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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們“用腳投票”未必是加強公司治理的最佳方式,印度薩蒂揚軟件技術有限公司(Satyam Computer Services Ltd.)的丑聞可能就證明了這一點。
但對印度諸多家族控股企業的股東們來說,“合則留不合則去”是他們保護自身利益的唯一可行選擇。
軟件服務企業薩蒂揚上個月表示,計劃收購兩家由其創始人部分持股的地產公司,基金經理們隨后拋售了薩蒂揚的股票。這個收購計劃很快就泡湯了,它敲響的警鐘令該公司在美上市股票重挫了60%之多。
薩蒂揚總部周三曝出消息說,過去幾年中,薩蒂揚的創始人兼首席執行長拉朱(B. Ramalinga Raju)一直在給該公司財務狀況“注水”,這樁地產交易實際上是薩蒂揚為了填補資金窟窿的最后一搏。所有看跌這家公司的投資操作總算獲得了回報。
這件事令人們高度關注起公司治理問題。拉朱認為在不征求股東同意的情況下,花16億美元買兩家和薩蒂揚自身業務風馬牛不相及、但符合他自己利益的地產公司沒什么不妥,這足以說明他認為公司股東會對他有多么大的容忍度。
但他不理解的是現在人們不能容忍公司的不透明了,這也算是全球金融危機的一個副產品。
就象薩蒂揚鬧劇所揭示的那樣,公司治理的監督者是指望不上的,這主要是因為這些機構或許可以調高標準但未必愿意、也未必有能力真正投入監管。
亞太公司治理研究機構(Asia Pacific Corporate Governance Research)的負責人之一大衛?史密斯(David Smith)說,如果你在一家公司中持股3%,另65%則被一個家族握在手中,那么你在其中能發揮的作用實在是微乎其微。
最終,股東的消極反應會從容惡行。
投資者2000年時得知,薩蒂揚之所以放棄增持一家它所控股公司的股權,是為了惠及拉朱家族的另一個成員。
當這則消息披露時,它已經是兩年前的“舊聞”了。拉朱解釋說,“我們之所以未告知股東,是因為我們認為這只是操作層面的事情”。
外國股東當即暴跳如雷,拋售了該股。但是拉朱面臨的提高公司治理標準的壓力也隨著這些股東的撤退而消失了。
修訂法律或許能發揮作用。阻礙公司治理改善的一個障礙是,股東決意只需在年度股東大會上由出席會議的股東舉手表決即可。這就意味著,除非要求征求全體股東的意見,否則計算股東決意的表決結果時是不會將委托投票算進去的,而征求所有股東意見的事很少發生。
Mohammed Ha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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