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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申請
財政部駐江蘇專員辦:
我公司成立于×年×月,主要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的退稅條件。
×年×月至×月(注:指退稅所屬期),我公司應稅收入 元,應繳增值稅 元,已繳增值稅 元,其中:再生資源銷售收入 元,已繳增值稅 元。現申請退付銷售再生資源已繳納的增值稅按退稅比例(70%或50%)計算的應退稅款 元。
聯系人:,聯系電話:
稅款請退至我公司賬戶,開戶行:,賬號:
特此申請,請批復。
(公章)
年 月 日
書 面 申 明
一、我公司申報的退稅所屬期為×年×月至×月的退稅資料是真實的。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公司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而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及人民銀行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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