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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審議
商報記者 宋杰 周洲
首部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政策性法規——《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草案)》昨天被正式提交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按照中央和地方關于金融事權的劃分,圍繞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金融改革發展先行先試和營造金融發展環境進行制度設計,著重就金融市場體系、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金融人才環境、金融創新環境、信用環境、金融風險防范和法治環境建設等作了規定。
地筆立法
最早會在4月份之前通過
記者獲悉《條例(草案)》共八章四十條,定位為地方促進法,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促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此次上海出臺《條例(草案)》是為了配合中央政府共同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按照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屠光紹的說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臺文件表明上海促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決心,這個立法是宣誓性的。”
“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是在世界經濟和金融體系基本已由發達國家主導的格局中爭取新的突破,是一種追趕型的推進模式,必須在市場運作的基礎上結合政府推動來實現快速發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蔣卓慶在針對《條例(草案)》向上海市人大常委員作說明時表示。
記者了解到,上海市政府目前正計劃出臺《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實施細則》,上海市金融辦副主任馬弘昨日表示,目前實施細則已經制定完畢,“一旦地方立法通過人大審議,實施細則就將隨之公布。”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透露,在本次審議之后,《條例(草案)》還需提請下一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并經過最終表決,預計《條例(草案)》最早會在今年4月份之前通過。
另據上海市政府權威人士透露,國務院有關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文件有望在本周出臺。“這一文件的出臺,標志著從國家層面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有了一個新的起點。”這位人士表示。
規劃建設
以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為核心
金融市場是上海的優勢,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應當以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為核心。一般而言,金融市場體系包含五個層面的內容:一是金融要素市場體系,包括交易所市場和場外柜臺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多層次貨幣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這是金融交易活動的平臺;二是金融機構體系,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也包括基金、融資租賃等資金運作與資產管理機構,這是參與金融交易資金流動的渠道;三是豐富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四是資金結算清算體系,包括資金流動、資金交易、權益登記等提供服務的支付清算體系;五是金融后臺、中介服務體系,即為金融活動提供后臺技術支持以及會計審計、信用評級、資產評估等服務的機構,這是金融活動有序運轉的必要條件。
為此,《條例(草案)》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市場體系建設的發展方向作了原則性規定。
據悉,自浦東新區開發開放以來,陸家嘴金融城逐步形成,并已具規模;外灘金融聚集帶在歷史上即為金融機構聚集區域,目前正在原有區域基礎上向兩側延伸。此外,其他一些區域也初步形成或正在形成各有特色的金融產業集聚。對金融業進行區域規劃,是在本市金融業集聚現狀的基礎上,引導金融功能區域合理優化布局,更好發揮各自優勢。
為此,《條例(草案)》就發揮本市不同區域的發展優勢和做好金融業空間布局,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將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納入城市規劃,并對做好金融功能區域內基礎設施建設作了規定。
激勵機制
設金融發展資金攬高端人才
《條例(草案)》就金融人才環境建設確立了分類評估、培養和引進相結合、遵循國際慣例的原則,規定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開展金融人才需求專項調查,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和培養、引進計劃;二是建立人才分類評價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并參照國際慣例制定金融人才評價標準和評價辦法,分類制定與人才相關的政策措施;三是加強人才培養,實現教學資源共享,設立金融職業教育與培訓基地;四是為引進人才提供待遇保障,解決引進人才的戶籍和居住證、住房、醫療等問題;五是引進國際認可的金融職業能力考試認證機構,鼓勵金融從業人員參加相關認證考試。
對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實行一定的經濟獎勵和扶持措施,是當前聚集金融機構、吸引金融人才的主要手段之一。《條例(草案)》規定設立“上海金融發展資金”,明確該資金主要用于對金融人才、金融創新的獎勵和金融產業發展的扶持。
金融創新
鼓勵金融創新防范金融風險
據了解,《條例(草案)》第五章明確規定鼓勵金融創新,并對推廣創新應用以及保護金融創新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在第七章專門規定金融風險防范和法治環境建設,從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以及做好金融案件審理和仲裁、促進金融法律服務、提高行政機關和全社會金融法律意識等方面,提出完善體制、機制和開展具體工作的要求。
蔣卓慶表示,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活力所在,也是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強大動力。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市場經濟發育時間不長,金融發展明顯落后于實體經濟發展。金融服務供應不足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之一,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創新乏力。
蔣卓慶同時指出,任何金融產品都不可能消滅風險,金融新產品、新工具的過度使用必然帶來風險集聚。這次美國次貸危機所引起的國際金融動蕩,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金融衍生產品開發使用過度,超出了實體經濟的發展需要。
總結最近美國等西方國家發生的金融動蕩教訓,一方面不能因為美國出了大問題,就盲目地放棄我國金融創新;另一方面,也不能對金融新產品、新工具的運用放任不管。為此,加快上海國際金融征信建設,不能為了防止意外而停止創新,而是要依靠創新來減少國際金融動蕩帶來的沖擊。
據悉,《條例(草案)》第六章從三個方面加強社會征信體系建設:一是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建立金融業的統一征信平臺;二是對本市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掌握的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處理,建立數據庫;三是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用檔案。此外,還對鼓勵和促進本市信用服務機構的規范經營、征信產品的使用作了規定。
委員建言
4項建議確保政策措施落實
市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朱匡宇在昨天所作的《條例(草案)》審議意見報告時說,財經委員會認為,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是國家戰略。通過地方立法完善推進機制,促進金融發展,維護金融穩定,為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提供法制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財經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按照中央和地方關于金融事權的劃分,圍繞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金融改革發展先行先試和營造金融發展環境進行制度設計,著重就金融市場體系、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金融人才環境、金融創新環境、信用環境、金融風險防范和法治環境建設等方面作規定,立意較高,定位較準,表述簡明扼要。總體看來,《條例(草案)》基本成熟,框架較為合理,內容基本可行。同時,財經委員會還提出了4項意見和建議:
其一,建議《條例(草案)》完善有關內容,強調本市應依靠和發揮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作用,抓住浦東綜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試契機,在更高層面、更廣范圍內構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推進協調機制,同時配合和支持“一行三會”(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建立健全針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監管協調機制。
其二,建議《條例(草案)》細化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其三,建議《條例(草案)》增加相關規定,促進金融業態創新發展,并扶持和吸引新興金融服務機構落戶上海,同時《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的“金融后臺服務”建議修改為“第三方金融服務”,擴大金融后臺服務的內涵和外延。
其四,建議《條例(草案)》對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方面的規定作進一步充實完善,增加有關評估機制等內容。
昨日分組會議上,與會的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大都對這項立法表示贊同,不過亦有委員對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丁偉表示,上海應該在人才引進等方面加大力度。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豪則指出,《條例(草案)》應該在更多具體的內容上有實質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