽鄰縣義烏市的“稠州論壇”上,一網名“小老子”發帖稱,東陽工商銀行沒收了一張“假匯票”,面額高達4900萬元,出款方為廣東一家集團公司,受款方為本色集團。
隨后,一直關注吳英財富來源的媒體記者紛紛向工商銀行東陽市支行求證,根據當時的報道,該行有負責人證實確有此事,事發日為1月5日。當地人民銀行和公安局已介入此事。“我們銀行沒受到損失,具體情況要問公安局。”該人士稱, “無水印”或者填寫項目缺失均可視為“假匯票”。
重提假匯票,法庭上,吳英說:“我也是被人騙的。”
出現此次“假匯票”風波后,當地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分析,“假匯票”的出現有3種可能,一是“本色”是受害者,被別人耍了;二是“本色”自行或與人合謀“炮制”假匯票,想騙銀行;最為不可能的第三種可能是,這是張“錯票”。
吳英與她的本色一波波向深淵滑進。這次被吳英稱之為綁架事件同時將吳英的一個作假行為揭露出來。
“假印章的事情你還記得吧?”法庭上,公訴方問。
“記得。”吳英進一步說明自己制造假印章的目的。當吳英資金鏈繃緊在外界盛傳的時候,借貸陷入了惡性循環,為了擺脫困局,重塑形象,吳英造了兩個廣東某銀行的印章,“只想證明我在銀行有存單質押的業務,以達到融資目的。”
而且,吳英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這兩個銀行的假印章其實沒有真正用起來,“在被楊志昂綁架的時候,就被拿走了。”
不管哪種原因,吳英和她的本色如果在短期內再想向銀行貸款,那簡直是不可能。不僅如此,東陽當地的金融監管層也開始“關注”吳英動態。
金華地區的東陽和義烏,由于經濟特色決定,民間資金渾厚,根據金融機構對2006年的記錄,各項本外幣存款余額總計為214.6億元,義烏市2006年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為375.3億元。
正是當地雄厚民間資本造就了吳英圈錢神話的。
“東陽的民間資本非常強大,而這些雄厚的資金需要找到增值的途徑,為吳英非法集資提供了天然的土壤。” 當地人士依然不會忘記,在金華這樣渾厚的民間資金上滑倒的,不僅有吳英,之前還有金信信托的總經理,被業界稱為資本鬼手的葛政。
而本案與葛政事發后明顯不同的是債權人上。當地人依然記得,葛政出事后,債權人排隊登記,而吳英案債權人卻鮮有露面。
其實,正是因為有這些大小的先例,當地金融監管機構對“高調”的吳英早有關注。
當地一名監管人士透露,2006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剛通過了反洗錢法,而被外界傳為神秘富豪的吳英卻在此時向銀行要求貸款。
更令人懷疑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東陽市支行監察到,2006年常有大筆大筆的巨額資金從義烏甚至中國各地,通過當地銀行轉到東陽吳英的賬戶上,由此覺得十分可疑。在掌握初步證據后,他們馬上向金華上級部門作了匯報,中國人民銀行金華市分行又馬上向省里匯報。
據相關人士透露,早在2006年的11月即制定抓捕吳英計劃,這個時間節點早于楊志昂“綁架”吳英。
“網吧、洗衣店、酒店、洗車店都是服務業,在東陽這個人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幾個億砸在這些行業上實在匪夷所思。”正是這些看似沒有效益的瘋狂投資行為引起了中國人民銀行東陽支行“反洗錢”部門的警惕。隨即,一場針對吳英和本色集團的金融調查悄悄拉開帷幕。中國人民銀行東陽支行“反洗錢”部門在經過7天的秘密調查后,結果發現,吳英洗錢行為不成立,但是她涉嫌更為嚴重的金融犯罪———非法集資。
中國人民銀行東陽支行迅速將這一重要情況上報給了上級金融部門,隨后金融部門又向浙江省公安廳進行了通報。在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后,浙江省公安廳制定了抓捕吳英的計劃。
10.吳英的罪與非罪之辯
“據我們了解,吳英借來的錢只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并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也沒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經營上了,并承諾歸還。所以我們認為吳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只能算民事糾紛。”法庭上,吳英的辯護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楊照東為吳英做無罪辯護。
楊照東還向記者透露,目前控辯雙方采集到的證據存在很多爭議,其中最大的一項就是,吳英借來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觀故意詐騙,這是決定吳英最終將面臨怎樣刑罰的關鍵。
“兩次起訴的變化,體現了包括罪名在內共三個方面的變化:其一,一審從基層法院改為中級法院。區別是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級法院可以判到無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改為集資詐騙罪;前者最高刑罰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則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訴時認定單位犯罪,此次則刪除并改為個人犯罪。”吳英的代理律師楊照東說。
金華市檢察院派出了該院的浙江省檢察業務專家、專職檢委會委員盧巖修和公訴處副處長許達出庭支持公訴。
雙方關于罪與非罪的爭論主要集中在構成非法集資詐騙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其一,有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本色集團旗下產業是否具有償還高息借貸的能力,成為吳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爭論焦點。
檢察機關認為,吳英借貸利息高達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業最高盈利率也不過17.5%,因此本色集團不可能具有還貸能力。
辯方律師稱,根據法理規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要滿足:是否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等條件。而吳英投資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經營就一定會失敗,不屬于“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另外,雖然吳英有購置包括法拉利在內的大量高級轎車的行為,但這些車子是用于公司經營,不屬于肆意揮霍。
其二,沒有使用詐騙方法。
檢察機關稱,吳英明知本色集團的經營狀況不可能負擔如此高額利息,仍向債權人大量借貸用于償還利息,明顯屬于詐騙。本色集團旗下產業不過是吳英非法集資的工具。
辯方律師辯解,司法解釋中關于詐騙方法的定義是,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吳英將集資款用于歸還本色集團經營所欠債務,并沒有虛構集資用途,也沒有編造虛假證明文件,不構成使用詐騙方法。
第三,.有沒有非法集資。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認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未經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吳英的集資對象是否屬于“社會公眾”的范疇,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檢察機關認為,吳英與大部分集資對象之前并不認識,應該歸入“社會公眾”的范疇。
辯方律師不同意這一說法:目前起訴書認定的吳英的集資對象只有林衛平等11人,這些人有些是吳英的親朋好友,有些后來成為了本色的高管,屬于特定人員,不屬于“社會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