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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制度層面對會計制度變遷與盈余穩健性進行了理論分析, 并著重從我國的制度背景分析了我國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強化的原因, 西方國家會計穩健性提高的主要因素很難為其提供解釋。以盈余為基礎的監管和評價制度是我國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強化的外在制度原因, 而根本原因是穩健性原則的運用作為一種財務報告機制可以改善公司的盈余質量, 并強化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關鍵詞】會計制度變遷盈余穩健性理論分析
一、引言
長期以來, 會計上奉行穩健性原則, 要求報告盈余對壞消息的反映比對好消息的反映更加及時和充分, 對收益和費用的確認實施不同的可證實標準, 以確保內在于商業環境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被充分考慮。穩健性原則的運用可追溯到15世紀早期, 最初在民商法中被用于強化債權人(特別是銀行) 權益的保護, 后來演變成了世界主要國家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所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在理論和經驗研究中, 通常用盈余穩健性來評價穩健性原則在會計制度或會計實務中的運用程度, 即盈余穩健性水平越高, 穩健性原則的運用越充分。
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 我國大體上經歷了四次較大規模的會計制度改革, 分別是1993、1998、2001和2006年的會計改革。在會計制度中積極貫徹穩健性原則, 提高報告主體的盈余穩健性, 是我國1993—2005年會計改革的主基調。1993年的會計改革要求會計核算應當遵循穩健性原則的要求, 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1998年實施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進一步強調了對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的會計處理。1999年修訂的《會計法》第二十六條特別規定, 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要貫徹穩健性原則。這是新修訂的《會計法》實現的重要突破之一(劉玉廷, 2003) , 也奠定了我國2001年會計改革的總體思路: 積極采納國際通行的做法, 在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等技術層面全面貫徹穩健性原則?梢钥闯, 在我國1993—2005年的會計改革過程中, 會計制度層面對穩健性原則的運用得以逐步強化。2006年會計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標則是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IFRS) 的全面趨同。新會計準則采納了資產負債觀的理念, 改變了主要以強化穩健性原則運用的思路, 擴大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使用范圍。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仍然要求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貫徹穩健性(審慎性) 原則。并進一步擴大了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范圍, 而且, 大多數資產(主要指長期資產和資產組) 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就不允許轉回, 這表明, 對這些資產而言, 在任何時點通常都不能確認重估增值利得。
會計制度改革為什么以強化穩健性原則的運用為主要基調? 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廣泛運用的同時, 世界各國會計準則為什么仍普遍要求貫徹穩健性原則? 本文試圖從理論和制度層面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二、盈余穩健性的理論解釋及在我國的適用性評價
Watts (1993) , Basu (1997) , Holthausen, Watts (2001) 和Watts (2003) 認為, 穩健性主要是應契約、訴訟、稅收和政治的要求而產生。其中, 契約和訴訟可能是穩健性兩個最重要的解釋。并且認為, 契約、訴訟、稅收和政治因素可以為美國近30年來會計實務中穩健性的提高提供解釋。這些因素主要是基于公司治理和公司或準則制定機構自身利益的考慮而提出的, 然而, 準則制定過程中應在多大程度考慮這些因素, 比如, 準則制定過程中是否應考慮信息的不對稱以及使管理者免于遭受訴訟而擴大利得和損失的不對稱確認程度? 一直是一個富有爭議的問題。進一步而言, 這實際上涉及到準則制定中的中立觀和經濟后果觀的爭論。
事實上, 在上述因素中, 訴訟和稅收等因素很難解釋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的運用和強化, 因為準則制定機構很少會通過考慮這些因素來指導準則的制定。因此, 我們認為, 應當區分導致會計制度穩健性和會計實務穩健性的①解釋因素。通常, 如果準則被恰當地執行, 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的強化會提高實務中盈余的穩健性。并且, 公司盈余穩健性的提高應當來自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的運用和強化;谄渌紤]來提高公司的盈余穩健性都將為公司的盈余管理打開方便之門。考慮到兩者之間的傳導機制, 我們應當更加關注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運用和強化的理論解釋, 而不是為實務中公司盈余穩健性提高的經驗研究結果來尋找原因。
(一) 契約對穩健性的影響
契約的長期使用影響了現代會計和財務報告的性質和發展, 并導致了穩健性偏差(Basu, 1997;Watts, 2003) 。Watts (2003) 概括了契約對穩健性的影響。契約解釋了會計穩健性的出現及其普遍影響。對盈余施加穩健約束, 可以降低由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支付、有限任期和有限責任所導致的道德風險, 從而可以減少由于不完全契約導致的管理層對股東和債權人控股股東對中小股東、股東對債權人的利益侵占; 限制管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和抵減管理者的判斷偏差。契約因素可以同時為會計制度穩健性和會計實務穩健性提供解釋。并且, 契約對穩健性的解釋具有普遍性, 由于契約和由此產生的代理問題的影響, 可以預計, 會計收益在所有國家都具有穩健性。Ball,Kothari和Robin (2000) 對此提供了經驗證據, 得出無論是普通法國家, 還是成文法國家, 會計收益都是穩健的。但是, 由于普通法國家更多地依賴公開披露和契約來解決財務報表編制者和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而成文法國家中各方的信息不對稱主要通過內部私人溝通而不是使用外部契約予以解決。因此, 在契約中使用公開會計報表數字的特點將導致普通法國家的盈余較成文法國家的盈余更穩健。然而, 同西方普通法國家相比, 我國的債務契約和薪酬契約具有自身的特點:
1. 銀行是債務資本的主要提供者, 公開債務市場發展緩慢。
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 我國股票市場得到了迅速發展, 然而公開債務市場的發展卻十分緩慢,銀行一直是企業債務資本的主要提供者。王一萱, 徐良平和李信民( 2003a, 2003b) 的調查結果表明, 在被調查的公司中, 有六成以上上市公司和七成以上發債企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為銀行貸款。企業往往通過與銀行建立密切關系來獲取資金②, 銀行則主要通過私人渠道來獲取相關信息。因此, 在我國, 對公開財務報告的需求和債務契約的依賴相對更低。
2. 管理層的薪酬逐步同盈余直接掛鉤, 期權、認股權證等長期激勵方式很少。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 在美國關鍵管理者(特別是首席執行官) 的薪酬中, 工資和獎金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少, 而來自認股權證和期權的收益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大量長期激勵方式的使用降低了管理層薪酬同盈余之間的直接相關性, 并使管理層的薪酬主要依賴于公司股票的價格。由于股票價格同公司盈余緊密相關, 因此, 管理層薪酬同盈余仍然間接緊密相關。就我國而言, 在2005年《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試行) 》頒布之前, 期權激勵無章可循, 因而只有極少數公司通過期權和認股權證對管理層進行激勵。在很長一段時間內, 管理者的薪酬都是剛性的, 或主要來自灰色收入, 而不是與公司的業績直接掛鉤。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 我國債務契約和薪酬契約的實質并沒有發生顯著變化, 因此, 契約因素可以為我國會計制度改革中穩健性原則的運用提供解釋, 但很難從債務契約和薪酬契約變化的角度來解釋穩健性原則在我國會計制度改革中的強化。
從實務層面看, 孫錚、劉鳳委和汪輝(2005) 利用1999—2002年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提供了公司債務能夠顯著提高會計穩健性的經驗證據, 江偉(2007) 利用2000—2005年滬深兩市全部上市公司的數據得出, 公司管理層薪酬- 業績敏感度對“壞消息”和“好消息”的反應呈現出不對稱性, 從而為薪酬契約會影響公司會計穩健性提供了經驗證據。但上述研究均沒有討論研究期間契約的變化以及契約變化對穩健性的影響。
(二) 稅收對穩健性的影響
當應稅收益和計算應稅收益的方法同報告盈余掛鉤, 并且受報告盈余的影響時, 就會為公司遞延收益以減少稅收現值提供激勵( Shackelford和Shevlin, 2001) 。應稅收益和會計收益之間的聯系產生了公司對盈余穩健性的需求, 并且, 應稅收益的計算越依賴于財務報告, 對盈余穩健性的激勵就越大。對利得和損失的不對稱的確認能夠使盈利公司的管理者減少稅收的現值和增加公司的價值。遞延確認收入和加速確認費用可以增加公司的價值(Watts, 2003) 。
但是, 稅收因素并不一定能為會計制度穩健性提供解釋。從世界范圍來看, 美國、英國是會計和稅收相分離模式的典型代表。在美國, 近年來, 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的分離程度呈擴大趨勢(Manzon 和Plesko, 2002; Desai, 2003) 。因此, 在會計和稅收相分離的模式下, 稅收對會計制度穩健性的激勵作用十分有限。而在法國和德國, 盡管稅收法規和會計法規基本一致。但是, 由于法德模式下主要是稅收決定財務報告而不是相反, 因此稅收對穩健性的激勵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削弱。
自1992年起, 隨著我國會計制度的改革, 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之間的差異呈現出逐步擴大的趨勢,這種趨勢在2001年《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后尤為明顯。戴德明、姚淑瑜和毛新述(2005) , 戴德明、姚淑瑜(2006) 提供了相關經驗證據。我國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分離同會計制度的改革緊密相關, 特別是穩健性原則的引入直接導致了兩者分離程度的擴大。兩者的分離為在財務報告中貫徹穩健性原則奠定了基礎, 但減少了稅收對財務報告中穩健性原則運用的激勵。
綜上所述, 在會計與稅收高度分離的模式下, 或者是稅收決定會計的同一模式下, 稅收對穩健性原則運用的激勵相對較弱。只有在稅收遵循會計的模式下, 稅收對財務報告中穩健性原則運用的激勵作用才能得以最大限度的發揮。然而, 只要稅法堅持貫徹確定性和據實抵扣原則, 稅法對穩健性的激勵就會大打折扣。
(三) 訴訟對穩健性的影響
Beaver (1993) 、Watts (1993) 注意到證券法下的訴訟促進了穩健性的提高, 因為在盈余和凈資產高估時發生訴訟的可能性高得多。由于預期高估的訴訟成本要比低估高, 管理者和審計師有動機去報告穩健的盈余和凈資產價值。
在美國, 在1966年允許集體訴訟之前, 證券法下的訴訟相對較少。然而, 審計師和管理者推遲披露“壞消息”的法律責任在最近30年顯著增加(Kothari, Lys, Smith和Watts, 1988; Skinner, 1994) 。Basu(1997) 根據審計師承擔的責任將1966 - 1986年劃分為四個期間, 研究了審計師承擔責任對盈余穩健性的影響, 經驗結果表明, 在審計師承擔責任越大的期間, 對壞消息的確認就越及時。集體訴訟起源于十二、十三世紀的英國, 后于1966年正式引入美國“聯邦民事程序法”, 除英美之外,其他允許集體訴訟的國家和地區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韓國和臺灣。其中除韓國和臺灣地區以外, 其他國家均為普通法國家。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 集體訴訟成為美國保護股東權益的最有效的司法程序, 也是最普遍使用的股東民事索賠手段。相應地, 管理層和審計師承擔的責任逐漸增大。直到2002年1月15日,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才下發通知, 開始允許各地法院暫時可受理由虛假陳述引起的證券民事索賠案。但出于多種實際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暫只允許單獨(個人) 訴訟, 以及有必要的共同訴訟( joinder) 。③ 在我國, 共同訴訟在懲治上市公司虛假信息、內幕交易和盈余操縱以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上遠未發揮應有的威懾作用。因此, 可以預計, 訴訟為我國實務中的盈余穩健性只能提供非常有限的解釋。由于準則制定機構在準則制定過程中很少會考慮訴訟因素, 因此, 訴訟不能為我國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的強化提供解釋。
(四) 政治對穩健性的影響
政治因素同樣為公司提供穩健財務報告提供了激勵, 忽略穩健性原則將使制定的準則很可能對財務報告產生嚴重的損害(Watts, 2003) 。Watts (1977) 認為, 在政治過程中, 高估資產或高估收益的損失比低估資產或低估收益而放棄的利益更能被觀察到并且對決策更有用。這一現象為監管者和準則制定者堅持穩健性原則提供了激勵, 并且很明顯導致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在其前30年對高估資產的禁止(Zeff, 1972; Walker, 1992) 。證券法的基本原理表明會計應該是穩健的, 并且對會計導致了1929年紐約股票交易所股票價格的事后高估進行了指責(Benston, 1969) 。然而, 準則制定機構在多大程度上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強化穩健性原則的運用, 通常很難評估。事實上, 通過制定指導準則制定的概念框架或類似規范, 準則制定機構可以一定程度上減少上述風險的存在。
三、會計制度改革中穩健性原則的強化: 制度安排視角
契約可以為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的運用提供解釋, 然而很難從債務契約和薪酬契約變化的角度來解釋穩健性原則在我國會計制度改革中的強化。
我國應稅收益同會計收益掛鉤, 說明稅收可以為實務中的盈余穩健性提供一定的解釋, 但無法為穩健性原則在制度層面的強化提供解釋。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逐步分離, 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收對實務中盈余穩健性的激勵。同樣, 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分離為穩健性的運用鋪平了道路, 卻不是會計制度改革中穩健性原則強化的原因。
訴訟不能為我國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的強化提供解釋。同樣, 訴訟對我國實務中的盈余穩健性只能提供非常有限的解釋。
在我國, 會計準則是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 具有強制執行的特點。因此, 準則制定機構很少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來強化穩健性原則的運用。
由于契約、稅收、訴訟和政治因素均不能為我國會計制度改革中穩健性原則的強化提供解釋, 因此我們必須從制度層面和會計信息質量的內在要求來探究這一問題的根源。
在我國,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IPO) 、配股增發( SEO) 、扭虧摘帽以及對高管人員的業績考評均是直接以盈余為基礎, 這些制度安排引發了上市公司大規模的盈余操縱現象(蔣義宏, 1998; 陸建橋, 1999;陳小悅、肖星和過曉艷, 2000; 李增泉, 2001; Chen和Yuan, 2004; 等等) 。上市公司IPO過程中過度的財務包裝以及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后大股東的“掏空”行為常常會導致公司上市后出現明顯的業績滑坡(Aharony, Lee和Wong, 2000; 李東平, 2005, 等等) 。這說明在我國, 上市公司有強烈的高估盈余的需求。審計師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及其與上市公司的合謀加劇了上述問題的嚴重性, 甚至地方政府也參與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陳曉、李靜, 2001) 。作為對上述情況的回應, 我國準則制定機構在準則制定中不得不非常重視盈余的穩健性, 比如要求本應資本化的支出直接費用化, 盡量縮短資產計提折舊和攤銷的年限, 要求全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以及將一些應當記入利潤表的項目繞過利潤表直接記入資產負債表。證券監管機構也逐步完善了監管過程中對盈余信息的使用, 比如要求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的較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此外, 會計信息是企業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據, 而作為我國許多大型國有企業最終所有者的政府,是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 兩權分離下的信息不對稱使得政府對穩健的盈余具有直接的需求。因此, 穩健性原則的運用及強化同我國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和政府監管的制度環境也是緊密相關的。③ 同集體訴訟相比, 共同訴訟要求參加共同訴訟的每位成員必須親自直接參訴、對整個訴訟過程負責; 共同訴訟中各參訴者自己對律師費與其他費用負責; 并且共同訴訟需要律師進行較多的組織工作, 把參訴各方組織在一起。因此對受害方而言, 集體訴訟優于共同訴訟。
可以說, 以盈余為基礎的監管和評價制度, 以及由此導致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監管中對盈余信息的過度依賴, 是我國會計制度改革中穩健性原則運用逐步強化的外在制度原因。盡管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的強化減少了上市公司高估盈余的可能, 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資本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 保護了投資者利益。然而, 將本應資本化的支出直接費用化, 將本應記入利潤表的項目繞過利潤表直接記入資產負債表, 以此來強化穩健性原則的運用, 必然使會計信息不能真實反映交易和事項的經濟實質, 從而扭曲財務報告。隨著證券發行和監管制度對盈余信息依賴程度的逐步減弱, 通過在會計制度中強化穩健性原則來服務資本市場的做法也將被削弱。
四、會計制度改革中穩健性原則的強化: 財務報告質量視角
根據前述分析可知, 我國資本市場中特殊的制度安排以及由此導致的會計與證券監管是我國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強化的外在制度原因。從會計的角度看, 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穩健性原則的強化與財務報告質量的相互關系, 以從根本上探討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運用和強化的合理性。
大量文獻認為, 穩健的財務報告是高質量的, 或者說高質量的財務報告應當是穩健的(Ball, Robin和Wu, 2003, Ball和Shivakumar (2005, 2006) 等等) 。然而這些文獻卻沒有從理論上探討穩健財務報告和高質量財務報告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
盡管穩健性原則作為一項慣例對會計發展影響深遠, 但在衡量會計信息質量時, 相關性和可靠性仍是兩個最重要的標準。會計信息要有用, 必須既相關又可靠, 但要同時滿足兩個標準, 往往又難以實現。提高相關性, 可能會降低可靠性, 反之亦然。財務報告質量最終取決于對可靠性和相關性的權衡, 而這種權衡會隨著外部環境和財務報告的變化而變化, 并最終取決于報表使用者的需求。
在目前的財務報告制度下, 一方面, 應計會計制下的確認和攤銷程序使得會計的確認和計量具有內在的不確定性, 并需要管理者的估計和判斷, 從而可能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另一方面, 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財務報告開始從只提供歷史信息(成本信息) , 開始逐步轉變為既提供歷史信息, 又提供未來信息(價值信息) 的信息系統。提高相關性要求會計準則不斷加速不完全交易的會計確認。比如, 在相互交易中價值變動實現前, 要求對特定交易性證券和特定衍生工具公允價值的變動、固定資產和外購商譽的減值損失進行確認。加速不完全交易的確認體現了資產負債觀的要求, 使會計收益更接近經濟收益。然而, 當資產的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時, 要求對經濟事項加速確認必然要求報告數字基于管理層的判斷和估計, 從而在財務報告中引入了計量誤差, 包括管理層故意的高估和低估, 以及由于對未來使用錯誤假設而導致編制者無意的錯誤預測或判斷。大量的計量誤差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也必然削弱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會計計量技術的內在局限性和財務報告的發展一方面使得真實反映和報告企業交易和其他事項的經濟實質離不開管理層判斷, 但另一方面, 管理層擁有的這種判斷權及其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又為其操縱財務報告以最大化自身利益創造了條件。由于現有的各種制度安排, 如業績考核、薪酬契約、債務契約和證券發行和監管體系, 都主要依賴于以盈余為基礎的業績指標, 這就為管理者高估盈余提供了激勵。即使缺少基于會計信息的正式契約, 管理者不對稱的損失函數使其也有動機在公司任期內使用私人信息高估財務業績和股票價格, 以將投資者的財富轉移給自己(Lafond和Watts, 2008)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考克斯在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第33次年會上所做的題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符合全球投資者利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承諾”的演講中指出,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成功的最關鍵要素是準則必須為投資者的利益而擬定。自安然事件以來一系列的財務欺詐案表明, 忽視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嚴重損害了財務報告的質量, 破壞了資本市場的發展, 給投資者帶來了重大損失。外部投資者開始從關注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相關性逐步轉向關注其自身利益的保護。識別那些采用激進會計以顯著誤報其獲利能力的公司成了財務報告和外部投資者所面臨的一大難題。報表使用者需求的變化, 要求準則制定機構重新審視會計準則的制定以應對會計計量技術內在局限性和財務報告發展帶來的挑戰。
穩健性原則要求及時地確認損失, 不允許進行盈余平滑和損失規避, 更不允許采用激進的會計政策來增加盈余, 因此作為一種財務報告機制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管理層判斷的濫用以及高估盈余的行為, 從而改善財務報告質量。穩健性原則對利得的確認要求更高的可證實程度, 是對可靠性的進一步強化。由于信息要具有相關就必須及時, 穩健性要求及時地確認損失, 并盡可能遞延未實現利得, 因此, 盡管穩健性在利得的確認上, 與相關性不盡一致, 但就損失確認而言, 二者并不矛盾。穩健性原則通過對利得確認的可證實性和及時性施加不對稱約束強化了可靠性, 同時修正了相關性的要求, 從而使得可靠性與相關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兼顧, 并成為限制管理層以高估盈余為目的職業判斷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一種重要財務報告機制和公司治理機制。研究表明, 穩健性原則的運用通過降低內部人和外部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限制了對未實現利得的確認, 減少了財務報告的偏差, 提高了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從而降低了公司的代理成本(包括減少對管理者的過度支付、降低債務和權益成本等) , 增加了公司的價值, 最終得以改善公司所有利益相關者的福利(Watts, 2003; Lafond和Watts, 2008) 。就我國而言, 在證券市場和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和發展過程中, 內部人控制尤為嚴重, 外部投資者, 特別是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對穩健性原則的需求可能更為明顯, 毛新述、戴德明(2008) 提供了穩健性可以降低股東和債權人預期回報的經驗證據。
在IASB發布的概念框架修訂討論稿中, IASB的工作人員對穩健性有利于投資者決策的觀點提出了質疑: 低估自己現在所持有證券主體的凈資產是否真的對現有投資者有利? 這是否可能會導致投資者賣出本應該持有的證券? 低估投資者可能投資主體的凈收益是否真的對潛在的投資者有利? 這是否可能會導致投資者放棄本應繼續的投資? LaFond 和Watts (2008) 的研究可以為這些問題提供初步回答。他們通過理論分析得出, 穩健會計可以降低管理者和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從而可以提高公司和權益的價值, 并且經驗證據支持了這一推理。同樣, IASB工作人員的這一質疑沒有考慮公允價值的可獲得性和可靠性。對許多交易性證券, 公允價值可以通過證券市場的公開報價可靠獲得, 因此公允價值的變動(經濟利得和損失) 可以對稱地確認損益。但是, 對于許多長期資產, 公允價值通常只能通過估計獲得, 而通過估計來獲取公允價值會導致計量誤差, 并對依賴盈余信息所進行的決策行為產生影響。如果廢除穩健性原則, 準則制定機構必須尋找替代的財務報告機制, 以限制為實現真實反映交易和事項的經濟實質而賦予管理層的判斷空間, 從而確保在面臨不確定性和各種契約激勵的情況下會計信息不被操縱, 以保護外部投資者的利益。從現階段來看, 要尋找這樣一種替代機制, 要么異常困難, 要么成本高昂。
總之, 穩健性原則有助于改善財務報告質量, 這是我國會計制度改革中穩健性原則強化的內在原因,也是世界各國會計準則仍然普遍要求貫徹穩健性原則的重要原因。
五、主要研究結論
綜上所述, 契約、訴訟、稅收和政治因素只能為我國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的強化提供十分有限的解釋。我國資本市場中特殊的制度安排以及由此導致的會計與證券監管是我國會計制度中穩健性原則強化的外在制度原因。而提高財務報告質量是我國會計制度層面穩健性原則強化的內在原因。隨著證券發行和監管制度對盈余信息依賴程度的逐步減弱, 通過在會計制度中強化穩健性原則來服務資本市場的做法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但是, 外在環境的不確定性和財務報告的內在局限性使得會計準則中仍需要通過貫徹穩健性原則來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以滿足外部投資者的需求, 這也是各國會計準則中仍然普遍貫徹穩健性原則的重要原因。
穩健性原則在制度層面的強化有著深刻的制度淵源和政策含義。穩健性原則的運用和強化順應了世界范圍內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為目標的會計改革發展趨勢,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便于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管提供了便利。未來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問題不在于是否需要貫徹穩健性原則, 而是何種程度的穩健性是恰當的。這需要結合各種制度安排、投資者對穩健性的需求和定價來進行考察。
主要參考文獻
1.陳曉, 李靜. 2001. 地方政府財政行為在提升上市公司業績中的作用探析. 會計研究, 12: 20-28.
2.陳小悅, 肖星, 過曉艷. 2000. 配股權與上市公司利潤操縱. 經濟研究, 1: 30-36.
3.戴德明, 姚淑瑜. 2006. 會計- 稅收差異及其制度因素分析——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 財經研究, 5: 48-59.
4.戴德明, 姚淑瑜, 毛新述. 2005. 會計- 稅收差異、盈余管理與所得稅避稅行為研究——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 見: 中國人民大學. 上市公司會計與財務理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5.江偉. 2007. 會計穩健性與管理層薪酬對會計業績的敏感度.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5: 32-38.
6.蔣義宏. 1998. 上市公司利潤操縱實證研究——EPS和ROE臨界點分析. 上海財經大學上市公司研究論叢.
7.李東平. 2005. 大股東控制、盈余管理與上市公司業績滑坡. 北京: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8.李增泉. 2001. 我國上市公司資產減值政策的實證研究. 中國會計與財務研究, 3 (4) : 70-11.
9.劉玉廷. 2003. 中國會計改革: 理論與實踐. 北京: 民主與建設出版社.
10.陸建橋. 1999. 中國虧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 會計研究, 9: 25-36.
11.毛新述, 戴德明. 2008. 盈余穩健性的市場定價. 中國人民大學工作論文.
12.孫錚, 劉鳳委, 汪輝. 2005. 債務、公司治理與會計穩健性. 中國會計與財務研究, 6: 112-173.
13.王一萱, 徐良平, 李信民. 2003. 中國企業債券市場上市公司調查報告. 證券市場導報, 4: 17-22.
14.王一萱, 徐良平, 李信民. 2003. 中國企業債券市場大型發債企業調查報告. 證券市場導報, 5: 14-19.
15.Aharony, J. , J. C. Lee, and T. J. Wong. 2000. Financial packaging of IPO firms in China.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38 ( Sp ring) : 103-126.
16.Ball, R. , S. P. Kothari and A. Robin. 2000.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factors on p roperties of accounting earnings. Journal of Accounting & Econom ics, 29 ( February) : 1-51.
17.Ball, R. , A. Robin and J. Wu. 2003. Incentives versus standards: p roperties of accounting income in four EastAsian countri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 Econom ics, 36 (October) : 235-270.
18.Ball, R. , L. Shivakumar. 2005. Earnings quality in UK p rivate firms: comparative loss recognition timeliness. Journal ofAccounting & Econom ics, 39 ( February) : 83-128.
19.Ball, R. , L. Shivakumar. 2006. Earnings quality at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Working pap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and London Business School.
20.Basu, S. 1997. The conservatism p rincip le and the asymmetric timeliness of earnings. Journal of Accounting & Econom ics, 24(December) : 3-37.
21.Beaver, W. H. 1993. Conservatism. Working paper, Stanford University (p resented at the 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nationalmeeting, San Francisco, CA).
22.Benston, G. 1973. Required disclosure and the stock market: An evaluation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Am ericanEconom ic Review, 63 (March) : 132-155.
23.Chen, K. C. W, and H. Q. Yuan. 2004. EarningsManagement and Cap ital Resource Allocation: Evidence from ChinapsAccounting - based Regulation of Rights Issue. The Accounting Review, 79 (July) : 645-665.
24.Desai, M. A. 2003. The Divergence between Book and Tax Income, Tax Policy & the Econom y, 17: 169-206.
25.Holthausen, R. W. , and R. L. Watts. 2001. The relevance of value - relevance literature for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etting. Journal of Accounting & Econom ics, 31 ( Sep tember) : 3-75.
26.Kothari, S. P. , T. Lys, C. W. Smith and R. L. Watts. 1988. Auditor liability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Journal ofAccounting, Auditing and Finance, 3 ( Fall) : 307-339.
27.LaFond, R. , and R. Watts. 2008. The information role of conservatism, The Accounting Review, 83: 443-478.
28.Manzon, G. B. , J r and G. A. Plesko. 2002. The relation between financial and tax reportingmeasures of income, Tax LawReview, 55: 175-214.
29.Skinner, D. J. 1994. Why firms voluntarily disclose bad news.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32 ( Sp ring) : 38 -60.
30.Shackelford, D. A. , and T. Shevlin. 2001. Emp irical tax research in accounting. Journal of Accounting & Econom ics, 31( Sep tember) : 321-387.
31.Walker, R. G. 1992. The SECps ban on upward asset revaluations and the disclosure of current values. Abacus, 28(March) : 3-35.
32.Watts, R. L. 1977. Corpo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 a p roduct of the market and political p rocesses. Australian Journal ofM anagem ent, 2 (Ap ril) : 53-75.
33.Watts, R. L. 1993. A p roposal for research on conservatism. Working paper, University of Rochester (p resented atAmericanAccounting Association nationalmeeting, San Francisco, CA).
34.Watts, R. L. 2003. Conservatism in accounting Part I: exp lanations and imp lications. Accounting Horizons, 17 (December) : 207-221.
35.Zeff, S. A. 1972. Forging accounting p rincip les in five countries: A history and analysis of trends 1971. Arthur AndersenLecture Series. Champaign, IL: Stipes Publish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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