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政部令第55號),財政部對《港澳臺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財會[2008]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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