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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俊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改革開放30年來農村發展的實踐充分證明,這一制度順應億萬農民的意愿,符合農業生產的特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有利于促進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和今年中央1號文件強調,要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進一步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把中央提出的方針政策落到實處,需要進一步澄清有關理論認識。
毫不動搖地堅持家庭經營方式
家庭經營是農業生產最適宜的經營方式。家庭經營是世界各國農業最普遍的經營方式,我國也有幾千年家庭經營的歷史。以家庭作為農業的基本經營單位,勞動者具有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僅能夠對農業生產全過程負責、對農業最終產品負責,而且可以對各種難以預料的變化作出比較靈敏的反應,這正適合了農業作為生物再生產過程的特點。從世界各國農業發展的實踐看,家庭經營不僅適應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而且適應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不存在生產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變家庭經營的問題。
提高家庭經營的集約化水平。我國是世界上農戶土地經營規模最小的國家之一。對在這樣小規模經營基礎上能否實現農業現代化,不少人心存疑慮。從各國實踐看,小規模土地經營者照樣可以廣泛使用各種現代生產要素,并利用社會分工將自己的生產納入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的軌道。像良種、化肥、農藥、灌溉技術等的使用,與農戶土地經營規模關系并不大;而對于農業機械的使用,雖然小規模農戶會受到一定限制,但通過購買適宜的農業機械或購買社會化的農業機械服務,同樣能夠達到較高的機械化水平和使用效率。因此,小規模家庭經營并不等于落后的小農生產方式,它與農業現代化并不矛盾。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了不可能走北美等發達國家以大規模農場為特征的農業現代化道路,即使今后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能夠吸納大部分農村人口,小規模土地經營格局也不會有根本改變,對此應有清醒認識。推進我國農業現代化,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家庭經營方式。從我國人多地少、小規模經營的實際出發,改造傳統農業的現實途徑是廣泛采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增加技術、資本等現代生產要素投入,大力發展農業集約化經營。為了防止在農業人口大批轉移之前就出現大資本排擠小農戶和土地大規模兼并的現象,應當鼓勵和支持工商企業進入農業的產前、產后領域為農民提供社會化服務,投資開發非耕地資源,而不應提倡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
強化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
土地是農民謀生的主要手段,也是農民進行投資、積累財富及在代際轉移財富的主要途徑。夯實黨的農村政策基石,必須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化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土地承包關系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過短的土地承包期限必然導致農民缺乏長期穩定的預期。根據人口的變化,周期性地進行土地調整,也會使絕大多數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缺乏安全感。農民對穩定土地產權關系的愿望非常強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這是強化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的重大舉措,足以讓幾代農民放心。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必須堅決禁止和糾正隨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違法收回農民承包土地的行為。為了避免承包地頻繁變動,防止耕地規模不斷被細分,提倡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應穩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向農民頒發具有明確法律效力的承包地權屬證書,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統一登記體系。
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強化對土地權利的保護,關鍵是明確界定農民權利的性質。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開始是以債權的形式出現的。物權法明確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利是一種排他性的用益物權,而不是簡單的合同權利。承認農民擁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有利于減少現行土地產權關系中內含的不穩定性,有利于加強國家對農民的產權保護,有利于使農民形成長期穩定的預期。因此,物權法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了更高的保護。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關于農民土地權利的設計,目前還沒有與物權法銜接一致。應抓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障農戶享有的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完善土地承包權權能。
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今年中央1號文件重申了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和“三個不得”,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兩個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要素配置過程,是一種市場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越穩定,產權關系越清晰,交易成本就越低,就越有利于流轉。中央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無疑會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育,使土地流轉更加健康。土地流轉的進程取決于基本國情和發展階段。在我國人多地少的特殊國情下,必須充分認識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長期性,必須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和主體地位,不能把土地流轉多少、流轉快慢當作衡量農村工作成績的標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流轉,也不能妨礙自主流轉。政府應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發展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溝通、法規咨詢、價格評估、合同簽訂、糾紛調處等服務,讓土地流轉公開公平地進行。
健全農業統一經營和服務體系
我國兩億多農戶的分散經營方式,導致農民難以保護自身利益,農產品生產與市場需求難以有效銜接,農業服務成本難以降低。在穩定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健全統一經營和服務體系,把家庭分散經營的優勢與統一經營和服務的優勢結合起來,形成有活力的農村經營體制,這是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必須解決好的一個根本性問題。1986年中央1號文件正式提出“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提法,在中央的有關政策性文件中曾把它界定為“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的有機結合”。自使用“雙層經營”這種提法后,有關爭議就沒有停止過。一種意見認為,強化統一經營,就是要建立和健全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有的甚至認為,強化集體這一層次,就是要將農民承包地收回,由集體統一經營。另一種較普遍的意見是,完善統一經營層次,不是離開家庭承包制另搞一套,而是通過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實行農業產業化經營等,更好地為家庭經營提供服務。
這些爭論涉及的一個根本問題是,實行家庭承包制后,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如何進一步創新?從實踐來看,在少數發達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一定實力,能夠為農戶提供統一服務;但多數村級組織集體收入微薄,一般只具備對村莊內部事務進行管理的職能,真正能為農戶提供服務的極其有限。在農業向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轉變的大背景下,農業的各種經營服務活動早已突破原來社區集體的界限。相比集體組織而言,農民合作組織、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龍頭企業聯結農戶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等,在提供服務、引領農民進入市場方面發揮著更大作用。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總結了我國農村改革的實踐經驗和基層的創新,明確把這些新的服務主體都納入統一經營和服務的范疇,提出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這是一個具有重大理論創新意義的論斷,賦予了雙層經營體制更加豐富、更符合實際的內涵,解決了長期以來我們對統一經營認識的困惑。實踐證明,在堅持穩定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通過發展農民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就可以開辟家庭經營走向市場、走向現代化的廣闊前景,是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經營體制創新之路。
進一步發揮好村級集體組織在統一經營和服務方面的作用。近年來,農村集體組織的職能正在發生變化,村集體組織更像城市居民委員會,承擔越來越多的農村行政性事務。在取消農業稅以后,應當專門研究制定針對村莊一級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增強村莊公共事務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逐步使村民委員會與城市居委會具有基本對等的權利。
大力發展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業生產服務性企業。應加快建立公益性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和綜合服務相協調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在農業公益性服務體系方面,應加強農業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盡快在全國普遍健全鄉鎮或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逐步建立村級服務站點。在經營性服務體系方面,應支持供銷社等傳統社會化服務組織和由各類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組成的新的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提供多種形式的生產經營服務。
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以“龍頭企業+農戶”為基本組織形式。龍頭企業不是單純的農產品加工或流通企業,它要為農民提供經濟技術等方面的配套服務,這樣才能使農民的生產符合市場的要求。如果只是簡單地買斷農民的產品,龍頭企業與農民就會成為“兩張皮”。應引導和支持龍頭企業真正做到與農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與農民結成共損共榮的經濟利益共同體。
培育新型農民合作組織
充分認識農民合作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分散的農民在市場經濟的汪洋大海中無力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利益沖突中處于弱勢地位。農民合作組織作為農民抵御市場風險、維護自身權益的組織形式,作為有效溝通和協調政府與農民關系的中介,其地位和作用是無法替代的!叭r”問題的解決離不開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當今各國,合作社在為農業、農民服務方面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到15萬多個,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農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13.8%。但與許多發達國家80%以上的水平相比,差距還很大。以新型合作組織為依托,帶動農戶從事專業化生產,實現生產、加工、銷售的有機結合,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代表了我國農業經營體制創新的重要方向。應把依法規范、加快發展新型農民合作組織作為創新農村經營體制的戰略舉措,增強農民互助合作意識,切實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充分發揮合作社在組織農民、落實政策、對接市場等方面的作用。
在扶持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發展方面邁出實質性步伐。扶持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就是扶持農業和農民。應把農民自愿、農民受益作為發展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發點,營造良好的政策、法律和社會環境,堅持市場運作與政府扶持相結合,堅持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創新組織形式,提高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自我發展能力。應大力發展農村新型信貸合作組織,逐步形成包括技術、信息、信貸、銷售、加工等多種服務職能,覆蓋大多數農民的合作組織體系。應引導農民合作組織完善內部治理機制,健全民主管理機制。應按照今年中央1號文件的要求,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實行扶持政策。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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