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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9日從財政部獲悉,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于近日公布,并將于2009年1月1日起與此前公布的三個暫行條例同步施行。
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并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暫行條例于2008年11月5日經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11月10日分別以國務院令第538號、539號和540號公布,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切實保證三個新稅收暫行條例的順利實施,有必要對現行增值稅實施細則、消費稅實施細則和營業稅實施細則作相應修訂。為此,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組織了相關立法工作,經過多方面征求意見和反復論證修改,最終形成了這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修訂草案。
據悉,此次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修訂,主要根據其上位法相關授權對內容作相應操作性規定,重點明確了增值稅轉型改革、混合銷售行為、境內營業稅應稅勞務界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相關規定。同時,對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一些共性條款,包括銷售和有償轉讓的定義、外匯銷售額的折算、價外費用的范圍、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核價順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作了統一和銜接。此外,按照準確、簡練、統一、規范的原則,對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新華社)