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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企[2009]23號
西安正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證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深圳金開中勤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廣州中天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天津華夏金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北京中天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浙江萬邦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湖北民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江蘇仁合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青島天和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中水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北京京都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江蘇中天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江蘇天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中宇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科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北京立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你們《關于申請證券評估資格的報告》及有關材料收悉。根據《財政部證監會關于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以下簡稱“財企81號文”)的有關規定,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準予西安正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證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深圳金開中勤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廣州中天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天津華夏金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北京中天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浙江萬邦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湖北民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江蘇仁合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青島天和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中水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北京京都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江蘇中天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江蘇天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中宇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科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北京立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繼續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評估業務,包括涉及各類已發行或者擬發行證券的企業的各類資產評估業務,以及涉及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資產評估業務。但自2009年1月1日至2月13日期間,不得出具證券業務資產評估報告。
二、請你們將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證監會頒發的《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交回財政部后,財政部、證監會即予換發新版資格證書。
三、持有證券評估資格證書后,你們應當持續具備財企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7項規定的條件,并按規定接受監督管理。
四、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六十九條和財企81號文第八條的規定,財政部、證監會有權撤回、撤銷授予你們的行政許可。
五、對財政部、證監會在審核申報材料時發現的職業風險金、評估業務收入、費用支付、股東權益、對外借款等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不夠規范的問題,你們要認真總結,加強制度規范,提高管理水平,避免相關問題再次發生。
財政部 證監會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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