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再生資源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審核審批工作,提高退稅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財監[2003]1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 7號)等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審核審批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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