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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20日訊 記者谷秀軍報道 為拓寬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渠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布)等有關規定,央行今天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5號(詳見六版),公告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為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債券賬戶的有關事項。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時,應為各特定資產管理組合分別開立單獨的專用債券賬戶。特定資產管理組合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特定資產管理組合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其資產托管人應以特定資產管理組合名義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資產管理人可以特定資產管理組合名義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申請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特定資產管理組合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資產管理人應與結算代理人簽訂債券結算代理協議,有關業務比照金融機構法人辦理。
公告還要求,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本公告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施行,切實做好特定資產管理專用債券賬戶開立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