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晶
針對日益增多的大小非減持情況,證監會曾于去年8月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但從執行情況上看,部分大小非股東還是對其他部分規定產生“誤讀”,減持時未遵照執行。對此,上證所日前對上市公司及股東下發相關通知,對《管理辦法》的相應條款進行解釋說明,明確大宗交易與競價交易一樣,均屬于《管理辦法》規定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大小非股東通過其減持股份時,也需要遵照執行。
該通知明確,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上證所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屬于《管理辦法》規定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上證所相關部門負責人昨晚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此前部分上市公司的大小非股東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有所“誤讀”,認為只有通過交易所競價系統減持股份才應該遵守相關規定,而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并不在此列。該負責人透露,“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大小非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減持,在減持股份達到總股本的5%時,需要公告并在2個交易日后才可繼續減持,但此前曾有兩個案例,是相關大小非股東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時一次性超過了5%之后才公告,這顯然與規定相違背,認為大宗交易不屬于《管理辦法》所要求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該通知同時明確,“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上述途徑增加或減少上市公司股份觸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比例的,應當依照該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份。”
此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
另外,該通知要求“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變動雖未達到法定比例,但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持有的股份性質、數量及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本次持股變動的數量、比例、日期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