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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駐冀監[2009]20號
各市、“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退稅企業:
為規范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工作,提高退稅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和《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以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財監[2003]1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河北省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河北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駐河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河北省財政廳反饋。
附件:河北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工作實施細則
財政部駐河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河北省財政廳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河北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工作,建立合法合規、公開透明、精簡高效、責權對等、監督制約的增值稅退稅審批機制,提高退稅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和《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財監[2003]110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河北省轄區內的下列單位:依據財政部文件規定具備享受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資格的申報人;申報人所在地的市級、財政“省直管縣(市)”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市縣財政局”)、河北省財政廳、財政部駐河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
第四條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適用本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
第五條審核權限。初審由各地(市)財政局負責,實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的,由各縣(市)財政局負責;復審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終審由專員辦負責,并出具全部批準文件。專員辦同時辦理石家莊市范圍內退稅企業的具體退庫手續。
第六條各審核單位履行一般增值稅退稅審批工作,應遵循“嚴格規范、權責明確、強化監督、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退稅范圍及比例
第七條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三)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第八條退稅比例。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第三章 審批工作程序
第九條申報資料
(一)退稅申報人的正式申請退稅文件。
(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原件。
1. 申報人應逐票填列增值稅入庫情況(不得匯總填列)并加蓋公章。其中:“繳款書編號”一欄要求填列一般繳款書或匯總繳款書的編號;“應退稅額”一欄要求填列申請退稅金額。
2. 由各市縣財政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要對申報人的退稅申請寫明意見(包括是否同意退稅及稅款所屬時間和退稅金額)并加蓋印章。
(三)完稅憑證復印件。
1. 申報人采用一般繳款書繳稅的,提供繳款書復印件。要求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逐票加蓋印章或提供稅票匯總清單并加蓋印章,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2. 申報人采取完稅證——匯總繳款書繳納稅款的,除提供完稅證和匯總繳款書復印件外,要求填寫《申報人采取完稅證、稅務機關使用匯總繳款書繳納稅款證明》(見附件3),并加蓋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印章和稅款所入國家金庫的印章。
3. 申報人被稅務機關查補一般增值稅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完稅憑證復印件。若不存在此種情況,則無需提供相應證明。
(四)《一般增值稅稽查結論》復印件。《一般增值稅稽查結論》是由負責稽查的稅務機關出具的,能夠證明申報人申請退稅年度一般增值稅應繳、實繳、欠繳(或多繳)以及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等有關情況的正式稽查文書,要求在復印件上加蓋稅務機關印章。若該申報期未進行稽查,由申報人寫出說明并加蓋公章。
(五)申報人申請退稅所屬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等資料復印件,并加蓋申報人的公章。
(六)申報人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七)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八)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九)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為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不要求納稅人提交其與客戶通過銀行交易的詳細記錄,對于有疑問的,可到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等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十)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十一)退稅受理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為方便整理裝訂,退稅申請資料使用A4紙打印或復印。
第十條退稅申請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一般按季申請退稅,對有特殊情況,退稅金額較大的,經專員辦批準,可以按月提出申請;
(二)負責初審的各市縣財政局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并同時向專員辦提交初審意見;
(三)負責復審的河北省財政廳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
(四)負責終審的專員辦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并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十一條退稅審核
(一)負責初審的各市縣財政局對于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后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二)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其以后享受此項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后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享受此項退稅政策的資格。
(三)初審。各市縣財政局除對第一次申請退稅的納稅人是否滿足退稅條件進行核定外,還應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1. 申報資料是否齊全、真實、合規,相互之間對應、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2. 實繳稅額的審核。重點是審核完稅憑證。對申報人采用一般繳款書繳稅的,主要審核稅種、預算級次是否正確、稅款所屬年度是否與申報一致、繳稅人和申報人是否對應,印章是否齊全(尤其是收款國庫的印鑒);對申報人以完稅證——匯總繳款書繳稅的,除上述內容外,還要重點審核國庫有關稅款入庫的證明、完稅證與匯總繳款書的對應關系。綜合各項因素后,對照《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確定實繳稅額。
3. 應繳稅金的審核。重點是對申報退稅年度的《增值稅稽查報告》進行審核。審核申報人申報退稅年度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轉出是否真實;是否存在其他應審增或審減應繳稅金的項目;是否存在“過頭稅”和“寅吃卯糧”的情況;是否存在以出口商品增值稅、稽查審增增值稅、罰金等影響應繳稅金的情況。綜合各項因素后,確定應繳稅額。
4. 會計資料的審核。主要審核退稅相關指標的真實性、各數據之間的對應關系;申報人是否進行規范的會計核算,增值稅的核算、提供的會計數據是否真實合規。
5.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產權證明等法律文書的審核。重點審核要件是否齊備、有效,以判斷申報人是否符合退稅條件。
6. 初審人員在統籌考慮退稅比例、退稅限額、政策執行年限等因素的基礎上,準確計算出應退稅金額,并提出初審意見,填寫《河北省再生資源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初審、復審部門承辦單》(見附件1)并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報材料一并報復審部門。同時將初審意見報終審部門。初審部門對不符合條件或資料不齊全的申報人,應在收到申報材料當日明確指出不能受理的原因,并退回相關申報資料。
(四)復審。河北省財政廳承辦處接到初審部門報來的退稅資料后,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復審。重點審核初審的退稅依據是否正確;是否同意辦理退稅及擬同意退稅的金額;審增或審減退稅金額的意見是否符合政策;申請退稅金額計算方法是否恰當、計算結果是否準確。復審完畢后,復審部門在《河北省再生資源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初審、復審部門承辦單》(見附件1)上填寫復審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報材料一并送交終審部門。
(五)終審。專員辦承辦處對復審部門上報的退稅材料進行審核,并在《河北省再生資源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終審部門承辦單》(見附件2)上簽署審核意見,經辦分管領導審核簽署意見后,報辦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稅款退付
(一)審批完成后,專員辦承辦處負責填寫《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辦理批復手續,其中:對石家莊市的退稅審批事項,專員辦出具批復文件和開具《收入退還書》;對其他市、擴權縣的退稅審批事項,專員辦出具批復文件,各市縣財政局接到專員辦批復文件后,應及時開具《收入退還書》。
(二)《收入退還書》、專員辦批復文件以及專員辦或各市縣財政局開具的《委托書》(見附件4)等相關材料,由專員辦或各市縣財政局密封并加蓋騎縫章后,委托申報人負責送達當地人民銀行國庫辦理退付手續。
(三)人民銀行各級國庫收到《收入退還書》等相關退稅資料后,對符合政策規定的退庫事項要及時、足額辦理,對不合規的退庫事項應及時退還審批單位或送達人。
(四)專員辦的批復文件抄送申報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國庫、財政、稅務機關各1份。
(五)各市縣財政局對已辦理完退庫手續的《收入退還書》第五聯,石家莊市退稅企業對已辦理完退庫手續的《收入退還書》第一、五聯,于30日內報送專員辦。逾期不報的,各市縣財政局應向專員辦說明原因,無正當理由且未予糾正的,專員辦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其他工作
(一)檔案管理。專員辦和各市縣財政局要建立退稅統計臺賬,按行業和地區分戶逐筆登記,并要歸集、整理退稅資料,建立健全退稅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關退稅資料。需要保存的退稅資料包括:申報人的全套申請資料、批復文件原件、審批程序的證明材料、《收入退還書》回執聯、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稅審批資料應該在年度終了后整理裝訂成冊并歸檔,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保存。
(二)退稅信息核對及報送。專員辦和各市縣財政局要按照《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按月與國庫進行對賬。各市縣財政局于每月6日前向專員辦報送上月《地市(縣)財政局審批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返月報表》(見附件6);半年和年度終了向專員辦報送《××××年上(下)半年市(縣)審批一般增值稅收入退庫匯總表》(見附件5)、報表分析說明及退稅批復執行情況。
第四章工作責任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工作政策性強,責任重大,相關單位及其經辦人員要嚴格遵守一般增值稅退稅審批工作程序,嚴格執行退稅政策規定。
第十五條專員辦、財政廳及各市縣財政局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經辦人要做到分工明確、權責分明,實行“誰審核、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同時要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監督;要本著認真積極的態度,科學合理地安排時間和任務,保證退稅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要樹立為申報人服務的思想,向申報人明示相關的政策法規、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導其做好申報工作。對申報人提出的有關政策、技術問題,要及時答復。對申報人反映的有關問題和情況,要給予重視,研究解決的辦法,必要時要派專人核查處理。要嚴格執行廉政建設的各項制度。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專員辦應對審批退稅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不定期地抽查各市、縣財政部門和國庫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向申報人辦理退稅,有無未予執行退稅批復、不嚴格執行退稅程序、克扣申報人退稅資金等問題。提高退稅初審工作的質量與效率。
第十七條專員辦對申報人享受的退稅是否符合條件、對退稅資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規等事項進行抽查,嚴肅查處申報人騙取國家退稅的問題。
第十八條專員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及時進行糾正處理,對于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專員辦。
附件:
1. 河北省再生資源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初審、復審部門承辦單
2. 河北省再生資源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終審部門承辦單
3. 申報人采取完稅證、稅務機關使用匯總繳款書繳納稅款證明
4. 委托書
5、××××年上(下)半年專員辦(市(縣))審批一般增值稅收入退庫匯總表
6. 地市(縣)財政局審批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返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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