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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王婷
3月中旬,國資委和財政部分別頒布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征求意見稿)》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54號令)。分析人士認為,兩部規章無疑是對此前“3號令”的有力補充,對此前文件和法規中沒有規范的地方做出了進一步規范,有利于促進國有產權交易進一步邁出模糊地帶;但有市場人士認為,兩規出臺后,國有產權交易方面的法規仍具備提升的空間。
產權交易規章從有到全
可以說,國有產權交易的規范化是一個從無到有、從有到全的過程。
在2003年頒布的國有產權交易3號令前,國有產權的交易一直處于較為無序的狀態中。此后,國資委為3號令準備了8個配套性文件。時隔5年,《企業國資法》正式頒布,又從法律高度提出,“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對推動以后產權規章制定功不可沒。
這次公布的操作規則,實際上早在去年10月,就已由京、津、滬、渝四家產權交易機構和國資委一起審議通過。
多年從事國有資產問題研究的上海天強管理咨詢公司總經理祝波善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操作規則”是3號令的細化及具體實施性文件,重點對于產權交易的過程,進行更加明晰地界定,即提高了3號令的可操作性;同時又對3號令實施以來,出現的一些產權交易問題,進行了系統的總結、提煉,進而形成政策。
54號令的醞釀實際上早在3年前。雖有3號令可循,但在實際操作中,針對金融類國有資產轉讓的特別規范一直空白;金融股權交易在產權市場起步也較晚。
直到去年,財政部先后發布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新修訂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才為54號令充分奠定了前提。分析人士指出,54號令出臺一方面是與《企業國資委法》配套,另一方面也較為全面地規范了金融國有資產的交易行為。
促產權交易邁出模糊地帶
兩部規章能夠促使國有產權交易進一步邁出過去存在的一些模糊地帶。
祝波善認為,操作規則將對產權交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予以有效地規避。例如,操作規則將公平、公開、公正作為其重要的原則:第12條對“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進行了約束,這是非常必要的;而第38條“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的規定則保證了產權交易的有序、有效進行,防止資金被挪作他用。第14條提到“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的約定,則保證了產權交易的公正性,避免轉讓方可能會根據受讓人的情況“臨時性”、“選擇性”設置交易的規則;最后第22、23、24條對“中止信息公告”的內容進行了規范,更有利于保障產權交易過程中的一些特殊情況的合法、合規處理。
就54號令,祝波善指出,文件既明確體現了國有產權轉讓的規范管理;同時也允許在滿足特殊條件的情況下,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這是考慮到金融類企業的特殊情況設定的條款。此外,對于上市和非上市的金融產權也分別做了規定,這也是為了與上市企業的有關規則有效銜接。
此外,多年從事金融產權交易的北京產權交易所業務總監王乃祥向《中國證券報》介紹,過去非上市的金融國資轉讓,有些是通過產權交易所與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完成;有些是私下轉讓,但這并不是指金融機構違規私下轉讓給某人,而是采取一種“相對公開”的方式,比如找拍賣公司或投標公司來進行轉讓。私下轉讓并不能充分發掘金融國有產權的價值,也不能做到信息公開、透明。
他還透露,未來對中央金融企業的產權轉讓,財政部可能會選擇一些比較大的產權交易機構來操作,便于統一管理,而選擇京、津、滬、渝四家的可能性最大。
國有產權交易規范前景
盡管兩規出臺具有很大進步意義,但是業內人士和專家仍認為,部分內容尚有提升空間。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曹和平教授指出,由于我國目前有幾十個不同的經濟發展區域,資產在區域中配置時,雖然已能夠在區域市場上交易,但由于資產市場尚不發達,從一個區域到另一個區域就比較難,一般只能以地域為邊界。區域不同,交易所需要的內容就不同,如果是千篇一律的交易規則,恐怕就無法適應各地發展的需要。因此目前部委出臺的操作規則恐怕也只能在最基礎和最原則的層面和流程上進行規定。規則出臺以后,相信會在交易的透明度和規范性上走上一致。
此外,操作規則提出國有產權交易要實行委托代理制交易,有業內人士認為由于各地代理機構良莠不齊,有些甚至與交易所有關聯關系,為爭奪業務,有可能進行惡意價格競爭;甚至幫助轉讓方逃避轉讓程序,設置指定交易內容等,出現大量的手拉手進場交易情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對此,曹和平指出,從世界范圍來看,資產的指定交易也很難完全排除。資本品的特征就是一對一的交易,現在可以做到盡量壓縮手拉手交易的過程,但卻不能完全消除其中的信息不對稱。假如本來有10個買主,但如果轉讓方設置條件,將買主的數量減少到3家,這仍然不違規。
曹和平還指出,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和54號令的出臺應該還未滿足260多家產權交易機構的預期。從交易機構的角度來看,實際上還是希望盡快出臺一部產權交易法,從法的高度來規范交易。
以美國為例,關于資產交易共有三個法:資產法、交易法和訴訟法。如果只有國資法,沒有交易法,可能會造成訴訟法制定的時間的滯后;如果只有交易法,而沒有訴訟法,那么一旦出現問題,就無法對問題追訴和矯正。
目前我國東南沿海五省三市的產權交易發展比較快,他們就在表示肯定的同時,希望制定一個法,同時還允許這些地方有創新的空間。在交易不發達的地區,行政部門和地方部門的交易干預多,這些地方就希望有個法來減少地方的干預。
因此,從國資委的角度來看,可能并不希望對目前快速發展的產權交易市場做過多的限制。一旦上升到法律高度,那么一些創新的東西就可能沒有空間了,還不如目前先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來規范市場,允許未來有調整的余地。此外,產權交易法的出臺,還需要解決目前產權交易所多龍治水的問題。多個部門如果利益指向不同,看法和態度不同,那么對產權交易的立法就很難達到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