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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農辦[200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務)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農業部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
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下達2009年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資指標的通知》(國農辦[2009]3號)以及《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下達配套保障試點地區2009年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資上限指標的通知》(國農辦[2009]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計劃編報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的總體部署,立足農業綜合開發的基本任務,圍繞提高農業特別是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和促進農民增收的目標,更加注重支持糧食主產區特別是糧食主產縣,著力加強中低產田改造,建設高標準農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努力建設全國糧食核心產區;圍繞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積極支持糧、棉、油、糖以及優勢特色種植業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業效益和競爭力,努力增加農民收入。
二、基本原則
(一)突出扶持糧食主產縣,努力建設全國糧食核心產區。為推進國家糧食戰略工程建設,積極打造全國糧食核心產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要將土地治理項目中的中低產田改造財政資金,進一步向糧食主產縣集中,特別是向《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確定的糧食產能大縣傾斜。其中,糧食主產省要重點支持《國家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建設規劃》確定的重點縣;非糧食主產省也要加強對本地區糧食主產縣中低產田改造的扶持。各省在重點支持糧食主產縣的同時,適當兼顧非糧食主產縣。
(二)著力加強中低產田改造,努力建設高標準農田。各省要把中低產田改造作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繼續堅持把中低產田改造作為土地治理項目建設的中心任務,不動搖、不松懈。除北京、河北、內蒙古、重慶、西藏、青海6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其他各省安排用于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含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的財政投資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總投資的90%。按照建設高標準農田的要求,適當提高項目投資和建設標準,把中低產田項目區改造成為“旱澇保收、高產穩產、節水高效”的高標準農田。
(三)支持生態綜合治理,努力改善項目區生態環境。各省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將全省土地治理項目中的生態綜合治理資金集中向生態脆弱或丘陵山區傾斜,因地制宜開展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建設。同時,加強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區的農田防護林網等生態工程建設,努力保護和改善項目區的生態環境。
(四)推行農業節水灌溉,充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各省要把發展農業節水灌溉擺在土地治理項目建設中的突出位置,因地制宜發展現代灌溉農業和旱作農業,大力推廣應用各種先進適用的農業節水灌溉及旱作農業技術,充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其中,平原地區要大力推廣渠道防滲、地下管道輸水等田間節水措施,充分利用地表水;丘陵山區要加強抗旱水源工程建設,大力支持集雨灌溉、節水灌溉等工程。繼續做好膜下滴灌節水技術推廣試點工作。
(五)加大農業科技推廣應用,努力提高農民科學種田水平。各省要認真抓好土地治理項目科技推廣工作,切實提高科技推廣費使用效果。要進一步加強先進適用的科研成果在項目區的推廣普及,重點支持良種和良法的普遍應用,搞好先進適用技術的組合配套,強化對農民的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農民科學種田水平,努力把項目區建成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基地。
(六)開展新農村試點項目建設,努力探索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路子。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一項長期戰略任務,農業綜合開發應結合自身優勢,積極支持新農村建設。各省應在堅持農業綜合開發基本任務的前提下,根據本地新農村建設的實際情況,繼續采取積極措施,認真探索支持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措施。
(七)開展土地治理和產業化經營兩類項目有機結合,努力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各省要按照“依托龍頭建基地,圍繞基地扶龍頭”的原則,繼續做好土地治理和產業化經營兩類項目有機結合試點工作,重點是結合本地實際,圍繞改善項目區農業生產條件、培育壯大區域主導產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集中投入,使土地治理項目與產業化經營項目配套銜接,相互促進,加快區域優勢主導產業發展,推進現代農業建設,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持續增收。
(八)探索扶持種糧大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有效方式,努力推進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各省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積極開展扶持種糧大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土地治理項目試點,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繼續做好“民辦公助”投入機制、工程業主負責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與其他支農資金統籌安排等試點工作,創新開發機制,提升土地治理項目建設和管理水平。
三、具體要求
(一)項目數量。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開發縣,只能安排1個項目;財政投資在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開發縣,原則上可安排2個項目;財政投資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開發縣,原則上可安排2至3個項目。
2008年已經國家農發辦批準立項的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應按照《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切塊內資金安排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試點辦法》(國農辦[2006]178號)有關要求開展建設。相關省應將項目建設所需的中央財政資金在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中予以安排,該項中央財政資金將在項目總體工程量完成50%以上且其他工作符合有關要求,并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檢查審核后,再予撥付。
考慮到生態脆弱省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北京、內蒙古、重慶、西藏、青海5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于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財政投資按不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30%的比例安排。河北省用于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財政投資比例可略高于10%,高出部分專門用于壩上地區生態建設。
(二)治理面積。土地治理項目建設繼續按照“統籌規劃、集中連片、規模開發”的原則確定治理面積。平均每個開發縣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規模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省份,單個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區的治理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于10000畝,丘陵山區不低于5000畝;平均每個開發縣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規模低于500萬元的省份,單個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區的治理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于8000畝,丘陵山區不低于4000畝。如丘陵山區等受自然條件限制,單個項目區治理面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區范圍內選擇2至3個地塊作為一個項目區。
單個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區的治理面積,天然草場不低于5000畝、人工草場不低于1000畝,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畝。
(三)投資標準。為適應建設高標準農田的需要,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的畝投資標準在2008年基礎上提高20%。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的畝投資標準(含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鄉村集體自籌資金、農民籌資和投勞折資,下同),原則上平原地區應達到760元、丘陵山區應達到980元。在保證達到上述項目區治理面積有關要求,并超額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或統籌其他支農資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許相應提高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的畝投資標準。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畝投資標準維持2008年的水平不變,原則上草原(場)建設畝投資標準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畝投資標準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省可依據以上畝投資標準,對不同開發縣、不同條件實行區別對待,但以省為單位加權平均計算,原則上全省同一類項目的畝投資標準應達到上述同類項目的標準。
(四)建設標準。嚴格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建設標準》(國農辦[2004]48號),進一步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水平,努力建設高標準項目區。特別是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區要堅持全面的高質量建設,在同一項目區內,不能搞所謂的“核心區”和“輻射區”即部分地塊進行高標準治理(“核心區”),另一部分地塊只搞低標準改造(“輻射區”)。
(五)農民籌資投勞。各省應高度重視農民籌資投勞工作,創新機制,采取措施,積極發動項目區農民群眾參與項目建設。嚴格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管理規定(試行)》(國農辦[2005]239號,以下簡稱《規定》),按照“村內一事一議”政策要求,充分征求和尊重農民意見,并通過“競爭立項”、“先建后補”和“業主負責制”等多種有效的激勵措施,切實調動農民自覺自愿籌資投勞搞開發的積極性。同時,考慮到農民籌資投勞的實際情況,2009年各省農民籌資投勞比例允許在《規定》確定的比例基礎上分別下調10%。
(六)農機具購置補貼。除黑龍江(含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吉林兩省可按不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不得超過5%。有條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農機具購置資金,積極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種糧大戶,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繼續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財政專項資金用于項目區,與農業綜合開發農機具購置補助資金統籌安排,提高項目區的農業機械化水平。
(七)科技推廣費。各省應積極創新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調動農業科研單位和農技推廣服務機構開展農業科技推廣的積極性,努力提高項目區農業科技生產和服務水平。要嚴格執行《關于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科技推廣費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農辦[2006]13號)有關規定,科技推廣費重點用于糧、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種和良種繁育,測土配方和科學施肥,以及農業節水等技術推廣。地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項目區內適當安排經果林等種植技術的培訓和推廣。允許以省為單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項目科技推廣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級農發辦事機構應將省、地(市)級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廣費填報“科技推廣費安排情況表”(見附表)。各省集中安排科技推廣費的項目評審情況及實施方案,應作單獨說明,并隨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一并上報國家農發辦審核。
(八)工程管護費。嚴格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暫行辦法》(國農辦[2008]183號)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護經費,切實加強對工程管護經費的管理工作,確保已建工程發揮長期效益。工程管護經費提取情況應按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報表中有關新的要求填寫并單獨反映。
四、認真開展有關試點工作
(一)繼續做好農業綜合開發引導支農資金統籌支持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一項戰略任務的指導思想,有關試點省按照《關于開展“農業綜合開發支持新農村建設示范區”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繼續搞好2007年和2008年經國家農發辦審定的農業綜合開發引導支農資金統籌支持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以下簡稱“新農村試點項目”)。2009年新農村試點項目,單個項目建設所需的中央財政資金500萬元,應在國家農發辦下達給有關試點省的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規模內予以安排,新農村試點項目建設所需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及自籌資金也應落實到位。新農村試點項目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現行有關政策規定,新農村試點項目區的清潔能源、村容村貌等各項公益設施建設,用試點項目引導的其他支農資金和農民、鄉村集體及企業的自籌資金解決。試點省應單獨批復新農村試點項目2009年年度實施計劃,并將計劃批復(附年度實施計劃)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有關試點省要認真總結試點項目的成效、做法。
非試點省也應積極探索以項目區為平臺,按照“統籌規劃、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優勢互補、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開展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與小型農田水利、農村道路、扶貧開發、農業生態建設等其他支農資金相互配合、統籌安排的試點,提高支農資金的整體效益。
(二)繼續做好促進土地治理與產業化經營兩類項目有機結合試點工作
1、實行競爭立項辦法確定試點項目。各省可在2009年本省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總規模內單獨切出少量資金,在全省范圍內,采取競爭立項方法,擇優確定促進兩類項目有機結合試點項目中的土地治理項目。原則上各省安排不少于2個試點項目。兩類項目有機結合試點,可以與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相結合。
2、優惠政策。允許試點項目區在2009年新確定的土地治理項目畝投資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允許把原料基地建設中所必需的噴滴灌設施列入扶持范圍;允許適當提高科技推廣費的比例,按不超過當年土地治理項目財政資金投入總額的10%安排,重點用于新品種、先進適用技術推廣以及農民培訓。
兩類項目有機結合試點情況應在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中單作說明,并單獨編制試點項目實施方案,與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一并上報國家農發辦審核。
(三)繼續開展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實施土地治理項目試點工作
1、扶持政策。應采取競爭立項的辦法,積極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實施土地治理項目。允許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單獨申報土地治理項目或實施土地治理項目的單項工程。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單獨申報的土地治理項目,項目區治理面積可適當降低,但原則上不低于1000畝。
2、試點要求。堅持尊重農民意愿,在實行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過程中,必須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同時,應積極開展以下三個方面的試點工作。一是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為載體,探索財政、合作組織、企業、社會等多元化投入用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有效措施。二是通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積極引導在項目區內實行統一種植、規模經營、標準化生產。三是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探索項目區已建工程和設施管護的機制。
各省的試點工作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實施土地治理項目試點項目,可分別安排4-5個,試點情況應在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中單作說明,并單獨編制實施方案,與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一并上報國家農發辦審核。
(四)繼續做好膜下滴灌節水技術推廣試點工作。按照《關于開展膜下滴灌節水技術推廣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農辦[2006]23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河北、內蒙古、遼寧、陜西、寧夏等5省(自治區)要緊密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全面深入總結近兩年農業綜合開發支持膜下滴灌節水技術的試點工作。同時,要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本著“先易后難、因地制宜、積極穩妥、扎實有效”原則,在本地選擇2-3個有一定工作基礎且干部群眾積極性較高的項目區,開展新的試點工作。新的試點項目方案應于2009年2月底前報國家農發辦評審,經評審合格后,列入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內,并作單獨說明。
五、計劃申報和審批
(一)項目評審。所有土地治理項目經評審合格后,才能編入土地治理項目年度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國家農發辦繼續負責組織評審年度中央財政投資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單個中低產田改造和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省級農發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評審其它土地治理項目。各省要按照“誰評審,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強化項目評估、審定,嚴格項目評審標準,扎實做好前期工作。由國家農發辦負責評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須于2009年2月底前報送。
(二)計劃編報。各省應依據國家農發辦下達的2009年中央財政資金投資指標,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擬建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經省級或地級農發辦事機構審定后,編制項目計劃。各省須在2009年5月10日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項目計劃。省級農發辦事機構報送項目計劃應包括計劃編制說明書、計劃報表及附件等相關材料。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報表參數請到www.canstone.cn下載專區下載,報表格式和指標解釋與2008年基本相同,請按照軟件的操作方法和流程進行編報。
(三)計劃審批。項目計劃一經批復,地方各級農發辦事機構不得擅自變動,如確需調整,應按審批權限,分別報送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辦事機構批準。調整項目需經國家農發辦批準的,應在項目批準立項的當年12月底之前報送。調整項目由省級農發辦事機構批準的,需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六、其他要求
(一)凡是申報新增、變更開發縣的省,須經國家農發辦審批同意后(審定意見另行下達),才能編入本省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未經國家農發辦審定同意的,一律不得納入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
(二)各省農發辦事機構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高質量地按時完成2009年土地治理項目計劃編報工作。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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