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解讀“商罪科調查中信泰富”事件
大昌行交易股東通函或成焦點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譚璐
4月3日,香港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高調介入調查中信泰富(00267.HK)外匯巨虧案,成為事件的又一大轉折點,并直接引發高層激烈震蕩。4月8日,榮智健宣布辭去中信泰富的董事和主席職務,他在辭職信中說,“商業罪案調查科根據搜查令要公司及董事提供資料,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大影響。面對這個現實,本人覺得退位讓賢,對公司最為有利。”
其實早在去年10月22日,香港證監會已經確認,對中信泰富的外匯合約事件展開調查,不過至今沒有結果。香港證監會發言人對本報記者表示,香港證監會對中信泰富的調查仍在進行中,證監會沒有參與此次警方的行動。
為何香港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的介入會使事件發生重大轉折?香港一位消息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通常來說,與證監會的調查相比,如果警方介入調查,說明案情比較嚴重,而且最后的起訴量刑也會比較重。
目前香港警方對此案三緘其口,對于其調查內容,只能從中信泰富在4月3日晚上發出的公告中略知一二。
公告指出,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于4月3日根據一項搜查令,要求中信泰富及其董事就2007年及2008年簽訂的外匯合約,以及由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3月16日發出的公布提供資料,以調查是否有下列違規行為: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及/或普通法提及的串謀欺詐。
量刑之辯
實際上 ,公眾開始質疑中信泰富的原因之一, 是因為外匯合約導致巨虧事件曝光后,董事總經理范鴻齡曾表示,這是由于財務董事張立憲未向公司董事會匯報這批合約是外匯Accumulator,因此董事會忽視了合約中強制要不斷接貨澳元的危險。
不過,中信泰富在去年底公布的合約卻表明,除了張立憲之外,公司的另外一名資深董事、主席榮智健的左右手莫偉龍(Vernon Francis Moore),以及榮智健女兒、前財務主管榮明方(Frances Yung)的簽名也出現在合約上。
一位香港法律界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具體要看警方的調查依據是什么以及找到什么證據,才能具體分析這個案件。具體情況不同,量刑不一樣。
依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1條,對于公司董事等人作出虛假陳述的表述是這樣的:“凡任何法人團體或非法團組織的高級人員(或其意是以上述身份行事的人),意圖就有關該法人團體或組織的事務欺騙該法人團體或組織的成員或債權人,而發表或贊同發表他知道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書面陳述或帳目,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后,可處監禁10年。”另外,串謀欺詐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此前,中銀前任“御用律師”顧愷仁,因為涉及周正毅收購上海地產的詐騙案而被判入獄。顧愷仁的其中一項控罪,是指他身為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在得知周正毅有注資物業給上市公司套取現金的計劃之后,仍然在上海地產的2003年年報中指出,上海地產并沒有就公司簽訂的重大合約中有重大權益。
此前有傳聞稱,這次香港警方展開介入調查,是由于香港證監會查到一些新證據而把案件轉介給警方。不過一位消息人士在4月8日對本報記者表示,估計去年中信泰富出事之后,警方已經展開對中信泰富的調查,已經掌握了一些證據之后才根據搜查令,從中信泰富方面帶走資料。
“通常來說,與證監會的調查相比,如果警方介入調查,說明案情比較嚴重,而且最后的起訴量刑也會比較重。不過,警方的調查通常要花比較長時間才會有結果。”
在警方高調介入調查之后,包括港交所(00388.HK)、國泰航空(00293.HK)、新世界發展(00017.HK)、中電(00002.HK)、大福證券(00665.HK)、思捷環球(00330.HK)等多間香港上市公司急忙發公告,撇清與中信泰富的關系,聲明中信泰富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或執行董事雖然身兼其公司的董事,但是商罪科的調查與其公司本身的業務沒有關系。
證監會仍在調查
對于證監會正進行的調查,榮智健在3月25日的業績記者會上表示,無法答覆將在什么時候結束,而且中信泰富集團的內部調查將不會公開。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為刑事罪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多可處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或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一位接近香港證監會的人士告訴本報記者,證監會對于案件的調查和起訴,具體要看是哪一類的違規,現在內幕交易的案件也可以循刑事進行起訴,最近有一個案件就是與此相關的,已經入罪判監了。
香港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在2008年9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裁定新怡環球(01094.HK)前主席李文化及前財務董事兼公司秘書余健齡,曾在2003年7至8月期間發放虛假信息,誘使他人買入新怡股份以及抬高新怡股價,合共罰款800多萬港元。
不過,上述人士稱,如果企業或個人只是違反了證監會制定的一些行業規則,未必是刑事的違規,證監會則可能只會對相關人士進行罰款、譴責、吊銷牌照等。
有消息指,香港證監會去年開始調查中信泰富事件時,其中一個重點是中信泰富在去年9 月12 日發出的一份有關大昌行(1828.HK)交易的股東通函中表示,“就董事所知,本集團自2007 年12 月31 日以來的財務及交易狀況概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
中信泰富在去年10月20日收市后公布,因時任財務董事張立憲未遵守公司政策,投資累計外匯期權導致錄得虧損高達155 億港元。不過,事實上,中信泰富管理層在9月7日就已經發現,公司自2007 年9 月起開始透過匯豐以及法巴等銀行買賣累計外匯期權,但并未對外公布,也沒有要求將公司停牌。
因此,中信泰富在發出上述有關大昌行交易的股東通函時,已得悉內部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因為表面證據顯示有誤導,所以去年證監會針對編制上述通函的兩三位執行董事做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