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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大連市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批辦法》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5日 09:10  財政部網站

  財駐大監[2009]22號

  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國庫各支庫,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

  為貫徹落實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規范退稅申報審批行為,提高退稅工作質量和效率,我們制定了《大連市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映。

  財政部駐大連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處

  聯系人:孫潤生 82778833

  馬文偉 82733037

  大連市財政局國庫處

  聯系人:李玉紅 82816655—6172

  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國庫處

  聯系人:郭衛 83888226

  附件:大連市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批辦法

  財政部駐大連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大連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大連市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批辦法

  為規范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批管理工作,提高退稅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以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財監[2003]110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大連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審核審批權限及時間

  (一)大連市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內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的初審工作,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

  (二)大連市財政局負責復審工作,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

  (三)財政部駐大連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終審工作,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并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初審、復審、終審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但審核中發現申報資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疑點需要核實的除外。

  第二條退稅范圍

  (一)適用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已經向有關部門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及人民銀行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

  符合條件的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適用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第三條資格認定

  凡享受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的單位,在首次辦理退稅時,需填寫《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資格認定表》(見附表1)一式四份,向負責初審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提交資格認定資料,經審核(包括書面材料和現場審核)認定后,由承辦人員、承辦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分別簽署審核意見,加蓋財政機關公章后,方可申報增值稅退稅。

  辦理資格認定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國稅部門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

  (六)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及人民銀行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見附表2)。

  (七)財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格認定資料。

  上述資格認定資料一式三份(復印件須加蓋印章),原件經審核后退回申請退稅單位。通過審核的《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資格認定表》連同資格認定資料由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留存一份,并分別報送負責復審、終審的財政機關各一份。退稅申請單位《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資格認定表》留存一份。

  為保證稅款及時退付,申請退稅單位《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資格認定表》中退稅開戶行、退稅賬號、經辦國庫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辦理變更。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將變更情況上報負責復審、終審的財政機關。

  第四條申報期限

  原則上,申請退稅單位應按季申請退稅,于季度結束后次月內申報退稅。

  第五條申報受理

  申請退稅單位應向所在地負責初審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申請退稅。申報時,應填寫《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登記表》(見附表3)一式三份。

  (一)對申報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承辦人員應認真審核申報的政策依據和理由,確認申報人是否具備享受退稅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報人,要確認其申報材料是否齊備。

  (三)對經審核符合條件且申請資料齊備的申報人,初審部門應在收到申報材料當日明確表示同意受理,簽署受理意見。對不符合條件或資料不齊全的申報人,應在收到申報材料當日明確指出無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關申報資料。

  第六條申報資料

  申報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所需資料包括:

  (一)《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核表》(見附表4)。

  (二)退稅申請文件。申報人報送的申請文件必須是正式文件,標題為《關于辦理退付XXXX年XX月—XX月增值稅的請示》,抬頭為“財政部駐大連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大連市財政局、XX區(市縣)財政局”。申請文件除寫明政策依據、退稅期間和申請退稅金額外,要詳細列示申請退稅期間的收入明細、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應繳增值稅、已繳增值稅等信息。

  (三)《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一式三聯)(見附表5)。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稅入庫情況(不得匯總填列),加蓋申報人印章。此表由申報人向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領取。

  (四)退稅所屬期內增值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要求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在完稅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上逐票加蓋印章。

  (五)退稅所屬期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六)《再生資源銷售明細表》(見附表6)。

  (七)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包括退稅所屬期的銀行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復印件。

  (八)退稅所屬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明細賬及應交稅金賬復印件。對既經營退稅產品,又兼營非退稅產品的企業,銷售產品必須分開核算。

  (九)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及人民銀行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十)財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申報資料。

  為方便整理裝訂,退稅申報資料應統一使用A4紙打印或復印(財務報表除外)。除完稅憑證原件外,《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一式三聯、完稅憑證復印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專員辦用于辦理退庫),其他申報資料或復印件一式三份,初審、復審、終審部門各留一份。復印件須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第七條退稅審核

  (一)初審。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對申報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1、退稅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相互之間對應、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2、退稅和非退稅產品銷售收入是否分別核算且劃分準確。沒有分別核算的不予退稅。

  3、申報的退付稅款,是否屬于申請的退稅年度,適用的政策、退稅比例是否準確,退稅金額計算方法是否恰當、計算結果是否準確。

  4、完稅憑證上填列的稅種、預算級次是否正確,繳稅人和申報人是否對應,印章是否齊全,有無“稽查查補”字樣。

  5、審核申報人是否進行規范的會計核算、增值稅的核算是否真實合規、提供的會計數據是否存在造假現象等。

  6、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是否達到80%。

  7、對于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后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準確計算出應退稅金額,填寫《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計算表》(見附表7),經承辦人員、承辦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分別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核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財政機關公章,連同《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登記表》、企業申報材料一并報送復審的財政機關。

  初審部門留存的不需復審、終審部門簽署審核意見的申報資料不隨復審、終審流轉。

  (二)復審。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接到初審意見后,應由接收人在《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登記表》上簽收,對退稅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審查,在保證退稅申報資料完整、無誤后,經承辦人員、承辦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分別在《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核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財政機關公章,報負責終審的專員辦審批。

  復審部門留存的不需終審部門簽署審核意見的申報資料不隨終審流轉。

  (三)終審。負責終審的專員辦收到復審意見后,應由接收人在《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登記表》上簽收。根據申報資料及初審、復審部門審核意見,經承辦人員、承辦部門負責人分別在《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核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報主管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公章。

  第八條退稅批復和稅款退付

  (一)負責終審的專員辦根據審批意見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上簽署審核意見、簽字蓋章,填寫《收入退還書》(一式五聯)、加蓋印章,制發退稅批復文件,并在完稅憑證原件上加蓋“已退付”印章,連同有關審核資料分別發送有關部門和單位。其中:

  1、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退稅批復文件、《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核表》、《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登記表》及《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第二聯)復印件各一份。

  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退稅批復文件、《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核表》、《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登記表》及《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第二聯)復印件各一份。

  3、其他部門的相關文件、資料由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轉送:

  (1)退款國庫:退稅批復文件、《收入退還書》(一式五聯)、《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第三聯)和完稅憑證復印件各一份。

  (2)退稅申請單位:退稅批復文件、《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第一聯)、完稅憑證原件各一份。

  (3)退稅申請單位主管稅務機關:退稅批復文件一份。

  在首次辦理退稅業務前,專員辦應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到相關退款國庫辦理開戶及預留印鑒的手續。

  (二)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于收文后兩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將專員辦移送的退稅批復文件、《收入退還書》(一式五聯)、《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第三聯)和完稅憑證復印件各一份送相關退款國庫具體辦理退庫事宜。

  (三)稅款退付后,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將《收入退還書》(第五聯)留存,《收入退還書》(第一聯)及國庫部門的預算收入日報表報送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收入退還書》(第五聯)復印件報送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

  第九條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庫事項,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緩辦理稅款退付。各級國庫要嚴格審核退庫資料、及時辦理退庫,對不符合規定的退庫事項有權拒絕受理。對因庫款不足等特殊原因無法辦理退庫的,應分別上報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第十條專員辦要根據有關規定按季與退款國庫進行對賬,辦理對賬工作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負責初審、復審、終審的財政機關要建立退稅統計臺賬,建立健全退稅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關退稅資料。

  第十二條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其以后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后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

  第十三條專員辦應不定期的抽查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部門和國庫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向申報人辦理退稅,有無拒不執行退稅批復、不及時落實退稅政策等問題。督導地方財政部門提高初審、復審工作的質量與效率。

  第十四條專員辦要對申報人是否符合退稅條件、是否按規定報送申報資料、申報資料是否真實完整、退稅資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規,以及經辦國庫是否及時辦理退庫等事項進行抽查。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專員辦要依據《預算法》、《會計法》、《預算法實施細則》、《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時進行糾正處理,對于觸犯《刑法》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五條負責初審、復審、終審的財政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廉政制度與工作紀律,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退稅工作的監督,不斷改進和完善增值稅退稅審批工作。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專員辦會同大連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與財政部規定有沖突的,以財政部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表:1、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資格認定表

  2、未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的聲明

  3、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登記表

  4、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報審核表

  5、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

  6、再生資源銷售明細表

  7、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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