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份確定 證券經紀人將持證上崗
◆ 證券經紀人須證券公司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取得由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后,方可執業,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并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 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管理的有效性納入其績效考核范圍。
□ 本報記者 侯捷寧
今后,一直處于灰色地帶的證券經紀人將正式“浮出水面”,持證上崗。16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簡稱“規定”),并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規定要求,證券經紀人首先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并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在取得由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后,方可執業。
據了解,2008年9月1日至9月15日在規定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到來自證券公司、社會個人等有關方面的反饋意見199件,其中針對草案內容提出的182件,占全部反饋意見的91%;其余17件為針對證券市場其他問題提出的意見。這些意見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建議進一步強化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管理責任,規范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二是進一步強化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管理責任與義務;三是建議進一步強化保護證券經紀人利益的規定;四是建議明確客戶資源屬于證券經紀人。對于上述意見,證監會部分給與了采納。
根據規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同時,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并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這些執業條件主要包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不存在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情形。
而且,證券經紀人須證券公司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取得由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后,方可執業,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規定要求,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并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相關業務流程、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及有關規定、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規定還對證券經紀人的禁止性行為有了明確要求,包括: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等事宜;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根據規定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納入公司合規管理范圍,并建立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人績效考核制度,將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合規性納入其績效考核范圍。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管理的有效性納入其績效考核范圍。
規定重點對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作了規定。要求證券公司要對組織對證券經紀人的培訓,建立信息查詢、客戶回訪、績效考核等制度,實現證券經紀人執業及管理過程的留痕,及時發行證券經紀人的不當行為;建立有關技術系統,支持證券經紀人規范執業;建立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與此同時,為了有效的保護保護證券經紀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做了較為充分的考慮,不僅明確了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也明晰了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載入委托合同,不能隨意調整。此外,在要求證券公司在建立證券經紀人制度時,要為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發展預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