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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09]6號
北京市、遼寧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東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重慶市、云南省財政廳(局)、科技廳(委):
根據國務院關于“節能減排”、“加強節油節電工作”和“著力突破制約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關鍵技術,精心培育一批戰略性產業”戰略決策精神,為擴大汽車消費,加快汽車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化,財政部、科技部決定,在北京、上海、重慶、長春、大連、杭州、濟南、武漢、深圳、合肥、長沙、昆明、南昌等13個城市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以財政政策鼓勵在公交、出租、公務、環衛和郵政等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對推廣使用單位購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重點對購置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地方財政重點對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養給予補助。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試點省(市)財政部門要會同科技主管部門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依據本通知及財政部、科技部有關文件規定,抓緊制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實施方案報財政部、科技部。同時,試點城市要跟蹤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運行情況,定期將實際節能效果、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以及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函告財政部、科技部。
附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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