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09]21號
北京、天津、河北、江蘇、山東、河南省(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目標,為確保完成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任務,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繳額度并加強基金征繳工作,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ㄒ韵潞喎Q6省市)分年度上繳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額度如下:
單位:億元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北京
3.4
3.4
3.4
3.4
3.4
天津
8.2
8.4
8.4
8.4
8.4
河北
10.32
10.6
10.6
10.6
10.6
河南
4.02
4.4
4.4
4.4
4.4
江蘇
1.57
1.6
1.6
1.6
1.6
山東
3.92
4.5
4.5
4.5
4.5
二、6省市應于每年第一個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上繳任務。2008年基金上繳任務應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審計署將對6省市基金征繳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嚴格監督6省市基金上繳任務完成情況。
三、6省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地區基金籌集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層層建立責任制,落實基金籌集任務,完善征繳措施,強化監督管理,確;鸢磿r足額征繳。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審計署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