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駐滬監[2009]42號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明確,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為做好本市銷售再生資源企業增值稅先征后退工作,規范申報和審批的操作程序,現將《上海市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申報審批操作辦法》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申報審批操作辦法》
財政部駐上海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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