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駐瓊監[2009]32號
各市、縣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和《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要求, 進一步規范海南省內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工作,財政部駐海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與海南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海南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工作操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海南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工作操作規程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海南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工作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落實國家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規范海南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的申報、審核、審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監[2003]1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以及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退稅工作操作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海南省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增值稅先征后退的申報受理、審核、審批工作。
第三條本規程中所稱各級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駐海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海南專員辦)、海南省財政廳,以及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企業所在市(縣)財政局。
第四條 本規程所稱的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
第五條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凑铡对偕Y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ǘ┯泄潭ǖ脑偕Y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三)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
。ㄋ模┳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第二章 退稅審核審批工作職責和程序
第六條海南省再生資源企業增值稅退稅工作,由海南專員辦牽頭,實行市(縣)財政初審、省級財政復審、專員辦終審三級組織實施。
第七條 再生資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原則上按季申請退稅。
第八條初審工作由再生資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在地市(縣)財政局負責。
第九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要求退稅企業提供以下申請退稅資料并對其進行嚴格審核:
。ㄒ唬┩硕惼髽I退稅申請函;
。ǘ兑话阍鲋刀愅烁渡暾垥吩ㄓ珊D蠈T辦向初審部門提供);
。ㄈ兑话阍鲋刀愅烁渡陥髮徍吮怼罚ㄒ姼1);
。ㄋ模├U稅付款憑證(稅收繳款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ㄎ澹┒悇諜C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陥笕水斊谫Y產負債表、損益表復印件;
。ㄆ撸I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印章,第一次申報時報送);
。ò耍┌凑铡对偕Y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加蓋印章,第一次申報時報送);
。ň牛┰偕Y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加蓋印章,第一次申報時報送),同時必須根據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注明的地址進行實地核查落實;
。ㄊ┩ㄟ^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退稅期內再生資源銷售明細表》,見附2);
(十一)《企業基本情況表》(見附3);
。ㄊ┪词艿娇h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未受處罰聲明》,見附4);
。ㄊ锻硕愘Y料真實性聲明》(見附5)。
本條第(七)、(八)、(九)項內容退稅企業應在第一次申請時上報一式二份,市縣財政局審核后自留一份備案,一份隨同(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一起送省財政廳復審。
第十條 市(縣)財政局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復審財政機關(省財政廳)提交初審意見,并在退稅企業提供的《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的市縣財政局初審欄內加蓋單位領導印鑒和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市(縣)財政局對于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后2個月內派人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第十二條 海南省財政廳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海南專員辦)提交復審意見。
第十三條 海南專員辦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內完成終審并辦理退稅批復函。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局應當依據海南專員辦的退稅批復函,開具《收入退還書》,分別從中央庫(75%)和地方庫(25%)退付。
第十五條 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其以后申請享受再生資源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后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財稅[2008]157號規定的退稅政策資格。
第十六條海南專員辦、負責初審和復審的海南省、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廉政制度與工作紀律,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退稅工作的監督,不斷改進和完善增值稅退稅審批工作。負責初審、復審和終審的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程由海南專員辦和海南省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附:1、《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審核表》
2、《退稅期內再生資源銷售明細表》
3、《企業基本情況表》
4、《未受處罰聲明》
5、《退稅資料真實性聲明》
財政部駐海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海南省財政廳聯合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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