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青安
日前,國資委要求央企遞交2008年“紅利”報告。央企自2007年開始向財政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試點工作。當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結束了自1994年以來中央企業只向政府上交稅收,不交紅利的歷史。今年是央企第三次向國家上繳紅利。國資委收益管理局發文要求,各中央企業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將2008年度的國有資本收益上報。中央企業向財政部上繳的利潤,要“真實準確”,抵扣項目不能超過規定。
國資委的要求,是匈牙利經濟學家科爾內對于“國有企業”的“父愛主義”的最好詮釋,也就是說,作為全民所有“委托人”的國資委對于國有企業是“軟約束”,無法起到監督全民資產的安全和收益。試想,如果是私人股東會僅僅要求國企“不做假賬”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否增進了“國有企業”股東——全體國民利益的最大化?
從社會主義的法理本質上講,國家不是全民所有制財產的所有者;而僅僅是管理者,所以用國家所有制(國有制)首先在法理上就說不通。其次從這些年的實踐來看,即使是國家管理也必須在全體人民的嚴格嚴密監督下進行;否則這種抽象的國家管理很容易被具體的管理人變成謀私利的手段。全民所有制的國家管理形式非常容易在國有制的名義下轉變為“權貴所有制”;而現實已經在不斷證明這一點。
1992年將“全民所有制”改為“國有制”, 是在沒有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情況下,全民的住房、醫療、教育、養老完全市場化,所以GDP在增長,國民收入沒有實際同步增長,因為企業職工或者說全民的住房、醫療、教育、養老幾乎全部由自己來買單,“國有企業”應該承擔的全民經濟責任被逃避了。
國企改革20余年,國有企業的“軟約束”、“內部人控制”等問題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改革,國企利潤來自壟斷地位的明顯高于自身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國資委作為代表全體人民管理國企的,其法定職能的“越位”、“錯位”、“缺位”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全國人民出資國有企業,國資委并不是真正“出資人”, 真正的“出資人”是全國人民。這點是寫入憲法的。也就是說, 國資委在沒有征詢人民的意見之前,是不能代替真正“出資人”對于利潤具有處置權力的。
在“國資分紅機制”基礎上,我們呼吁盡快制定《國有資產法》,將國有企業的預算管理涉及到的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紅利等作為法律責任,建立法制化的“中國式國資分紅機制”,而不是現在黑色幽默的“真實準確”;如果沒有壓力沒有要求,國企“高消費”永遠都解決不了。
法制化的監督管理能否形成剛性約束?主要要看兩點,一是立法的水平,是否涵蓋并且有效地對于資產認定、管理的全過程;二是執法的力度,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作為最后一級監督,是否可以有效地實施從預算、監督、分紅等環節的監督執法?
國企上繳紅利的背后不僅有操作技術上的難題,更會有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相關監督、審核機制的建立,而且必須是法制化的,監督主體必須是代表人民的人大。中國人不能容忍全民資產從來不分紅、從來與全民無關的咄咄怪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