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函[2009]14號
重慶市財政局:
你局《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日常行政監管有關問題的請示》(渝財會[2009]7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伙人)應當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九條規定的資格條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伙人)變更的管理,對股東(合伙人)變更的工商登記情況與財政部門備案情況不一致的,應當查明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列行為,對存在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據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理。
財政部
二○○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