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函[2009]13號
陳浩賢會計師事務所(GRAHAM H Y CHAN & CO):
你所報送的關于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申請函及附件收悉。
根據財政部《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暫行規定》[(94)財會協字第81號]及《〈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財會[2003]33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延長港澳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通知》(財會[2008]12號),茲批準你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并頒發(財會)字外所臨證第297號《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1份,有效期為2009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2日。
附件:(財會)字外所臨證第297號《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只發主送單位)
財政部
二○○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